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0802
内容简介
民事诉权作为国民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其设立目的是保护国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不受侵害。然而事物皆有两面性,若只给予充分行使权利的自由,而不加以必要的适当的规范,民事诉权同样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而一旦滥用诉权成为现实,将使一些被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受损害。基于此,本书以社会控制论为基础来研究国民民事诉权的保护与滥用规制问题。民事诉权保护和滥用规制的体系包括:民事诉权保护和滥用规制的社会控制主体(法院/法官)、民事诉权保护和滥用规制的社会控制客体(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以及民事诉权保护和滥用规制的社会控制方式(根本法层面、程序法层面以及实体法层面的完善等)。民事诉权的保护和诉权滥用的规制看似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体,如何为两者寻找一个**的平衡点,不仅是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目 录
第一章 导论
一、诉权学说的梳理
二、我国诉权研究概况
三、民事诉权的权利价值
第二章 民事诉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一、民事诉权内涵的诠释
二、民事诉权的性质
三、民事诉权的权利构成
四、民事诉权的行使方式
第三章 民事诉权的保护
一、域外民事诉权的保护
二、影响民事诉权保护的因素
三、民事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
一、域外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基本理论
三、民事诉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民事诉权保护与滥用规制的社会控制
一、社会控制论下的民事诉权
二、民事诉权社会控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民事诉权的社会控制主体
四、民事诉权的社会控制客体
五、民事诉权的社会控制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一、诉权学说的梳理
二、我国诉权研究概况
三、民事诉权的权利价值
第二章 民事诉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一、民事诉权内涵的诠释
二、民事诉权的性质
三、民事诉权的权利构成
四、民事诉权的行使方式
第三章 民事诉权的保护
一、域外民事诉权的保护
二、影响民事诉权保护的因素
三、民事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
一、域外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基本理论
三、民事诉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民事诉权保护与滥用规制的社会控制
一、社会控制论下的民事诉权
二、民事诉权社会控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民事诉权的社会控制主体
四、民事诉权的社会控制客体
五、民事诉权的社会控制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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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的保护与滥用规制研究:兼以社会控制论为基础展开分析》:
3.法律知识
国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国民运用诉讼技巧的能力等都会对国民运用诉权产生影响。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有一定法律常识的国民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通常要大于一个法律知识欠缺的人。虽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能够给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在与律师的沟通上、在对法律后果的理解上,显然要比其他人做得更好一些,也能够更全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国民法律知识较为欠缺、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的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民积极行使诉权。
(二)义务主体因素
在民事诉权保护中,诉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法官)。当前,法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阻碍或问题,影响了对国民诉权的有效保护。
1.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我国《宪法》确立了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原则,根据《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虽然《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的职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司法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的干预。
在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保护国民诉权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不当的干预,其主要影响因素有:一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司法体系。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数量最多、涉及地域最广、管辖权最广泛的一个层次,又可细分为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在相应的行政区。按照《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种宪政安排,决定了地方司法系统隶属于地方的客观属性,地方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大权,生产与发展,都掌握在地方手中,形成了地方司法的属地化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法官独立审判,也间接地影响到国民诉权的有效行使。二是现行行政区划体制的影响。我国法院系统的设置是与现有的行政区划体制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这样一种行政区划安排,再加上宪法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系统由地方产生,这就为地方不当干预司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三是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地域文化基础上的乡土文化之影响,地方领导人对政绩的追求,对现代法治的愚昧、无知,以及知法犯法、公然违反法治等多方面的表现和原因,都可能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干扰。
……
3.法律知识
国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国民运用诉讼技巧的能力等都会对国民运用诉权产生影响。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有一定法律常识的国民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通常要大于一个法律知识欠缺的人。虽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能够给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在与律师的沟通上、在对法律后果的理解上,显然要比其他人做得更好一些,也能够更全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国民法律知识较为欠缺、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的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民积极行使诉权。
(二)义务主体因素
在民事诉权保护中,诉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法官)。当前,法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阻碍或问题,影响了对国民诉权的有效保护。
1.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我国《宪法》确立了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原则,根据《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虽然《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的职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司法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的干预。
在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保护国民诉权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不当的干预,其主要影响因素有:一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司法体系。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数量最多、涉及地域最广、管辖权最广泛的一个层次,又可细分为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在相应的行政区。按照《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种宪政安排,决定了地方司法系统隶属于地方的客观属性,地方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大权,生产与发展,都掌握在地方手中,形成了地方司法的属地化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法官独立审判,也间接地影响到国民诉权的有效行使。二是现行行政区划体制的影响。我国法院系统的设置是与现有的行政区划体制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这样一种行政区划安排,再加上宪法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系统由地方产生,这就为地方不当干预司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三是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地域文化基础上的乡土文化之影响,地方领导人对政绩的追求,对现代法治的愚昧、无知,以及知法犯法、公然违反法治等多方面的表现和原因,都可能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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