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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609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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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普法规划提出,要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 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干部要做到这些,首先要学法 、知法、守法、用法。
为*好地帮助领导干部贯彻落实“*”普法精 神,组织好“*”普法活动,石磊组织编写了《干 部法律知识必读(全国*普法**教材)》。全书共 分为十三章,从干部为什么要学法、学什么法、怎么 学的角度,以知识点的形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了 与干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国家安全法、纪检 监察相关法、公务员法、行政相关法、立法法、选举 法、国家赔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以达到快速 查询使用的目的,*方便地帮助党员干部学法、用法 。本书集图解、案例、实用于一体,是各级干部参与 普法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普法教材。
为*好地帮助领导干部贯彻落实“*”普法精 神,组织好“*”普法活动,石磊组织编写了《干 部法律知识必读(全国*普法**教材)》。全书共 分为十三章,从干部为什么要学法、学什么法、怎么 学的角度,以知识点的形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了 与干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国家安全法、纪检 监察相关法、公务员法、行政相关法、立法法、选举 法、国家赔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以达到快速 查询使用的目的,*方便地帮助党员干部学法、用法 。本书集图解、案例、实用于一体,是各级干部参与 普法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普法教材。
目 录
一、干部必须带头学法用法 (一)学法用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学法 (四)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 (五)积极探索各级干部学法用法的新方法新途径 ◎案例链接 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法、法律、法治常识 (一)法的有关释义 (二)法律的有关释义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有关释义 ◎案例链接 “法盲局长”杨有明贪污受贿案 三、宪法常识 (一)宪法的基本常识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常识 (三)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常识 (四)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基本常识 ◎案例链接 肖会计被逼投河案 四、国家安全法律常识 (一)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国家安全法律的有关规定 ◎案例链接 “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 五、纪检监察常识 (一)纪律处分的有关释义 (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释义 ◎案例链接 宋勇受贿案 六、公务员法常识 (一)公务员法的基本常识 (二)对公务员考核、晋升及奖励的规定 (三)对公务员涉嫌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四)公务员的聘任及辞退规定 ◎案例链接 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七、行政法常识 (一)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许可法 (三)行政处罚及有关规定 (四)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链接 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八、立法法常识 (一)立法法的基本常识 (二)立法法与地方性法规规则 ◎案例链接 麻某某冤案 九、选举法常识 (一)选举法的有关释义 (二)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规定 (三)关于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选举规定 ◎案例链接 孙某某等破坏选举案 十、国家赔偿法常识 (一)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释义 (二)有关赔偿义务及规定 ◎案例链接 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十一、刑法常识 (一)刑法的有关释义 (二)对犯罪集团及犯罪分子的有关处罚 (三)诈骗罪的有关释义 ◎案例链接 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 十二、民事诉讼法常识 (一)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的审理规定 ◎案例链接 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纠纷案 十三、社会救助与权力保障常识 (一)关于社会救助的规定 (二)关于有关权利保障的规定 (三)关于著作权与发明专利权的规定 (四)旅游法的有关释义 (五)社会保险法的有关释义 (六)关于其他权利的规定 ◎案例链接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 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 的决议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答记者问 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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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必须带头学法用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宣言,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今后法治宣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基本遵循。由此,深入开展“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在干部尤其是在领导干部中普及宪法、法律知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学法用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需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保证。要依法执政,我们党就必须坚持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领导干部就必须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期待,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坚持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才能提高依法执政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妥善解决我国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需要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也需要法律的手段。领导干部只有坚持学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才能更加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有效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挑战,才能真正落实“四个全面”,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推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的需要。领导干部是“七五”普法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做好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具有重要的影响和表率作用。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民普法不断深入,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关键一程。这五年,无论发展环境、条件、任务如何变化,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必须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对此,所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虽是一字之差,却蕴含着深刻的内涵变化,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法治实践是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最佳途径。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经验告诉我们: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从学法、尊法到用法、护法,才能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其次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为此:
首先,领导干部应该做知法懂法的模范。在当今社会,法律渗透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律无所不在,无处不有。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办事,更好地行使职权,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条,是依法治“官”,因为这些“官”是国家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引导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推动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可否认的是,至今仍有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仍然习惯于单纯依靠文件和上级指示、会议精神来处理事情,有时会闹出一些笑话,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实践证明,法盲是绝对当不好领导的。领导干部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挤出时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真正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进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
其次,领导干部应该做依法办事的模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在自己职责、权力范围内,要不唯权,只唯法,要坚决防止出现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做到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要善于依靠法律来解决现实中的一些弊端,善于依靠法律来整治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善于依靠法律来管理本单位的人和事,善于依靠法律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
最后,领导干部应该做以“法”作则的模范。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法、用法,也要带头守法,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加强自身人格操守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也要以“法”作则,时时处处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既不滥用权力,也不玩忽职守。无论是做人还是处事,决不超越法律范围,不违纪不违法,不以权谋私,不越雷池一步。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做一个老老实实、勤政务实的人民公仆。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学法
习近平强调:“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权力配置还不尽科学,相互制约和协调的原则落实还不够,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还没有完全形成相互制约;权力往往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手中,这样既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也容易导致腐败产生;权力运行过程尚不够公开透明,对权力的监督仍不够有力。特别是在干部队伍里存在,理想信念动摇,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宗旨意识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党性修养缺失、不讲党的原则;滥用职权、设租寻租;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不直面问题、不负责任、不敢担当;顶风违纪搞“四风”不收敛不收手;对党不忠诚、做人不老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等问题。
面对权力滥用而导致的腐败现象,加强制度之“笼”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探索加强制度建设和教育防范工作,努力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尽管如此,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盲点,还需要在实践中加速推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进程。可见,这个能够关住权力的“笼子”,既包括党规党纪,更包括法律法规,关键在于:能否从根本上从严治党,能否从根本上依法执政。而这两个根本,都离不开学习。但是,其中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的权威,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让老百姓对国家事务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仅仅有好的制度还不够,还必须很好地执行。现实中,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没有好的制度,而是我们没有很好地去执行制度,置制度于不顾。因此,加强制度建设,不仅需要在“制定”上下功夫,更需要在“执行”上下功夫,双管齐下,对症下药。执行好制度,离不开全社会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的提升。只有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提高了,制度执行才会更顺畅,效果才会更好。在这方面,党员干部要起带头示范作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有利于制度执行的体制机制,不断排除权力对制度的干扰。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反腐倡廉良方,也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为此,全党必须保持警醒,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让人民群众看到实效。
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从根本上就是要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权力姓公不姓私,为最大多数人谋取利益也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党的立党宗旨,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全局,把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就能赢得人心,获得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这也是我们党员干部肩负的重任。习近平说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把最大多数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的根本依据,真诚地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党章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取私利和特权。党员干部只有做到“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务党和人民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才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权力的边界就是法治,权力运行要遵循法律的轨迹,领导干部要按规则、制度行使权力,在其位,谋其政。领导干部如果只得意于手中的权力,淡化或忽视自己应尽的责任,就会导致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任何级别的领导干部都没有法外之权,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权力清单,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进,都是为了让权力之手规矩起来,让领导干部不谋私,不沦为“老虎”“苍蝇”。权力的触角不随意延伸,社会和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才会充分涌流。
(四)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党的主张与国法是辩证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因而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主张同人民意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的主张表现为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导向作用,可以引领和影响国家法律的制定;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法律转化,是制定国法的一个重要源头;体现党的主张的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必须同时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并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提供政治保障。
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规与国法是辩证统一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党规与国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衔接,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党规与国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党规调整的是党内生活、党内关系以及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国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党规规范的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国法规范的是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党规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国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规与国法又是紧密联系的,党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二者都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党规与国法是协调一致的。国法需要党规予以保障,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深刻指出,“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在学法用法的实践中,我们要结合“从严治党”“两学一做”等相关活动,着力解决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法用法的“关键的少数”,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此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积极探索各级干部学法用法的新方法新途径
干部学法用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时代在发展,历史在进步,学法用法的内容、要求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适应时代潮流,紧跟发展步伐,努力学习新法律新规定,不断探索学法用法的新方法,不断提升我们学法用法的水平。
切实加强对干部学法用法的领导
必须把干部学法用法放到建设法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谋划,要摆在重要位置,培育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质。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建设法治工作的基础工程来实施,要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全面实施学法考试制度,健全考核工作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融入建设法治工作的具体实践,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创新学法用法载体,增强工作实效;扎实开展基层创建活动,推动依法治理、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入。
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
学法是为了用法,学用结合,才能真正在实践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目的。为此,一是要着力完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机制、责任机制、保障机制。二是要着力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方式手段。积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工作,大力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工程,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不断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载体。三是要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增强依法执政的能力,增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能力,增强服务和改善民生的能力。
突出学法用法重点的方法
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本岗位的特点,认真学好用好有关法律,“七五”普法不能存在短板。一是建立学习制度,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二是将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作为培训班课程的重要内容;三是举办有关法律专题研讨班;四是编写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教材;五是联合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试行以考代学的方法
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中,要积极探索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途径和方法,着力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确保考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考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分类设置考试重点,分级实施考试工作,以考核推动考试,认真运用考试成果;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成绩记入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任职、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明确规定,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任命。通过学法用法考试,实施法律考试合格证制度以干部学法带动全民普法,在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形成“勤学法、善用法”的理念,这样也会对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以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重要前提,要站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新高度,发挥法律顾问团的智囊作用:一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发挥法律顾问团的咨询论证作用;二是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前发挥法律顾问团的审核把关作用;三是在处理经济社会涉法问题上发挥法律顾问团的智囊助手作用;四是在处理信访或群体事件上发挥法律顾问团依法化解矛盾的作用。
建立干部学法用法常态化机制
干部学法用法,一要健全机制,在“实”上求突破。出台学法用法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和时间,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卡,将每年的学法情况登记在册,对达不到学分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二要突出两个重点,在“学”上下功夫。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党政一把手。针对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做到法律知识必修、专修和选修有机统一。充分利用培训基地深入学,利用媒体延伸学,利用警示教育强化学。注重四个结合,在“用”上做文章。与依法决策相结合,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与基层依法治理相结合,与促进和谐稳定相结合。
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摘编自新华网2015年6月11日)
【点评】
对周永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周永康案的尘埃落定,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它首先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不论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只要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都要坚决惩治,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在法律面前,没有“特区”,没有“死角”,更没有“免死金牌”,任何一个敢于践踏法律的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对腐败问题,我们党从来就没有姑息迁就过。周永康位高权重、身份特殊,案件涉及领域广、涉及人员多,影响重大。不少人曾担心,反腐败敢打“苍蝇”,敢不敢打“老虎”?敢打“老虎”,敢不敢打“大老虎”?周永康案以铁的事实证明:党中央没有因其身居要津,而有所顾忌,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我们党敢于直面自己的问题,不遮丑、不护短,更不讳疾忌医,有能力管好党、治好党,有能力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对党员干部来说,无论位多高,权多大,都不能忘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信仰,都不能忘记共产党员的身份。依法审判周永康,是反腐倡廉的胜利,是公平正义的胜利,是法治精神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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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宣言,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今后法治宣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基本遵循。由此,深入开展“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在干部尤其是在领导干部中普及宪法、法律知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学法用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需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保证。要依法执政,我们党就必须坚持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领导干部就必须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期待,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坚持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才能提高依法执政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妥善解决我国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需要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也需要法律的手段。领导干部只有坚持学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才能更加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有效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挑战,才能真正落实“四个全面”,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推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的需要。领导干部是“七五”普法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做好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具有重要的影响和表率作用。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民普法不断深入,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关键一程。这五年,无论发展环境、条件、任务如何变化,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必须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对此,所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虽是一字之差,却蕴含着深刻的内涵变化,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法治实践是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最佳途径。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经验告诉我们: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从学法、尊法到用法、护法,才能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其次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为此:
首先,领导干部应该做知法懂法的模范。在当今社会,法律渗透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律无所不在,无处不有。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办事,更好地行使职权,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条,是依法治“官”,因为这些“官”是国家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引导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推动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可否认的是,至今仍有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仍然习惯于单纯依靠文件和上级指示、会议精神来处理事情,有时会闹出一些笑话,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实践证明,法盲是绝对当不好领导的。领导干部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挤出时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真正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进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
其次,领导干部应该做依法办事的模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在自己职责、权力范围内,要不唯权,只唯法,要坚决防止出现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做到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要善于依靠法律来解决现实中的一些弊端,善于依靠法律来整治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善于依靠法律来管理本单位的人和事,善于依靠法律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
最后,领导干部应该做以“法”作则的模范。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法、用法,也要带头守法,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加强自身人格操守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也要以“法”作则,时时处处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既不滥用权力,也不玩忽职守。无论是做人还是处事,决不超越法律范围,不违纪不违法,不以权谋私,不越雷池一步。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做一个老老实实、勤政务实的人民公仆。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学法
习近平强调:“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权力配置还不尽科学,相互制约和协调的原则落实还不够,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还没有完全形成相互制约;权力往往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手中,这样既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也容易导致腐败产生;权力运行过程尚不够公开透明,对权力的监督仍不够有力。特别是在干部队伍里存在,理想信念动摇,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宗旨意识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党性修养缺失、不讲党的原则;滥用职权、设租寻租;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不直面问题、不负责任、不敢担当;顶风违纪搞“四风”不收敛不收手;对党不忠诚、做人不老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等问题。
面对权力滥用而导致的腐败现象,加强制度之“笼”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探索加强制度建设和教育防范工作,努力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尽管如此,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盲点,还需要在实践中加速推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进程。可见,这个能够关住权力的“笼子”,既包括党规党纪,更包括法律法规,关键在于:能否从根本上从严治党,能否从根本上依法执政。而这两个根本,都离不开学习。但是,其中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的权威,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让老百姓对国家事务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仅仅有好的制度还不够,还必须很好地执行。现实中,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没有好的制度,而是我们没有很好地去执行制度,置制度于不顾。因此,加强制度建设,不仅需要在“制定”上下功夫,更需要在“执行”上下功夫,双管齐下,对症下药。执行好制度,离不开全社会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的提升。只有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提高了,制度执行才会更顺畅,效果才会更好。在这方面,党员干部要起带头示范作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有利于制度执行的体制机制,不断排除权力对制度的干扰。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反腐倡廉良方,也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为此,全党必须保持警醒,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让人民群众看到实效。
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从根本上就是要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权力姓公不姓私,为最大多数人谋取利益也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党的立党宗旨,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全局,把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就能赢得人心,获得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这也是我们党员干部肩负的重任。习近平说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把最大多数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的根本依据,真诚地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党章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取私利和特权。党员干部只有做到“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务党和人民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才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权力的边界就是法治,权力运行要遵循法律的轨迹,领导干部要按规则、制度行使权力,在其位,谋其政。领导干部如果只得意于手中的权力,淡化或忽视自己应尽的责任,就会导致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任何级别的领导干部都没有法外之权,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权力清单,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进,都是为了让权力之手规矩起来,让领导干部不谋私,不沦为“老虎”“苍蝇”。权力的触角不随意延伸,社会和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才会充分涌流。
(四)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党的主张与国法是辩证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因而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主张同人民意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的主张表现为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导向作用,可以引领和影响国家法律的制定;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法律转化,是制定国法的一个重要源头;体现党的主张的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必须同时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并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提供政治保障。
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规与国法是辩证统一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党规与国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衔接,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党规与国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党规调整的是党内生活、党内关系以及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国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党规规范的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国法规范的是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党规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国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规与国法又是紧密联系的,党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二者都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党规与国法是协调一致的。国法需要党规予以保障,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深刻指出,“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在学法用法的实践中,我们要结合“从严治党”“两学一做”等相关活动,着力解决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法用法的“关键的少数”,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此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积极探索各级干部学法用法的新方法新途径
干部学法用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时代在发展,历史在进步,学法用法的内容、要求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适应时代潮流,紧跟发展步伐,努力学习新法律新规定,不断探索学法用法的新方法,不断提升我们学法用法的水平。
切实加强对干部学法用法的领导
必须把干部学法用法放到建设法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谋划,要摆在重要位置,培育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质。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建设法治工作的基础工程来实施,要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全面实施学法考试制度,健全考核工作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融入建设法治工作的具体实践,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创新学法用法载体,增强工作实效;扎实开展基层创建活动,推动依法治理、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入。
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
学法是为了用法,学用结合,才能真正在实践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目的。为此,一是要着力完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机制、责任机制、保障机制。二是要着力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方式手段。积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工作,大力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工程,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不断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载体。三是要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增强依法执政的能力,增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能力,增强服务和改善民生的能力。
突出学法用法重点的方法
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本岗位的特点,认真学好用好有关法律,“七五”普法不能存在短板。一是建立学习制度,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二是将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作为培训班课程的重要内容;三是举办有关法律专题研讨班;四是编写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教材;五是联合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试行以考代学的方法
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中,要积极探索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途径和方法,着力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确保考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考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分类设置考试重点,分级实施考试工作,以考核推动考试,认真运用考试成果;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成绩记入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任职、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明确规定,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任命。通过学法用法考试,实施法律考试合格证制度以干部学法带动全民普法,在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形成“勤学法、善用法”的理念,这样也会对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以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重要前提,要站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新高度,发挥法律顾问团的智囊作用:一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发挥法律顾问团的咨询论证作用;二是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前发挥法律顾问团的审核把关作用;三是在处理经济社会涉法问题上发挥法律顾问团的智囊助手作用;四是在处理信访或群体事件上发挥法律顾问团依法化解矛盾的作用。
建立干部学法用法常态化机制
干部学法用法,一要健全机制,在“实”上求突破。出台学法用法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和时间,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卡,将每年的学法情况登记在册,对达不到学分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二要突出两个重点,在“学”上下功夫。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党政一把手。针对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做到法律知识必修、专修和选修有机统一。充分利用培训基地深入学,利用媒体延伸学,利用警示教育强化学。注重四个结合,在“用”上做文章。与依法决策相结合,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与基层依法治理相结合,与促进和谐稳定相结合。
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摘编自新华网2015年6月11日)
【点评】
对周永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周永康案的尘埃落定,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它首先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不论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只要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都要坚决惩治,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在法律面前,没有“特区”,没有“死角”,更没有“免死金牌”,任何一个敢于践踏法律的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对腐败问题,我们党从来就没有姑息迁就过。周永康位高权重、身份特殊,案件涉及领域广、涉及人员多,影响重大。不少人曾担心,反腐败敢打“苍蝇”,敢不敢打“老虎”?敢打“老虎”,敢不敢打“大老虎”?周永康案以铁的事实证明:党中央没有因其身居要津,而有所顾忌,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我们党敢于直面自己的问题,不遮丑、不护短,更不讳疾忌医,有能力管好党、治好党,有能力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对党员干部来说,无论位多高,权多大,都不能忘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信仰,都不能忘记共产党员的身份。依法审判周永康,是反腐倡廉的胜利,是公平正义的胜利,是法治精神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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