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42436
章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理论基础
节 外部性理论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理论
第三节 政府规制理论
第四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第五节 理论分析结论
第二章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理论解析
节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定义
第二节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来源
第三节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后果
第四节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手段和方法
第三章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因素分析
节 市场秩序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
第二节 政府职能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
第二篇 国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
第四章 欧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组织体制
节 欧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
第二节 安全风险监控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安全风险监控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美国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组织体制
节 美国政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主要制度措施
第六章 日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制
节 日本政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机构
第二节 日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法律体系
第三节 日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主要制度措施
第七章 发达国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经验
节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二节 风险管理理念成熟
第三节 建立完备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法律体系
第四节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第五节 开展风险评估,施行分类管理
第六节 产品质量信息畅通,尽可能减少伤害的发生
第七节 消费者参与度高
第八节 强化行业管理,发挥社会力量
第三篇 制度架构与组织设计
第八章 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主要制度和现状
节 主要制度
第二节 现有的组织架构与职能分工
第三节 其他相关部门与监管重点
第四节 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九章 构建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节 构建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的基本方针
第二节 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的构建原则
第三节 组织体系构成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节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架构
第五节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1968年日本政府为制定和实施综合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设置了作为总理府附属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会长,委员由以经济企划厅长官为首的18名有关行政机关的主管官员组成,每年秋天举行会议,是日本政府有关消费者问题的审议机构,主要审议事项有:有关防止危害的重要政策;有关计量正确化的重要政策;有关规格正确化的重要政策;有关确保公正自由竞争等的重要政策;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特别重要的政策。
国民生活中心是政府的消费者政策研究机关,主要负责有关消费者问题的调查研究、处理投诉及提供市场信息等。
二、经济产业省
日本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由政府管理,经济产业省具体负责质量检验、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经济产业省由标准与综合评定政策处、标准处、综合评定处、计量和技术基础处组成,编制有100多人。经济产业省分别对其管辖的产品实行质量检验和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日本经济产业省实行的检验、认证、认可制度,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工业标准化法》。
经济产业省下设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JISC在日本工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JISC必须按照主管大臣所颁布省令中规定的公正程序,审议工业标准方案,并将结果报告主管大臣。主管大臣对于现有的工业标准是否适用、是否需要修改和废止,必须在该标准制定、重新确认或者加以修改后的五年内,交付JISC审议,以决定是否继续加以确认,或者必要时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三、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两个行政部门负责。日本厚生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等法律开展工作。厚生省下设不同的机构,依据《食品卫生法》监管不同食品的卫生状况。
厚生省从1975年开始参照美国食品GMP要点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但在执行上仅起到技术性行政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农林水产省主管食品品质管理系统,负责制定各个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标示标准等规格,农林水产省不定期检查质量。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方面,厚生省对进口和国产农产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农林水产省只抽检国产农产品,旨在调查分析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对认证产品进行核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提高国产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国产农产品的销售。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成立于2003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向二者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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