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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知识

“七五”普法重要读物,为寻找法律支持而不得的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法律依据!

作者:石磊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ISBN: 9787506090063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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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5.99

类别: 法律普及读物 SKU:5d847f335f98491045415ec4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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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6090063

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时代,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普 法规划明确指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 教育能力的公民。
为*好地帮助公民贯彻落实“*”普法精神, 组织好“*”普法活动,主编石磊编写了《公民法 律知识***(全国*普法**教材)》。全书共分为 七章,从公民为什么要学、学什么、怎么学的角度, 以知识点的形式、通俗的语言,介绍了涉及公民的宪 法、国家安全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法等法律知识,达到快速查询使用的目的,* 直接地帮助公民学法、懂法、用法。本书集图解、案 例、实用于一体,是广大公民参与普法学习、提升自 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普法教材。
作者简介

目  录

一、公民必须学法用法
  (一)为什么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
  (二)公民怎样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公民要参与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案例链接  “法盲”4500元买两支仿真枪获刑
二、宪法及国家安全法法律常识
  (一)宪法相关法律常识
  (二)国家安全法法律常识
  ◎案例链接  留学生被间谍策反搜集钓鱼岛情报案
三、民法商法法律常识
  (一)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二)继承法律常识
  (三)物权及侵权法律常识
  (四)知识产权法律常识
  (五)合同与担保法律常识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
  ◎案例链接  同居男女争夺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四、行政法法律常识
  (一)行政管理法律常识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常识
  (三)行政强制法律常识
  (四)道路交通法律常识
  (五)买房、租房法律常识
  (六)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常识
  (七)教育法律常识
  (八)征地拆迁法律常识
  (九)依法信访法律常识
  (十)法律援助法律常识
  ◎案例链接  H省H市黄某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五、社会法法律常识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
  (二)五险一金法律常识
  (三)环境保护法律常识
  ◎案例链接  袁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刑法法律常识
  (一)刑法基本法律常识
  (二)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犯罪行为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案例链接  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案
七、诉讼法法律常识
  (一)民事诉讼法律常识
  (二)刑事诉讼法律常识
  (三)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案例链接  柯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答记者问
试卷
在线试读
  三、民法商法法律常识
  “民商法”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民法包括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主要是《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侵权行为法》,以上这些主要都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体系内容;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
  (一)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自愿离婚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东东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时,才发给双方离婚证。
  同居男女产生矛盾可以起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法院会受理未婚男女同居后双方因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夫妻分居满两年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此外,如果分居两年,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然有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分居满两年不是离婚的条件,分居两年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夫妻一方被判刑的离婚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一般指五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的离婚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该条同时规定,若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016年3月,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开发布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执行各类案件的统计数据信息,民商事案件数量再创新高。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1044739件,上升21.%;审结10505731件,上升20.6%。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离婚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外,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可知,一方有赌博恶习,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可判决离婚。
  离婚时不能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子女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离婚时,没有权利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抚养子女方在离婚时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抚养子女尽义务较多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补偿。
  离婚时对孩子可以轮流进行抚养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并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此,离婚时,只要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
  应对家暴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妻子(丈夫)被丈夫(妻子)家暴后,受害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自己。
  夫妻间签订合理合法的“忠贞协议”有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离婚父母需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五十八条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致人损害时,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婚前财产无特别约定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被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则婚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娘家陪嫁女儿的财产(拥有赠与合同),属于赠与财产。由此可知,当女儿接受了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女儿个人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财产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一方在离婚时转移财产,另一方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离婚时,不能用共同财产抵偿个人财产的灭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约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在处理财产问题上,不因收入高就享有更多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根据不同情形来裁判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知,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来裁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赡养老人法律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只有做到了以下这些方面,才能说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1)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3)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4)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5)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在赡养父母方面,子女之间可以订立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
  《宪法》《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还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的人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对老人有赡养义务,不仅是老人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还包括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有明确的前提条件的。一般是在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没有赡养老人能力的前提下。除此之外,老人的弟弟和妹妹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对老人承担扶养义务。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
  子女放弃了继承权,也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款对此作出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父母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可知,不能因为父母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养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在养父母死亡后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不履行一项义务并不意味着另一项权利的丧失。也就是说,只有发生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虽然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但是没有丧失继承权,仍然享有财产继承权。法律明确规定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老人患病在床,儿女不可对其置之不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因此,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如不能亲自照料,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老人的田地由子女耕种的,收益应该归老人所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每位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任何人不能加以剥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为年迈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应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办理方法
  关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各地解决方法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不仅需要出生证明,某些地区还需要对身份进行公证。在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孩子不是必须随父亲姓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孩子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因此,孩子不是必须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婴儿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婴儿作为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接受赠与。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是有顺序的,先顺序人可以优先于后顺序人承担监护责任。但这种顺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的。同顺序人为多人时,可以共同担当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由部分人承担监护责任。
  不可以随便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不可以被随便处理的,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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