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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2960702丛书名: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编辑推荐
《中公版·2019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0天冲刺过关计划 经济法基础(新大纲版)》本系列图书依据2019年考试大纲和近几年考试真题,以30天冲刺的形式对考试内容进行了提炼、讲解,形成以天为单位的学习计划,并对重难点内容进行了双色标记。中公教育会计研究院通过分析研究,合理估计了每章的学习时间。考生在每天的学习完成后,可通过每日小测对当天所学知识点加以巩固,在学习完每章内容后,可通过过关测试检查本章内容学习情况,做到“一天一练,一章一练”的完美结合。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19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0天冲刺过关计划 经济法基础(新大纲版)》本书内容包括新大纲要点解读、过关计划一览图、考点直击、每日小测、过关测试。共有八个章节:
*章 总论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章 总论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目 录
目录
第一章总论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
考点2法律关系
考点3法律事实
考点4法的形式和分类
考点5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仲裁
考点2民事诉讼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行政复议
考点2行政诉讼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考点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3会计核算
考点4会计凭证
考点5会计账簿
考点6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7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考点8会计档案管理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会计监督
考点2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考点3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4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考点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票据概述
考点2票据权利与责任
考点3票据行为
考点4票据追索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银行汇票
考点2商业汇票
考点3银行本票
考点4支票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银行卡
考点2网上支付
考点3预付卡
考点4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汇兑
考点2托收承付
考点3委托收款
考点4国内信用证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2增值税纳税人
考点3增值税征税范围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增值税税率
考点2增值税征收率
考点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5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增值税税收优惠
考点2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点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消费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考点2消费税税目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消费税税率
考点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考点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4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考点5消费税征收管理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考点2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考点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点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所得来源的确定
考点2个人所得税税目
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率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考点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房产税法律制度
考点2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3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考点2车船税法律制度
考点3印花税法律制度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考点3教育费附加
考点4关税法律制度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环境保护税
考点2车辆购置税
考点3耕地占用税
考点4烟叶税
考点5船舶吨税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考点2“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考点3账簿和凭证管理
考点4发票管理
考点5纳税申报
考点6涉税专业服务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税款征收
考点2税务检查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税务行政复议
考点2税收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考点2劳动合同的订立
考点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点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考点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考点2劳动争议的解决
考点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考点2基本养老保险
考点3基本医疗保险
考点4工伤保险
考点5失业保险
考点6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考点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
第一章总论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
考点2法律关系
考点3法律事实
考点4法的形式和分类
考点5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仲裁
考点2民事诉讼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行政复议
考点2行政诉讼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考点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3会计核算
考点4会计凭证
考点5会计账簿
考点6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7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考点8会计档案管理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会计监督
考点2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考点3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4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考点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票据概述
考点2票据权利与责任
考点3票据行为
考点4票据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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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考点直击
考点1银行汇票
考点2商业汇票
考点3银行本票
考点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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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直击
考点1银行卡
考点2网上支付
考点3预付卡
考点4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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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汇兑
考点2托收承付
考点3委托收款
考点4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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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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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直击
考点1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2增值税纳税人
考点3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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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直击
考点1增值税税率
考点2增值税征收率
考点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5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增值税税收优惠
考点2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点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消费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考点2消费税税目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消费税税率
考点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考点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4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考点5消费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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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测试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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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考点直击
考点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考点2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考点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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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考点直击
考点1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点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日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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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直击
考点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每日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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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直击
考点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所得来源的确定
考点2个人所得税税目
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率
每日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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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直击
考点1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考点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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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测试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房产税法律制度
考点2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3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考点2车船税法律制度
考点3印花税法律制度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考点3教育费附加
考点4关税法律制度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环境保护税
考点2车辆购置税
考点3耕地占用税
考点4烟叶税
考点5船舶吨税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考点2“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考点3账簿和凭证管理
考点4发票管理
考点5纳税申报
考点6涉税专业服务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税款征收
考点2税务检查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税务行政复议
考点2税收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新大纲要点解读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考点2劳动合同的订立
考点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点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考点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考点2劳动争议的解决
考点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Day
考点直击
考点1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考点2基本养老保险
考点3基本医疗保险
考点4工伤保险
考点5失业保险
考点6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考点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每日小测
过关测试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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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建议学习时间:3天
新大纲要点解读
本章教材内容广泛,涉及的知识点较多,注重理解和记忆相结合。考生通过学习教材,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熟悉的知识点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其中仲裁与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等法律规定要区分不同点。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1
今日的学习要点包括: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责任。其中学习难点有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
考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表现为概括性和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考点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下面介绍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具体如表1-1所示。表1-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分类名称具体内容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组织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国家国家可以作为一个主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我国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具体如表1-2所示。
表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分类
类别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
③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018年·单选)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B赵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D赵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15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表1-3所示。
表1-3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名称具体内容物(1)物的第一种分类:
①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②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③货币及有价证券
(2)物的第二种分类:
①有体物,可以是固体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②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等人身、人格(1)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2)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非物质财富
(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2)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考点3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按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自然事件、绝对事件。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社会事件、相对事件。例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的分类如表1-4所示。
表1-4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分类名称具体含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规范的要求合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能导致合法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的表现
形式不同积极行为
(作为)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
(不作为)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为是否通过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体意思表示的
形式单方行为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
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主体实际参与
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考点4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主要形式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法的主要形式如表1-5所示。
表1-5法的主要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国家之间过关提示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法的效力及适用规则
法的效力体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过关提示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8)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总论
建议学习时间:3天
新大纲要点解读
本章教材内容广泛,涉及的知识点较多,注重理解和记忆相结合。考生通过学习教材,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熟悉的知识点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其中仲裁与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等法律规定要区分不同点。
过关计划一览图
Day1
今日的学习要点包括: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责任。其中学习难点有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
考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表现为概括性和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考点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下面介绍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具体如表1-1所示。表1-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分类名称具体内容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组织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国家国家可以作为一个主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我国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具体如表1-2所示。
表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分类
类别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
③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018年·单选)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B赵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D赵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15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表1-3所示。
表1-3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名称具体内容物(1)物的第一种分类:
①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②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③货币及有价证券
(2)物的第二种分类:
①有体物,可以是固体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②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等人身、人格(1)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2)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非物质财富
(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2)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考点3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按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自然事件、绝对事件。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社会事件、相对事件。例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的分类如表1-4所示。
表1-4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分类名称具体含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规范的要求合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能导致合法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的表现
形式不同积极行为
(作为)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
(不作为)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为是否通过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体意思表示的
形式单方行为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
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主体实际参与
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考点4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主要形式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法的主要形式如表1-5所示。
表1-5法的主要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国家之间过关提示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法的效力及适用规则
法的效力体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过关提示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8)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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