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3684
前言
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刑法的制定与修订
三、刑法的解释及其效力
四、刑法的罪名与追诉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 十 四 条【故意犯罪】
第 十 五 条【过失犯罪】
第 十 六 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 十 七 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条【残疾人犯罪】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外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
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
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
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一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