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9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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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2011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商事案例。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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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房屋转让活动频繁,流转过程中的纠纷亦随之出现。纠纷解决时,往往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判断合同效力时亦往往涉及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同村而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识别及类别。
判断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经济组织时,需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识别,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类别进行区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50年代初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能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职能。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的生产资料,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必须拥有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重要就是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因此,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是否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职能,是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准,其中,重要的识别标准是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存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和管理。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土地等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和管理。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各村民小组代表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农村土地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如改革开放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后仍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形),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均有可能对特定的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它们拥有农村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即具备了为其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条件。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三种情形。
2.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某一村的农村土地要么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要么属于村民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该村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要么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要么是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此时,判断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认定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内并存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不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即某一村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存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组织形式时,如某一村的农村集体土地共10 000亩,下设6个村民小组各组范围内的土地均为1 000亩。各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位于该小组范围内的1 000亩土地享有所有权,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余的4 000亩土地享有所有权,即同一个村既存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又存在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时,此时前述一般规则不再适用,同村不同组的村民虽分属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但同时又属于同一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故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识别及类别。
判断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经济组织时,需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识别,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类别进行区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50年代初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能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职能。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的生产资料,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必须拥有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重要就是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因此,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是否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职能,是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准,其中,重要的识别标准是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存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和管理。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土地等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和管理。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各村民小组代表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农村土地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如改革开放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后仍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形),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均有可能对特定的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它们拥有农村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即具备了为其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条件。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三种情形。
2.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某一村的农村土地要么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要么属于村民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该村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要么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要么是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此时,判断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认定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内并存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不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即某一村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存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组织形式时,如某一村的农村集体土地共10 000亩,下设6个村民小组各组范围内的土地均为1 000亩。各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位于该小组范围内的1 000亩土地享有所有权,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余的4 000亩土地享有所有权,即同一个村既存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又存在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时,此时前述一般规则不再适用,同村不同组的村民虽分属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但同时又属于同一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故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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