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33565
内容简介
如果环境伤害事件受损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施害者的行为就不可能被遏止。本书收集、编撰20个中国本土近几年来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案例20个,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解说,在做出评点和分析后还附解说及实用信息,展现对环境伤害事件应当加强司法保护的紧迫性,探讨以法律维护环境的有效解决之道,有助于帮助社会公众提高环保意识,普及法律常识。
目 录
前言/冯永锋
败诉的胜者——湖南望城陈利芳诉晶天科技空气和水污染案/郑琪
以诉讼推动环境保护——北京市密云县韩企非法掩埋危废案诉讼/林吉洋
曹妃甸渔民的康菲石油之殇——曹妃甸水产养殖者诉康菲石油公司污染损失赔偿案件/邵文杰
为什么要和广州市环保局打官司/赵亮 陈立雯
一个牧民的对峙——东乌旗达木林扎布起诉造纸厂案例/鞠秀玲
英雄父亲博弈污染企业/邵文杰
新媒体喧嚣下的理性抗争——海南刘福堂“非法经营罪”案例/鞠秀玲
一个村民的8年环境维权路
——河南荥阳村民环境污染维权案/赵亮
湖北钟祥村民向大生化工索赔被告敲诈勒索/谢新源
卖房悬赏环保局长下河游泳/邵文杰
农民如何通过诉讼叫停垃圾焚烧厂/赵亮 陈立雯
“民间河长”的全国**案——蔡长海诉龙兴光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鞠秀玲
一个人的太湖保卫战——吴立红涉嫌“敲诈勒索”案/鞠秀玲
一个父亲与污染企业的拉锯战——黄某诉某县污染企业大气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刘金梅
揭秘生灵“涂炭”—— 扎鲁特牧民起诉通辽电解铝案例/鞠秀玲
一个农民的环境维权逆袭/董剑
云南曲靖铬渣诉讼追踪/邓青华 朱清
把嘉兴环保局告上法庭/邵文杰
洞庭湖上风波恶/潘庆安 蒋忆
环保志愿者敲诈勒索“迷”局/鞠秀玲
败诉的胜者——湖南望城陈利芳诉晶天科技空气和水污染案/郑琪
以诉讼推动环境保护——北京市密云县韩企非法掩埋危废案诉讼/林吉洋
曹妃甸渔民的康菲石油之殇——曹妃甸水产养殖者诉康菲石油公司污染损失赔偿案件/邵文杰
为什么要和广州市环保局打官司/赵亮 陈立雯
一个牧民的对峙——东乌旗达木林扎布起诉造纸厂案例/鞠秀玲
英雄父亲博弈污染企业/邵文杰
新媒体喧嚣下的理性抗争——海南刘福堂“非法经营罪”案例/鞠秀玲
一个村民的8年环境维权路
——河南荥阳村民环境污染维权案/赵亮
湖北钟祥村民向大生化工索赔被告敲诈勒索/谢新源
卖房悬赏环保局长下河游泳/邵文杰
农民如何通过诉讼叫停垃圾焚烧厂/赵亮 陈立雯
“民间河长”的全国**案——蔡长海诉龙兴光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鞠秀玲
一个人的太湖保卫战——吴立红涉嫌“敲诈勒索”案/鞠秀玲
一个父亲与污染企业的拉锯战——黄某诉某县污染企业大气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刘金梅
揭秘生灵“涂炭”—— 扎鲁特牧民起诉通辽电解铝案例/鞠秀玲
一个农民的环境维权逆袭/董剑
云南曲靖铬渣诉讼追踪/邓青华 朱清
把嘉兴环保局告上法庭/邵文杰
洞庭湖上风波恶/潘庆安 蒋忆
环保志愿者敲诈勒索“迷”局/鞠秀玲
前 言
“公益诉讼”越多越好
■ 冯永锋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终于迎来了“四审”。据说审理之后就要正式公布出台。有机缘的人拿到了这份草案的原版,看到上面谈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时,“比以前已经大大放宽”,据说条件已经变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仔细看一下这个条款制订者的“心理历程”,确实我们感觉到一阵欣喜涌上心头。2012
年,公益诉讼的条款一度被删除。2013年6月份,当时的版本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指定给了环保部的亲儿子“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8月份,当时的版本开阔了一些,指定给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组织。所谓的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用咱老百姓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环保组织”。按照中国过去创办“***民间组织”的条件,能创办这样社会组织的,只有两类人:一是退休或者即将退休的高官,二是退休或者即将退休的大企业主。普通百姓,是一点缘分也没有的。
现在到了这个版本之后,发现**个条件,满足的可能还真不少,因为所谓“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暗中就明确了中国在“地级”以上城市登记的就可以有起诉权了。
比如*近备受业务关注的“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就是在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岳阳市是个地级市,下面有“岳阳楼区”等三四个“区”,所以,它们只要愿意,随时可替江豚发起公益诉讼。于是有人问了,如果在岳阳市的岳阳楼区的民政局,登记造册备案留档了一个民间环保组织,无论是基金会、社会团体,还是民办非企业,它们只是属于“区级”,是不是也可以有环境公益诉讼权呢?按照这个法律的意旨,估计是不可以的。于是又有人问了,像北京的丰台区、昌平区,像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的那些区,在那些区的民政局登记的环境社会组织,它们是不是有权益呢?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四个直辖市,其官场定位确实有些不同。比如北京的一个镇长,很可能是县级。而一个区长,很可能是副部级。那北京的一个区,其级别至少相当于一个如保定、邢台这样的“地级市”甚至相当于如大连、深圳这样的“副省级市”。那么,如果法院死抠字眼,认为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的环保公益组织,由于只是“区级”,没有公益诉讼权,还是良心发现、酌情考虑,认为直辖市的区也相当于一个“设区的市”,可以赋予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质?
这么去掰扯的原因,其实是想辨析一个浅显易懂却“倍儿爽”的容易被人忽视的道理:社会组织怎么会有级别?难道真的有传说中有中央级民间组织、省部级社会组织、地州级公益组织、乡镇级草根组织?
如果有的话,在这些社会组织里任职的人们,是不是也要享受同样的相应的待遇啊?在中国的过去布局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公益机构”里,确实是有这样做的。比如某人当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常务副会长,她或者他就真的在享受副部级以上的待遇。比如河北省环保联合会的会长,就真的可能是退休的厅长占据着。比如2014年4月22日成立的北京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的会长,方力先生,就是北京市环保局的副局长,至少享受着正厅级的待遇。
但近二十年来,那些“穷困无知浅薄情绪化”的一些公众,也陆续发起和创立了不少社会组织。比如环保界著名的廖晓义女士,在1996年创办了北京地球村。她的机构是在北京延庆的教育局里挂靠,然后到北京延庆的民政局登记的,那么她是不是也享受着正局级的待遇?比如现在风头甚健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他的机构是挂靠在北京市朝阳区科委,然后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授牌的,那么他是不是也要享受正局级的待遇?比如这两年的公益明星邓飞先生,连续发起了“免费午餐”“让候鸟飞”“中国水安全”等十多个公益项目,几乎都在***的公募基金会里挂靠为专项基金,那么他是不是也应当享受正部级的“公益待遇”?
细看环境公益诉讼的这个条款,里面暗藏着的就是“社会组织的等级思想”。社会组织本身追求的是社会公正,环境保护本身是要让人人都参与进来,而在我们的法条设计时,居然以“级别待遇”来封挡公众的热情,确实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有违环境公益的基本哲理,有违生态保护的基本理念。
在当前中国,一些村庄,一些乡镇,一些县城,都有不少的环境公益组织在活跃。比如青海湖边著名环保人士南加,为保护濒危物种****殚精竭虑,他在申请注册的机构,可能就是一个“村级”。比如四川阿坝州茂县九顶山一个村庄里的“野生动植物之友协会”,就是在茂县民政局注册的。比如同样是在洞庭湖上保护江豚的一支草根组织“湖南岳阳洞庭湖水上废弃物志愿清洁服务队”,可能在外人看来只是一家“渔民协会”,根本无法入公益诉讼的法眼。
在2013年6月份,一些环保组织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发起过联署,并把联署信递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的呼吁的核心宗旨,就是“人人有权公益诉讼”。在环保法修订案“四审”开张的今天,一些环保组织又发起联署。这一次,他们的呼吁的宗旨,变成了“公益组织没有级别,人人有权公益诉讼”。这一次的呼吁,强调“公益没有级别”,就是想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所有通道,让所有的公益组织,让所有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环境保护本来就是公益事业。中国的环境过去会一直恶化,就是因为中国有太多的地方成了“公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山脉、大海,都是如此。现在,甚至连阳光、雨水、空气、心灵,也都成了人们竞相糟蹋的“公共设施”。既然环境姓公,糟蹋起来容易,那么,维护环境公益时,就需要所有公众都能参与,就需要把维护公众权益设定为基准目标。既然姓公,公众参与的通路越多越好。只让城市的人有公益诉讼权,不让农村居民有公益诉讼权;只让地级以上的人有公益诉讼权,不让地级以下的人有公益诉讼权。这道理、这心态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环境保护的法律,与其他法律,至少要有四点不同。一是要“按日计罚”,严惩污染施害者。二是要“举证责任倒置”,让污染施害者证明自己的排放没有对受害者产生影响,而不要让受害者证明施害者的排放对其产生了影响。三是要“环境公益诉讼”,让任何人、任何机构,在任何时间地点,可以通过任何法院,对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任何环境伤害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四是要强迫所有的政府如实地公示其区域环境质量,所有的企业诚实地公示其污染排放量和排放所造成的影响。
如果一部法律在这四点上没有**的诚意,并在法律里真实呈现出来,那么,这部法律出来后,施行的二三十年间,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就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那么,中国的环境还将继续恶化下去;那么,中国的公众都将成为“环境难民”,永远没有保护自己权益的希望,更没有替受难的自然界、灭绝的物种代言的希望。
■ 冯永锋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终于迎来了“四审”。据说审理之后就要正式公布出台。有机缘的人拿到了这份草案的原版,看到上面谈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时,“比以前已经大大放宽”,据说条件已经变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仔细看一下这个条款制订者的“心理历程”,确实我们感觉到一阵欣喜涌上心头。2012
年,公益诉讼的条款一度被删除。2013年6月份,当时的版本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指定给了环保部的亲儿子“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8月份,当时的版本开阔了一些,指定给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组织。所谓的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用咱老百姓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环保组织”。按照中国过去创办“***民间组织”的条件,能创办这样社会组织的,只有两类人:一是退休或者即将退休的高官,二是退休或者即将退休的大企业主。普通百姓,是一点缘分也没有的。
现在到了这个版本之后,发现**个条件,满足的可能还真不少,因为所谓“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暗中就明确了中国在“地级”以上城市登记的就可以有起诉权了。
比如*近备受业务关注的“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就是在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岳阳市是个地级市,下面有“岳阳楼区”等三四个“区”,所以,它们只要愿意,随时可替江豚发起公益诉讼。于是有人问了,如果在岳阳市的岳阳楼区的民政局,登记造册备案留档了一个民间环保组织,无论是基金会、社会团体,还是民办非企业,它们只是属于“区级”,是不是也可以有环境公益诉讼权呢?按照这个法律的意旨,估计是不可以的。于是又有人问了,像北京的丰台区、昌平区,像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的那些区,在那些区的民政局登记的环境社会组织,它们是不是有权益呢?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四个直辖市,其官场定位确实有些不同。比如北京的一个镇长,很可能是县级。而一个区长,很可能是副部级。那北京的一个区,其级别至少相当于一个如保定、邢台这样的“地级市”甚至相当于如大连、深圳这样的“副省级市”。那么,如果法院死抠字眼,认为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的环保公益组织,由于只是“区级”,没有公益诉讼权,还是良心发现、酌情考虑,认为直辖市的区也相当于一个“设区的市”,可以赋予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质?
这么去掰扯的原因,其实是想辨析一个浅显易懂却“倍儿爽”的容易被人忽视的道理:社会组织怎么会有级别?难道真的有传说中有中央级民间组织、省部级社会组织、地州级公益组织、乡镇级草根组织?
如果有的话,在这些社会组织里任职的人们,是不是也要享受同样的相应的待遇啊?在中国的过去布局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公益机构”里,确实是有这样做的。比如某人当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常务副会长,她或者他就真的在享受副部级以上的待遇。比如河北省环保联合会的会长,就真的可能是退休的厅长占据着。比如2014年4月22日成立的北京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的会长,方力先生,就是北京市环保局的副局长,至少享受着正厅级的待遇。
但近二十年来,那些“穷困无知浅薄情绪化”的一些公众,也陆续发起和创立了不少社会组织。比如环保界著名的廖晓义女士,在1996年创办了北京地球村。她的机构是在北京延庆的教育局里挂靠,然后到北京延庆的民政局登记的,那么她是不是也享受着正局级的待遇?比如现在风头甚健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他的机构是挂靠在北京市朝阳区科委,然后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授牌的,那么他是不是也要享受正局级的待遇?比如这两年的公益明星邓飞先生,连续发起了“免费午餐”“让候鸟飞”“中国水安全”等十多个公益项目,几乎都在***的公募基金会里挂靠为专项基金,那么他是不是也应当享受正部级的“公益待遇”?
细看环境公益诉讼的这个条款,里面暗藏着的就是“社会组织的等级思想”。社会组织本身追求的是社会公正,环境保护本身是要让人人都参与进来,而在我们的法条设计时,居然以“级别待遇”来封挡公众的热情,确实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有违环境公益的基本哲理,有违生态保护的基本理念。
在当前中国,一些村庄,一些乡镇,一些县城,都有不少的环境公益组织在活跃。比如青海湖边著名环保人士南加,为保护濒危物种****殚精竭虑,他在申请注册的机构,可能就是一个“村级”。比如四川阿坝州茂县九顶山一个村庄里的“野生动植物之友协会”,就是在茂县民政局注册的。比如同样是在洞庭湖上保护江豚的一支草根组织“湖南岳阳洞庭湖水上废弃物志愿清洁服务队”,可能在外人看来只是一家“渔民协会”,根本无法入公益诉讼的法眼。
在2013年6月份,一些环保组织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发起过联署,并把联署信递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的呼吁的核心宗旨,就是“人人有权公益诉讼”。在环保法修订案“四审”开张的今天,一些环保组织又发起联署。这一次,他们的呼吁的宗旨,变成了“公益组织没有级别,人人有权公益诉讼”。这一次的呼吁,强调“公益没有级别”,就是想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所有通道,让所有的公益组织,让所有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环境保护本来就是公益事业。中国的环境过去会一直恶化,就是因为中国有太多的地方成了“公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山脉、大海,都是如此。现在,甚至连阳光、雨水、空气、心灵,也都成了人们竞相糟蹋的“公共设施”。既然环境姓公,糟蹋起来容易,那么,维护环境公益时,就需要所有公众都能参与,就需要把维护公众权益设定为基准目标。既然姓公,公众参与的通路越多越好。只让城市的人有公益诉讼权,不让农村居民有公益诉讼权;只让地级以上的人有公益诉讼权,不让地级以下的人有公益诉讼权。这道理、这心态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环境保护的法律,与其他法律,至少要有四点不同。一是要“按日计罚”,严惩污染施害者。二是要“举证责任倒置”,让污染施害者证明自己的排放没有对受害者产生影响,而不要让受害者证明施害者的排放对其产生了影响。三是要“环境公益诉讼”,让任何人、任何机构,在任何时间地点,可以通过任何法院,对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任何环境伤害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四是要强迫所有的政府如实地公示其区域环境质量,所有的企业诚实地公示其污染排放量和排放所造成的影响。
如果一部法律在这四点上没有**的诚意,并在法律里真实呈现出来,那么,这部法律出来后,施行的二三十年间,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就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那么,中国的环境还将继续恶化下去;那么,中国的公众都将成为“环境难民”,永远没有保护自己权益的希望,更没有替受难的自然界、灭绝的物种代言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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