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11589
一、公安管理类 ( 1)
1.田淑贞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
2.黎晓初不服鹿寨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 5)
3.毛坤妹不服福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 9)
4.孟庆海诉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不履行机动车登记告知职责案 ( 15) 5.蒋秀英不服招远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 23)
6.陈如良不服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治安管理不予受理案 ( 30)
7.张寅不服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 ( 33)
8.梁胜利、荣秀兰不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户籍行政登记案 ( 43)
二、工商管理类 ( 47)
9.李颖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案 ( 47)
10.陈晓君、陈晓勇诉全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 ( 51)
11.郭亚娟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案 ( 56)
12.陈洪隽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 62)
13.南通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案 ( 69)
14.广州化学试剂二厂不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变更登记行为案 ( 77)
15.赵瑞军等不服北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案 ( 83)
16.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88)
17.保定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保定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93)
18.广西南宁速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秀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 ( 99)
三、城市管理类 ( 109)
19.朱永明等不服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 109)
20.侯文啟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拆除违法建设案 ( 116)
21.徐国才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案 ( 127)
22.李立勇不服海口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强制案 ( 132)
23.王安信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防汛行政命令案 ( 137)
四、土地管理类 ( 147)
24.曾仔等不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147)
25.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汉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西宁市统一征地事务所撤销征收补偿具体行政行为案 ( 151)
26.刘长来诉大兴庄镇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案 ( 157)
27.雷永春等不服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不作出处理决定案 ( 163)
五、房产管理类 ( 169)
28.叶宏俊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案 ( 169)
29.高国庆不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 174)
30.李丹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 ( 184)
31.卓毓坤、刘涛不服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案 ( 190)
32.房璐等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抵押登记案 ( 199)
33.周洪志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行为案 ( 203)
34.刘宝成等三人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房行政管理案 ( 209)
35.马光明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证明案 ( 214)
36.王践诉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行为案 ( 218)
六、社会保障类 ( 224)
37.曹芝兰不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案 ( 224)
38.刘敬华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案 ( 230)
39.邓启秀不服武汉市江汉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劳动行政给付案 ( 236)
40.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为案 ( 242)
41.安圣态建筑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249)
42.上海飞利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257)
43.韩双莲不服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263)
44.周志超诉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 268)
45.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276)
46.兰妍等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 281)
47.于俊杰不服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 290)
48.赵红珍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 295)
49.邓波不服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案 ( 304)
七、婚姻生育类 ( 311)
50.黎达新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民政局行政许可案 ( 311)
51.王洪玉诉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 315)
52.黄大西诉田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 320)
53.陈敏杰不服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 327)
八、质量技术监督类 ( 333)
54.淄博汇亿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案 ( 333)
55.兰州兴雁液化气站不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案 ( 341)
九、信息公开类 ( 352)
56.赵正军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 352)
57.大连华龙企业集团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予 公开告知书案 ( 356)
58.曹继环等不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案 ( 361)
59.胡玮不服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 365)
60.邹进军诉荣成市滕家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 370)
十、国家赔偿类 ( 374)
61.姜顺来等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374)
62.李连君诉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安置行政赔偿案 ( 380)
63.赵伯涵等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案 ( 386)
64.芮东楼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 400)
十一、其他类 ( 407)
65.北京九和鼎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管理决定案 ( 407)
66.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责令停飞行政强制措施案 ( 413)
67.杭州金伟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案 ( 423)
68.范新安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 ( 430)
69.中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行政 处罚案 ( 440)
1.田淑贞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行初字第295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淑贞,女,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朝辉,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丙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所长。
委托代理人:金亮,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杨兆清,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副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勇;人民陪审员:杜秀荣、闫洪。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民警接原告110报警后,未能及时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系行政不作为。
2.原告诉称
原告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16号3号楼3门102号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2012年,北京铁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实施拆迁,原告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2012年8月8日上午,在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家中自建房屋遭到强拆。原告家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10。但万寿路派出所的两位民警30分钟后才到达现场。出警民警到达后未做任何处理,原告自建房及屋内物品被毁坏。原告认为,万寿路西街16号3号楼3门102号自建房屋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未经法律程序私自拆除原告的合法财产显然系违法行为。当原告的合法财产遭受侵犯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于危害财产安全的事件,没有严格按照出警工作规则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生的违法行为,其不作为的行为违法。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及时查处故意毁坏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9时34分、9时36分,田淑贞之子付路明两次拨打“110”报警称自家位于海淀区万寿路西街16号院3号楼3门102号的自建房被强拆。同日10时许,万寿路派出所民警宗革、孔繁亮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万寿寺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内容显示:民警到达现场后,付路明记下民警警号并称“你们来晚了,房子已经被拆了,解决不了了,你们走吧”,拒绝配合民警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后万寿路派出所向北京铁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了解相关拆迁物品存放情况,调取了相关拆迁依据和拆迁现场照片。田淑贞认为万寿路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万寿路派出所“110”出警单三份,证明被告接警情况。
2.孔繁亮、宗革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当天接警后的出警情况。
3.刘常寿出具的“事情经过”,证明当天接警及出警情况,由于堵车民警才晚到。
4.出警视频,证明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报案人以民警到晚了为由予以拒绝,导致民警无法开展工作。
5.北京铁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现场照片13张,证明被告对拆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中,田淑贞之子付路明因自建房被强拆拨打“110”报警,万寿路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由民警宗革、孔繁亮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但付路明以“民警到晚了”为由要求民警离开,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后万寿路派出所向北京铁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了解了相关拆迁情况,调取了相关拆迁依据。根据本院业已查明的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万寿路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已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并无不当。现田淑贞提出的要求确认万寿路派出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并判令万寿路派出所及时查处故意毁坏其房屋的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田淑贞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是由一起迟延作为所引发的行政案件,表面看起来仅仅是一个关于公安机关是 否履行了《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职责的争议,实质上还涉及一个行政法理论问题,即违 反内部规范是否必然产生外部责任的问题。
1.作为义务的来源及具体形式
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由于公权力的另一面就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职权的范围也是义务的范围,职权的来源也是义务的来源,所以,行政义务的来源应当是立法而不是其他,行政义务法定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结论。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一般认为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随着理论的发展及实践的需要,将作为义务的来源局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也不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此,对作为义务的来源应作扩张解释。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为自己设立法律以外的约束性义务,往往都是为了更好地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老百姓利益,此种义务对外公布后,会使相对人产生合法的期待。因此,行政机关的职责由立法设定,而法定义务除立法设定外,还有自定、约定等。具体而言,作为义务的来源有: (1)法律规范的规定。(2)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3)合法期待或者信赖保护所产生的作为义务。(4)行政契约引起的作为义务。(5)其他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例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也可为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作为义务。
2.内部规范转化为外部作为义务是承担“不履责”责任的条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内部行政法的范畴,由于和(外部)相对人无涉,也就和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的关系,行政机关对内部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也仅是一个内部法律关系调整的问题。但是在内部禁止性规定存在外部化或者通过政务公开的方式,成为该行政机关一项对外承诺的情形下,尤其是在该项内部禁止性规定具有细化法律规范,填充了法律规定的空白,并使得相对人形成信赖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对该项规定的违反,实际上有违背承诺、侵害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可能。因此,当内部规范与外部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无涉,不对外部相对人产生实质影响时,内部规范不可能产生外部责任,当然也不会产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当内部规范通过某种形式,影响到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时,行政机关就可能因违反这种内部规范而承担外部责任。而在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违反其内部规范并不必然承担“败诉”责任,二者之间还有一个桥梁,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违反其内部规范的行为与相对人权利义务被侵害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可简化为以下四种方法:一是“合法的选择行为”,是指虽然有违法侵害,但是若能证明即使行为合法,损害仍无法避免,则不成立因果关系。二是“合理预见理论”,即以预见性来判断相关性。若公务员在行为时,根据一般社会见解,应当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违反公职义务”,即只要国家机关公务员所负的义务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定的,而公务员违背该项义务导致损害,该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排除其他救济途径”,即根据国家赔偿的特殊性,只要公权力主体的侵害行为违法,而受害人自己没有过错,又不可能从其他途径得到救济时,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违反公职义务”的判断标准,实质就是原告所认为的,只要被告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被强拆的房屋属于违法自建房,而拆迁单位在拆迁前也履行了相关的告知程序,原告在拆迁过程中报警的目的 也只是让民警保护其“非法”利益。虽然被告出警时间超过了公安机关对外承诺的最长时间,违反了其内部的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与原告财产损失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以此认为公安机关构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以此要求公安机关承担其财产损失的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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