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35422
紧扣**修订的2015年考试大纲,涵盖《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及配套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修改
**效的应试宝典
删繁就简、针对高频考点,对往年真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作简明的解读;
提效减负,列明必考必会内容,实现短期内突击复习的目的
*科学的体例设置
按照考试大纲规定的三章14个小节设置体例,考试大纲+法条导读+真题+解析,
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亦能轻松把握
节 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
五、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六、合同的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技术合同
九、委托合同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
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
五、保全
六、民事审判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执行程序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程序
四、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六、国家赔偿
第六节 其他相关法律
一、对外贸易法
二、刑法
第二章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三、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内容
四、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特殊规定
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二节 商标法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体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五、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八、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商业秘密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
二、品种权的主体
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
四、品种权的内容
五、品种权的无效
六、品种权的保护
第五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六节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
一、知识产权的备案
二、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及其处理
三、法律责任
四、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章 相关国际条约
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协定的基本知识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四、知识产权执法
五、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部分是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三门考试科目之一,满分为100分,含30道单项选择题和70道多项选择题,每题分值均为1分。相对于司法考试,从考试的范围和深度来讲,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的相关法律知识部分范围是比较小的,难度也不大。但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绝大多数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由于平时工作业务繁忙,复习时间少,反而相关法律知识部分考试成绩不是非常理想。
本书内容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设计的,目的是为考生提供一本高效的考试辅导用书。内容上,精粹提练考试大纲和往年真题,摒除纷繁复杂的法学理论阐释,直接对重点法条予以梳理、解读;编排上,体例清晰,简明实用,本书列举了必考必会内容,略去非重点法条,分析简洁,一目了然,大大减轻考生的复习和阅读负担,以实现短期内突击复习速成的目的。
下文是对相关法律知识备考策略和重点的总体分析,也是本书特色的一个具体描述。
关于复习重点。考试大纲规定了三章14小节内容,但出题重点集中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商标法7个小节,“反植集”(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巴黎公约》、TRIPS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题量相对较少。因此,复习重点应集中于上述7个法上,这不仅是分值的重点,而且复习通了这7个法,也有利于理解其他几块法律知识。
关于复习材料。相关法律知识复习的材料可以说就是考纲、法条和真题三大样。考纲为复习指明范围和重点,考纲的“基本要求”对每个知识点提出了“了解”“掌握”和“熟悉”等不同要求,这说明了每个知识点重要程度和考查频度难度的不同。相关法律知识考题多数是直接考法律条文的规定,少数通过小案例的形式考查,故法条是重要、基本的复习材料,列入考纲范围的法条虽然数量不少,但考试往往集中于少数法条之上,故法条亦有重点法条、非重点法条之区分,复习的主要精力应该集中于重点法条的研读和理解上。真题的作用不仅仅是用来检验复习的效果,做一遍真题就是对相关知识点的复习,通过对真题的分析,更可以清楚“考什么、怎么考”这些基本问题。复习材料切忌求多,关键在于精,一份复习材料要多读几遍,多做几遍,达到理解无障碍、记忆无错漏的境界,而不是漫山遍野地看了很多种复习材料,结果没有一样搞得明白、记得清楚的。本书内容在编排上就体现了这种想法,全书以考纲为提要和线索,穿插重点法条导读和真题解析,而且重点法条标明条旨,其中的考点用下划线予以标注,提示考生特别关注、甄别和记忆;真题解析点出法条依据,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对于疑难问题进行必要的阐释。
关于复习范围和深度。前文已经提到过,专利代理人考试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考查与司法考试不同,范围要小,关键是难度较低。因此,在复习时应把握一个原则,即“面子比深度重要!”也就是说,复习的时候对于考纲范围内的内容尽量做到面面俱到,全覆盖,但不要过于纠缠,不用做太深钻研,一般是记清楚法条即可。
关于复习时间和顺序。复习时间充裕度不同,备考策略亦不同,复习时间的分配也不同。半年、三个月、一个月都能完成复习,当然相应的复习策略和效果肯定有所不同。时间充裕的可以采用三轮全面复习法,即复习三轮,每轮都全面地复习。其次采取轮全面、第二轮重点、第三轮突击的复习法。时间有限的好选择轮全面复习、第二遍重点与突击相结合的复习法。复习顺序:每单元先看考纲,根据考纲按图索骥地复习重点法条,复习完每单元重点法条就做一遍对应的真题。复习技巧:一是在重点法条上画出关键词句,用下划线、特殊符号等标出;二是在真题上标出重点题、疑难题和易错项,往年真题一定要多做几遍,甚至达到能记住的效果,因为每年至少十几道题目就是往年考过的,甚至是原题。
关于各个部分相关法条的复习重点。详述如下:
1民法通则:本书列出的《民法通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重点法条;
2合同法:《合同法》总则必看,分则只看“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两部分的条文,合同法配套法律法规可以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
3民事诉讼法:本书列出的《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
4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几乎全文都要看,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可以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
5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几乎全文都要看,《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绝大部分法条也要看,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
6著作权法:全文都要看,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
7商标法:全文都要看,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商标法》2013年修改时涉及的内容很多,注意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8“反植集”等众小法:可以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本部分考点分散,分值相对较少;
9《巴黎公约》及TRIPS:《巴黎公约》可以把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都看一遍,但要有重点;TRIPS只看本书列出的重点法条,对于协定第二部分应先总结出跟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单独记忆,其他内容可以参照国内法对比复习。这两部分法条都是翻译而来,读起来比较拗口,可以转换成汉语思维习惯的语句来理解和记忆。
后,希望本书能对考生复习减负、考试取得满意成绩有所裨益。本书肯定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热心的读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billstony@163com与作者取得联系。
石磊
于北交民巷
2015年7月1日
节 民法通则
◆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
◆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2《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提要: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是难点。不仅要熟悉法条,更要理解其中的概念,这是很多民事法律概念的基础,甚至影响到对行政法律概念的理解。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条【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导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等具有公法性质的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或管理关系,诸如税务机关向某企业征税、海关检查某公司进出口的货物、工商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作出的罚款决定、专利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专利授权确权决定等,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真题】
1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4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
A张某将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B王某与某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C赵某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D李某依法向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3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
A某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违章停车罚款决定
B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
C某公司与某高校合作研发新技术
D海关检查入关者王某的可疑行李
3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2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
A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王某提交的专利申请
B赵某与甲公司因专利权属产生纠纷
C钱某与乙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D某政府机关从丙商场购买一批文具
4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1年卷二第1题/调整对象)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因签订办公设备买卖合同产生的关系
B田某因申请专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产生的关系
C美国公民怀特与中国公民赵某因在中国结婚产生的关系
D石某死亡后其配偶与子女之间因财产继承产生的关系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08年卷二第1题/调整对象)
A税务局向某个体工商户征税B赵某与其邻居因为房屋采光产生纠纷
C工商局向某公司颁发营业执照D钱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6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07年卷二第8题/调整对象)
A税务机关向某公司收取营业税
B发明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C海关检查某公司进口的货物
D清华大学和某公司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2006年卷二第1题/基本原则)
A自愿、公平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
C公开透明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
1BC。《民法通则》第2条。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2BC。《民法通则》第2条。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3BCD。《民法通则》第2条。
4ACD。《民法通则》第2条。
5BD。《民法通则》第2条。
6AC。《民法通则》第2条。
7ABD。《民法通则》第4条。公开透明原则是行政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主体。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大纲重点考查自然人、法人的基础知识,其他组织没有列入考试大纲。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
(1)民事权利能力
1)始于出生:《民法通则》第9条;《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终于死亡:《民法通则》第9条。
以上两点是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的一般性规定。但有以下例外规定,包括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自然人结婚能力等特殊权利能力问题。上述特殊权利能力问题未列入考试大纲。
(2)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为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见《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故《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民通意见》第6条、第129条。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6条、第129条。(超纲内容:《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2)项、《合同法》第47条、《继承法》第22条)
(3)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民通意见》第9条。
(4)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第16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
3)监护人的职责:《民通意见》第10条;《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
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
(5)宣告失踪
1)条件:《民法通则》第20条;《民通意见》第28条。
2)程序:《民法通则》第20条、第22条。
3)效力:《民法通则》第21条;《民通意见》第30条、第32条、第35条第2款。
(6)宣告死亡
1)条件:《民法通则》第23条。
2)程序:《民通意见》第25条、第36条第1款。
3)效力:《民法通则》第24条、第25条;《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第37条、第38条、第40条。
4)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
5)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民通意见》第25条、第29条。
【法条】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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