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08687
本书是以跨学科方法对刑事审判的程序、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进行的探索性研究。刑事审判攸关被告人的声誉、财产、自由和生命等权益的保障,也攸关安宁、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维护,还攸关国家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会价值观的表达。为了均衡实现刑事审判的多元价值目标,我国当前必须要从司法体制、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司法伦理等各个方面寻求审判改革之道。
本书的研究和写作得到了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事审判实证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错案风险分配研究”的支持。
本书共分为十章。前三章是对审判程序基础理论的实证研究,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对审判中的口供问题的研究,第七章至第十章是对审判中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问题的研究。本书对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强调以问题为中心,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多学科交叉融合,尤其重视借鉴社科科学的观点、视角和方法对刑事审判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作者认为,从刑事审判的性质和特征来看,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肩负着信念形成过程的伦理责任。其认知伦理义务可以概括为:裁判者的有罪信念,不仅应当源自于所有可采性的证据并不得违反法定的证据评价规范且达到特定案件的认知标准,而且裁判者应当像一个具备伦理和理智美德的裁判者那样形成自己的信念。只要裁判者没有遵守认知规范,且不存在主观或客观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就应给予其道德责难。追究裁判者认知责任的常规方式只能是撤消判决或者改判。以判决结果正确与否追究裁判者认知责任,必须要解决唯结果论的评价标准、错案评价主体和制造主体同一化和裁判者转移责任等问题。诉诸于裁判者的认知伦理责任可以解决证明标准的适用难题。当前司法改革应当重视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
◎ 绪 论
◎ 第一章 审判程序公正感受
一、引言
二、何谓程序公正
三、程序公正对态度、行为的影响
四、程序公正心理的产生机制
五、文化、多元性与程序公正
六、通过程序公正“欺骗”民众
七、结语
◎ 第二章 审判公正感受的中国经验
一、引言
二、审判公正感受的理论假设
三、审判公正感受的形成轨迹
四、结语
◎ 第三章 刑事庭审的教化功能
一、引言
二、我国刑事庭审的教化特色
三、教化型庭审对刑事程序的影响
四、教化型庭审的利弊
五、结语
◎ 第四章 口供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力
一、引言
二、案例来源情况及变量
三、影响口供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因素
四、结语
◎ 第五章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威慑效果
一、引言
二、制裁的一般原理:以刑罚为例
三、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威慑效果的经济学分析
四、次级制裁体系的效果
五、结语
◎ 第六章 口供消极补强
一、引言
二、当前口供补强规则的三种模式
三、消极补强规则实质化及其保障机制
绪论
本书的研究和写作得到了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事审判实证研究”(批准号:09XJC820014)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错案风险分配研究”(批准号:12BFX059)的支持。
本书共分为十章。前三章是对审判程序基础理论的实证研究,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对审判中口供问题的研究,第七章至第十章是对审判中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问题的研究。本书对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强调以问题为中心,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多学科交叉融合,尤其重视借鉴社科科学的观点、视角和方法对刑事审判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主要研究内容简述如下:
本书第一章是对审判程序公正理论的实证研究成果的综述。我国学界对程序公正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程序法学界和法理学界都投入了极大的研究热情,探讨什么是程序公正以及如何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但是,这种研究方法通常都是以伦理哲学分析方法为主,关注的是公正的程序“应当”是什么,而不是公正的程序实际上“是”什么。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学者对程序公正的研究从伦理哲学分析转向社会心理学分析,试图揭示程序公正的心理规律。研究发现:程序公正的要素并没有绝对标准,具有一定的情境敏感性;程序公正在促进人们接受法律、法律决定和从事积极行为等方面具有比结果公正更为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甚至具有跨越文化、种族、性别的普遍性。为了对此进行解释,西方学者提出了发言权理论、团体价值理论、人际关系理论和公正启发理论等模式,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程序公正也有可能成为社会权威转移真实矛盾“欺骗”社会成员的统治策略。因此,作为一个心理动力机制,程序公正明显是一把双刃剑。在一个面临不确定性、资源稀缺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的多元社会里,程序公正满足了我们表达意见和得到尊重的强烈欲望,进而使我们能够相互容忍,接受现实,主动遵守法律决定和法律。但是,公正感受也让我们的需要更易于被那些掌握资源和程序分配的人所操纵和利用。
在程序公正心理学研究进路的启发下,本书第二章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情景实验法对我国民众的审判公正观念进行研究。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普通民众内心深处存在一个预定的“道德命令”。如果人们事先已经了解到案件的主要事实,判决结果却不符合人们的“道德命令”,即使是经过公正审理程序获得的判决,也无法获得民众的接受。当判决结果与人们的道德命令所要求的结果相悖时,结果不公正感受会对审判程序产生“修正”效果,哪怕是本来按照公正程序审理的,其程序也会被评价为不公正。在人们对案件事实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疑案”中,“程序公正效果”才会起作用。就对审判活动的整体满意度而言,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都会对其产生影响,但结果公正在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方面作用更为显著。但是,同法律人群体相比,非法律人更倾向于存疑案件中的“有罪推定”。
传统上对审判程序问题的研究聚焦于真相(实体公正)、权利(程序公正)和效率三个方面的问题。但是,根据对实践的观察,我们发现,中国的刑事庭审的功能在通常情形下并非是为了查明案情,所给予的权利保障也极为有限,也违背高效程序设计的要求。据此,我们在第三章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教化型庭审”来解释中国刑事庭审的特征。这种刑事庭审的主要功能不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在于以“表态—展示—教育—忏悔”四部曲的方式来教化被告人和其他公民。教化型庭审并非毫无意义的“形式”,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而且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被害人的精神康复及社会重新接纳罪犯。但是,目前我国这种国家权力主导下的教化型庭审由于缺乏认罪自愿性的保障,会使无辜者面临着极大的定罪甚至从重处罚的风险。未来中国刑事庭审的改革方向不在于彻底放弃庭审的教化功能,而是将真相、权利、效率和教化融为一体,实现多元价值的有机结合。
第四章主要以某市C区法院近十一年的刑事判决为基础,通过统计分析和多变量回归分析,对口供及其他因素在羁押、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大部分被告人都在法庭上表示认罪,哪怕是可能不会得到实际好处的被告人也会认罪。我们目前如此高的认罪率不仅仅是认罪后的刑罚奖惩机制作用所致,而且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诉讼结构、司法现实和诉讼文化综合作用所致。认罪与否会对案件的量刑轻重产生显著影响。不过,被告人的户籍、年龄、性别、职业和前科等个人特征也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显著影响。其中,诸如户籍、性别和职业等因素属于法律不应予以考量的法外因素,但事实上它们也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司法的实际运作。
第五章主要通过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研究。我们认为,不断出现的冤案及其背后的违法侦查问题使整个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日趋式微。学界和司法部门最高层认识到,只有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剥夺违法侦查者非法取证的利益,才能促使其依法取证。此谓程序性制裁。但是,在目前的机制下,由于我国违法侦查的发现概率极低、无法定罪的成本极小和次级制裁机制的乏力,程序性制裁根本无法成为依法取证的“激励机制”。因此,如果要使程序性制裁的威慑效果发挥作用,必须建立有效的违法侦查行为发现机制,把非法证据排除真正转变为违法侦查的成本,并使法院真正具备作出无罪判决的能力。
单单以各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防止虚假口供,一方面适用范围有限,另一方面在防止虚假供述方面也存在内在困境。为此,我们在第六章中提出一个补充性方案:以证明力来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根据侦查学、供述心理学和证据学的原理,我们认为,任何口供,只有其中包含的“隐蔽性情节”,在基本排除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情形下获得,且与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实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目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在第七章中,我们将转入司法证明过程的研究。为此,我们将先对司法证明的一般结构进行分析,尤其是司法证明背后的根据。我们认为,以任何证据材料为基础得出特定结论的过程,都必须包含至少一个步骤的推论。为证明结论提供正当根据的,是与特定证据材料相关的概括。根据不同标准,概括存在多种类型。运用概括认定事实,既是必要的,也是危险的。其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盖然性、相对性和隐蔽性。降低概括风险的主要路径有:信息最大化原则、相对方最大限度质疑原则和阐明理由原则。降低风险的方法应当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才能发挥其保障司法证明结论准确性的作用。
在第八章中我们将把研究视角转向整体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即如何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我们认为,证明标准应当以人的主观推理活动为基础,揭示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结论唯一性”标准虽然揭示了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但是却违背了刑事证据推理的规律;而“概率标准”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而且也无法解决概率主观认定的随意性问题,同时还忽视了概率和证明力之间的差异。事实上,如果把排除合理怀疑理解为事实认定者排除每一个辩方提出的或者自己推理出的与无罪相一致的积极怀疑的过程,并由此得出有罪解释是当前唯一合理解释的结论,可以较好地解决证明标准的适用难题。
在第九章中,我们将会研究事实认定的中立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无知、被动中立观”占据了主流地位,其制度原型为“英美当代陪审团对抗制审判”。事实上,理想的事实认定对裁判者的要求不仅仅是中立,也要求具有知识。各个国家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司法现状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平衡点。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战胜偏见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互动取得理解。我国事实认定缺乏中立性的根源不在于裁判者是否审前阅卷和审判中是否消极,而在于缺乏有效的平等沟通、对话、质疑机制,因此应当构建一个“审判长主持下的三方研讨机制”。这才是最大限度地确保事实认定中立性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治本之策。
在第十章中,我们将会研究事实认定的伦理性问题。我们认为,从刑事审判的性质和特征来看,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肩负着信念形成过程的伦理责任。其认知伦理义务可以概括为:裁判者的有罪信念,不仅应当源自于所有可采性的证据并不得违反法定的证据评价规范且达到特定案件的认知标准,而且裁判者应当像一个具备伦理和理智美德的裁判者那样形成自己的信念。只要裁判者没有遵守认知规范,且不存在主观或客观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就应给予其道德责难。追究裁判者认知责任的常规方式只能是撤销判决或者改判。以判决结果正确与否追究裁判者认知责任,必须要解决唯结果论的评价标准、错案评价主体、制造主体同一化和裁判者转移责任等问题。诉诸裁判者的认知伦理责任可以解决证明标准的适用难题。当前司法改革应当重视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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