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5303丛书名: 北外国际法与比较法丛书
内容简介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当今国际上**权威的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审理国际投资者之间,尤其是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其裁决的效力可不必经当事国本国法院承认即可执行,因而可以强有力地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书选录ICSID案例52个,适合国内法律、经贸专业院校教学;也适合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专业法务人士阅读。
目 录
加德拉公司诉科特迪瓦案(ARB/74/1)
凯泽铝矿公司诉牙买加案(ARB/74/3)
AGIP公司诉刚果案(ARB/77/1)
班邦公司诉刚果案(ARB/77/2)
阿姆科亚洲公司等诉印度尼西亚案(ARB/81/1)
克劳科纳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诉喀麦隆共和国及喀麦隆肥料公司案(ARB/81/2)
西非混凝土工业公司诉塞内加尔案(ARB/82/1)
LETCO诉利比里亚案(ARB/83/2)
大西洋特里同有限公司诉几内亚案(ARB/84/1)
南太平洋房地产(中东)有限公司诉埃及案(ARB/84/3)
国际海运代理公司诉几内亚案(ARB/84/4)
亚洲农产品有限公司诉斯里兰卡案(ARB/87/3)
真空制盐有限公司诉加纳案(ARB/92/1)
弯刀勘探有限公司诉孟加拉国和孟加拉石油、天然气与矿产公司案(ARB/92/2)
美国生产贸易有限公司诉刚果案(ARB/93/1)
希腊切达克斯公司诉阿尔巴尼亚案(ARB/94/2)
尼维斯有线电视诉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案(ARB/95/2)
GOETZ诉布隆迪案(ARB/95/3)
桑塔艾黎娜发展公司诉哥斯达黎加案(ARB/96/1)
费达克斯公司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案(ARB/96/3)
麦塔克拉德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97/1)
CAA & CGE诉阿根廷案(ARB/97/3)
阿扎尼昂、大卫提昂、贝卡诉墨西哥案(ARB(AF)/97/2)
捷克斯洛伐克银行诉斯洛伐克案(ARB/97/4)
蓝科国际诉阿根廷案(ARB/97/6)
艾米利奥诉西班牙案(ARB/97/7)
WENA诉埃及案(ARB/98/4)
奥尔古恩诉巴拉圭案(ARB/98/5)
邦罗美国资源公司和马涅马和基伏合金工业公司诉刚果案(ARB/98/7)
废物管理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98/2)
洛温集团有限公司及雷蒙德·洛温诉美国案(ARB(AF)/98/3)
坦桑尼亚电力供应有限公司诉坦桑尼亚独立电力有限公司案(ARB/98/8)
东方信贷有限公司等诉爱沙尼亚案(ARB/99/2)
格鲁斯林诉马来西亚案(ARB/99/3)
马维·费德曼诉墨西哥案(ARB(AF)/99/1)
蒙德弗国际有限公司诉美国案(ARB(AF)/99/2)
中东水泥运输装卸有限公司诉埃及案(ARB/99/6)
米切尔诉刚果案(ARB/99/7)
美国米海利国际公司诉斯里兰卡案(ARB/00/2)
意大利公司诉摩洛哥案(ARB/00/4)
奥科温诉委内瑞拉案(ARB/00/5)
ADF集团公司诉美国案(ARB(AF)/00/1)
泰克米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00/2)
废物管理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00/3)
新生代乌克兰股份公司诉乌克兰案(ARB/00/9)
MTD诉智利案(ARB/01/7)
REPSOL诉PETROECUADOR案(ARB/01/10)
Azurix公司诉阿根廷案(ARB/01/12)
SGS公司诉巴基斯坦案(ARB/01/13)
福来曼基金保险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02/1)
美国PSEG环球公司和北美煤炭公司诉土耳其案(ARB/02/5)
SGS公司诉菲律宾案(ARB/02/6)
ICSID成员国列表
中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览表
中国与他国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之解决途径汇总
案例索引
凯泽铝矿公司诉牙买加案(ARB/74/3)
AGIP公司诉刚果案(ARB/77/1)
班邦公司诉刚果案(ARB/77/2)
阿姆科亚洲公司等诉印度尼西亚案(ARB/81/1)
克劳科纳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诉喀麦隆共和国及喀麦隆肥料公司案(ARB/81/2)
西非混凝土工业公司诉塞内加尔案(ARB/82/1)
LETCO诉利比里亚案(ARB/83/2)
大西洋特里同有限公司诉几内亚案(ARB/84/1)
南太平洋房地产(中东)有限公司诉埃及案(ARB/84/3)
国际海运代理公司诉几内亚案(ARB/84/4)
亚洲农产品有限公司诉斯里兰卡案(ARB/87/3)
真空制盐有限公司诉加纳案(ARB/92/1)
弯刀勘探有限公司诉孟加拉国和孟加拉石油、天然气与矿产公司案(ARB/92/2)
美国生产贸易有限公司诉刚果案(ARB/93/1)
希腊切达克斯公司诉阿尔巴尼亚案(ARB/94/2)
尼维斯有线电视诉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案(ARB/95/2)
GOETZ诉布隆迪案(ARB/95/3)
桑塔艾黎娜发展公司诉哥斯达黎加案(ARB/96/1)
费达克斯公司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案(ARB/96/3)
麦塔克拉德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97/1)
CAA & CGE诉阿根廷案(ARB/97/3)
阿扎尼昂、大卫提昂、贝卡诉墨西哥案(ARB(AF)/97/2)
捷克斯洛伐克银行诉斯洛伐克案(ARB/97/4)
蓝科国际诉阿根廷案(ARB/97/6)
艾米利奥诉西班牙案(ARB/97/7)
WENA诉埃及案(ARB/98/4)
奥尔古恩诉巴拉圭案(ARB/98/5)
邦罗美国资源公司和马涅马和基伏合金工业公司诉刚果案(ARB/98/7)
废物管理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98/2)
洛温集团有限公司及雷蒙德·洛温诉美国案(ARB(AF)/98/3)
坦桑尼亚电力供应有限公司诉坦桑尼亚独立电力有限公司案(ARB/98/8)
东方信贷有限公司等诉爱沙尼亚案(ARB/99/2)
格鲁斯林诉马来西亚案(ARB/99/3)
马维·费德曼诉墨西哥案(ARB(AF)/99/1)
蒙德弗国际有限公司诉美国案(ARB(AF)/99/2)
中东水泥运输装卸有限公司诉埃及案(ARB/99/6)
米切尔诉刚果案(ARB/99/7)
美国米海利国际公司诉斯里兰卡案(ARB/00/2)
意大利公司诉摩洛哥案(ARB/00/4)
奥科温诉委内瑞拉案(ARB/00/5)
ADF集团公司诉美国案(ARB(AF)/00/1)
泰克米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00/2)
废物管理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00/3)
新生代乌克兰股份公司诉乌克兰案(ARB/00/9)
MTD诉智利案(ARB/01/7)
REPSOL诉PETROECUADOR案(ARB/01/10)
Azurix公司诉阿根廷案(ARB/01/12)
SGS公司诉巴基斯坦案(ARB/01/13)
福来曼基金保险公司诉墨西哥案(ARB(AF)/02/1)
美国PSEG环球公司和北美煤炭公司诉土耳其案(ARB/02/5)
SGS公司诉菲律宾案(ARB/02/6)
ICSID成员国列表
中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览表
中国与他国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之解决途径汇总
案例索引
在线试读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或“中心”)成立于1966年,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个专门解决政府与他国国民间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ICSID主要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旨在改善国际投资环境,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际投资不断增加。
值得指出的是,ICSID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相比,除了*显著的专门解决政府与他国投资者间的争端的特点外,更重要的是中心仲裁裁决具有更强的执行效力。其裁决生效后可在各成员国直接执行,无需通过各国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后再予以执行,并且每一裁决在各成员国国内均具有执行力。这为投资者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执行难清除了一系列壁垒。目前已有159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50个国家已批准正式加入。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中心仲裁裁决执行力的广泛性。
为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积极利用全球的自然、技术、市场等资源,适应“走出去”战略发展,我国企业开始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地进行国际投资。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资源性的投资,常常会因东道国的政策变化、资产被国有化、项目审批被长久搁置、甚至是因东道国国内战乱、骚乱等意外情况而遭受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受损企业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的路程都较为艰辛。因此,将争议诉诸一个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机构,在**范围内公平合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成为了这些企业的迫切需求。
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为了更好地了解ICSID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进一步发挥案例的示范和指引作用,从而更充分地利用ICSID提供的良好的国际平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特编写本书,将中心公布的案例进行汉化。鉴于案例原文多以百页计,所以本书以案例摘要形式呈现,并侧重对案件基本事实、裁决结果和仲裁庭意见的综述,旨在让读者对ICSID仲裁程序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基础认识。同时,本书在汇编时另设案例索引,根据相关协议条款及仲裁程序,对收录的案例进行归类索引,方便读者快速定位。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几乎每篇都出现的词汇,统一翻译,未随篇添加相同的脚注,包括:(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中心”;(2)ICSID Arbitration Rules:《ICSID仲裁规则》;(3)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ICSID附加便利规则》;(4)ICSID Convention:《华盛顿公约》。全书使用了以下三个英文简称:(1)BIT: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3)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截至2015年1月20日,ICSID共有200个案件在审,302个案件已部分或全部结束审理。因为案例较多,所以我们将以系列丛书的方式分卷对已审结案例进行整理,以ICSID官方网站公布的已审结案例列表为准。对于双方以和解告终、公开渠道无法获得以及仲裁语言不以英文为主的案例,我们未予收录。本卷为系列丛书的**卷,共收录52个案例。由于ICSID所公布的案例列表处于持续更新状态,因此如果后期有新案例公布,将于后期随卷添加。
本书的编制成书,既是编制过程,也是学习过程,汇编团队一点点摸索,一遍遍修改,每一个案例摘要都经过汇编团队至少三次的实质审核和数次语言修改方可通过,力求符合裁决原意并突出法律要点。即便如此,也难免会出现些许不精准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基于**卷的汇编经验,我们在后续编制丛书的过程中将更加审慎,相信后续几卷案例摘要将会更加完善、精确,汇编周期也将大大缩短。
本卷丛书得以如期出版,要特别感谢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走出去智库(CGGT)和法律出版社等部门和单位的鼓励和支持。同时,衷心感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汇编团队的每一位成员付出的汗水和努力。
值得指出的是,ICSID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相比,除了*显著的专门解决政府与他国投资者间的争端的特点外,更重要的是中心仲裁裁决具有更强的执行效力。其裁决生效后可在各成员国直接执行,无需通过各国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后再予以执行,并且每一裁决在各成员国国内均具有执行力。这为投资者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执行难清除了一系列壁垒。目前已有159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50个国家已批准正式加入。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中心仲裁裁决执行力的广泛性。
为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积极利用全球的自然、技术、市场等资源,适应“走出去”战略发展,我国企业开始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地进行国际投资。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资源性的投资,常常会因东道国的政策变化、资产被国有化、项目审批被长久搁置、甚至是因东道国国内战乱、骚乱等意外情况而遭受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受损企业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的路程都较为艰辛。因此,将争议诉诸一个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机构,在**范围内公平合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成为了这些企业的迫切需求。
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为了更好地了解ICSID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进一步发挥案例的示范和指引作用,从而更充分地利用ICSID提供的良好的国际平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特编写本书,将中心公布的案例进行汉化。鉴于案例原文多以百页计,所以本书以案例摘要形式呈现,并侧重对案件基本事实、裁决结果和仲裁庭意见的综述,旨在让读者对ICSID仲裁程序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基础认识。同时,本书在汇编时另设案例索引,根据相关协议条款及仲裁程序,对收录的案例进行归类索引,方便读者快速定位。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几乎每篇都出现的词汇,统一翻译,未随篇添加相同的脚注,包括:(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中心”;(2)ICSID Arbitration Rules:《ICSID仲裁规则》;(3)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ICSID附加便利规则》;(4)ICSID Convention:《华盛顿公约》。全书使用了以下三个英文简称:(1)BIT: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3)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截至2015年1月20日,ICSID共有200个案件在审,302个案件已部分或全部结束审理。因为案例较多,所以我们将以系列丛书的方式分卷对已审结案例进行整理,以ICSID官方网站公布的已审结案例列表为准。对于双方以和解告终、公开渠道无法获得以及仲裁语言不以英文为主的案例,我们未予收录。本卷为系列丛书的**卷,共收录52个案例。由于ICSID所公布的案例列表处于持续更新状态,因此如果后期有新案例公布,将于后期随卷添加。
本书的编制成书,既是编制过程,也是学习过程,汇编团队一点点摸索,一遍遍修改,每一个案例摘要都经过汇编团队至少三次的实质审核和数次语言修改方可通过,力求符合裁决原意并突出法律要点。即便如此,也难免会出现些许不精准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基于**卷的汇编经验,我们在后续编制丛书的过程中将更加审慎,相信后续几卷案例摘要将会更加完善、精确,汇编周期也将大大缩短。
本卷丛书得以如期出版,要特别感谢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走出去智库(CGGT)和法律出版社等部门和单位的鼓励和支持。同时,衷心感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汇编团队的每一位成员付出的汗水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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