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5648
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历史进程是曲折的,更是伟大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之物。本书既介绍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前世今生,又介绍了美国落实律师帮助权过程中不可不提及的代表性案例。
本书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分为上下篇的结构来为读者分别介绍中国和美国的律师辩护制度的历史源流与发展。上篇从中国的讼师鼻祖邓析的故事开始讲述,一直讲到法律援助的现今状况;下篇则选取了美国律师帮助权制度的落实过程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说明该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它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之物。
上篇 中国法律援助的前世今生
003 从邓析到宋世杰
019 特许代理、代书与法律咨询
——现代眼光下的古代法律援助
033 公设辩护人与平民法律扶助
——民国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
049 远去的背影
——民国大状的法律援助故事
065 为战犯辩护
——“共和国审判”中的指定辩护律师
079 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诞生
101 国家法律援助案
113 制度完善的再次起航
125 法律援助的民间力量
下篇 美国落实律师帮助权的案例节点
141 斯科茨伯勒男孩们的悲痛
157 选择还是必然?
169 后一根稻草:贝茨诉布莱迪
179 凡人歌
205 历史节点上的伟大:无效辩护标准证成
219 附录 那一句“认罪态度好”太沉重
——聂树斌案和有效辩护的引入
227 跋
法律援助的议题与本轮司法改革密切相关。关于如何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彻底改变我们国家目前刑事诉讼格局中的不适合刑事法治、公正司法发展的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因素,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往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往往关注了侦查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审判制度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这样一种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整个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本书的个切入点就是我们应如何认识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中所处的地位。我想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即刑事辩护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基本支点。大家公认的一个现实是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并没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而是过分强调审判前侦查和起诉的作用,甚至导致出现以侦查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侦查决定论。虽然《宪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我们看到的配合实际上是检察机关配合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配合检察机关,我们看到的制约是侦查制约了起诉,起诉制约了审判,呈现这样一种格局。实践的运行发生了严重的偏离,使得我们的审判没有中立,更无法独立,也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以我们在解读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这样一种诉讼制度的时候,要立足于诉辩审三方所搭建起来的刑事诉讼结构,在这样一种结构中控辩是两端且平等的,审判居于不偏不倚的顶点。一个完整的诉讼形态、一个科学的诉讼运行机制都应当是这样一种结构。被追诉方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与检察机关的控诉在这中间是两个支点,两个支点搭建起来的结构是平衡的,审判应当是也必须是中心的顶点,它向任何一方的倾斜都会带来诉讼双方的不平等,也必然会影响司法之公正。所以过去研究诉讼结构,我们过多地把研究目光投向了侦查、起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今后我们应该更多地强调辩护在这样一种结构中应有的地位。
第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重要的一点是刑事诉讼要有辩护。我们讲辩护是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辩护的整体,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只要有了被追诉人的辩护,这个诉讼中就有了辩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我们都知道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西方发达国家展现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是辩护人辩护,因为被追诉人在诉讼中拥有沉默的权利,他沉默就意味着放弃辩护,如果这时候没有辩护人的辩护,那么整个诉讼是没有辩护的。所以我们要讲辩护,一定要把辩护人的辩护提到一个引领的高度来认识。
中国当前刑事诉讼辩护率,辩护人的辩护特别是律师的辩护已经非常低,前些年我们说是30%,这些年一些典型的调查显示是20%左右。所以我们在构建这样一个制度中首先要把法律援助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我们所要做的工作或者说切入点,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大强制辩护的力度。
目前刑事诉讼中所谓的指定辩护范围比较窄,从刑法角度来讲判处无期和死刑的才要强制辩护,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笔者认为只要涉嫌重罪都应该有强制辩护,结合我国国情,重罪的概念应被规范在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上。随之而来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国外法律援助制度非常发达,援助的人员、每年的经费、受援的人数远远高于我们——我们国家现在平均一个人一块多钱。所以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没有辩护人辩护的重罪审判构成程序违法。
第三,要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辩护有了,出工不出力,辩护实际效果不高,这也是我们国家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现状。在美国,有效辩护也是一个上诉的理由、撤销原判的理由,如何使辩护人能够切实履职,尽职尽责,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意见,不管法院采纳不采纳,律师做到了没有,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也要探讨有效辩护在法律上的规范。
新的历史机遇下,国家格外强调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对于该制度历史的正本清源,是我们良好运用、积极发展这一制度的基础工作。
与世纪同步的租借大律师——吴凯声
他是与世纪同步的法学家,他的两本法文著作被法国国家图书馆收藏;他是民国时期的外交家,曾奉派担任中国驻国际联盟全权代表,兼任驻瑞士国特派全权公使,成为个当选为国际劳工局副理事的中国人;他又是一名诗人,他说自己一生中的成绩,不是诉讼,不是外交,而是作诗;而他更是一位富有正义感的律师,关注社会底层民众,力所能及地维护小人物权益,他支持进步力量,出庭积极营救陈赓、廖承志。他就是20世纪30年代上海滩鼎鼎有名的头牌律师吴凯声。
(一)关注底层民众,义为惨死日轮小贩申冤
吴凯声,祖籍江苏宜兴,1900年出生,1920年毕业于上海仑圣明智大学,1922年赴法国留学,毕业于里昂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26年,吴凯声回国后在上海法租界爱多亚路开设律师事务所,任北洋政府法律顾问,兼任上海法科大学教授,1932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担任多个行业工会和团体的法律顾问。吴凯声是当时租界内位能用英、法两种语言出庭辩护的中国律师。吴凯声社交圈十分广泛,在上海滩三教九流里都有一定的影响,他不仅与黄金荣、杜月笙、张啸林等青帮人物关系密切,而且还关注社会底层民众,力所能及地维护小人物权益,其中著名的当属“陈阿堂案件”。
1926年8月1日,小贩陈阿堂来到日轮“万里丸”催要欠款,被日本水手毒打身亡。这桩命案引发了上海各界的强烈愤慨,都希望凶手得到严惩。没想到日轮船主却恶人先告状,污蔑陈是窃贼。日本人颠倒是非黑白的行为让整个上海滩都非常愤怒。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吴凯声受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之托,义务为陈家提供法律援助。吴凯声以律师之职介入调查,两登日轮,三渡黄浦,反复查验。8月15日,吴于市民会上当众面询证人。十日后,证人颜字国的证词见诸报端。颜谓当日于船上亲见陈阿堂与日本船员发生口角,被日人挟入室内,关锁其中。不久,陈被该日人拖出,推入火炉间。斯时陈阿堂头被裹扎,“五官不见,四肢被缚,蜷曲如猪”。数小时后,颜字国未见陈出,恐其不测,便向码头巡警报案。次日清晨,巡捕上船搜查,日人知难掩盖,方才自告火炉间内遗有陈尸。
在汹涌舆情前,日本驻沪总领事矢田派警调查,拘禁嫌犯藤间房太郎、城户库二。当时的中国政府不愿得罪日本政府,吴凯声便直接与日本驻沪总领馆交涉。吴凯声携带证据面见矢田,谴责日船员暴行。吴凯声指出,日人残杀华民,宜当交付中国处置,赔偿死者家属,以免影响中日邦交。他还透过报纸分析此案:“按照中国暂行新刑律三三一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此案犯罪者,证据确凿,情节重大,处以死刑,犹不为过。”为了尽快将这桩冤案公之于世,吴凯声决定借助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他随即在国内外的报刊刊发了一篇又一篇檄文披露案情的全部事实和真相。这一做法果然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引起了上海各界的反日高潮,超过十万民众纷纷上街请愿,工人罢工、学生罢课,要求取消领事裁判权。驻日华侨联合会代表郝兆光带着吴凯声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日本华侨团体以及留学生处进行宣讲,驻法华侨联合会也将他们的声明刊发在巴黎各大报纸上,获得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同情和大力支持。迫于舆论和民意的双重压力,上海公共租界领事法庭为了避免事件进一步升级,决定开庭审判此案。吴凯声在法庭上引用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杀人者处死”条款,要求法庭必须公正判决。庭议结果是上海公共租界领事法庭无法解决这桩非领事裁判权范围的案件,所以将凶手转押日本长崎裁判所进行审判。日本方面顾忌国际舆论的强大压力,终日本水手正凶城户库二受到了两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帮凶藤间房太郎也受到了两年有期徒刑的惩罚,死者家属得到3000元的抚恤,陈的家人特以“保障民权”的匾额相赠。
(二)坚守辩护职责,成功营救陈赓、廖承志
1933年,吴凯声又接受宋庆龄之邀,担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义务法律顾问,并与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沈钧儒共同担任民权保障同盟营救政治犯五人委员会委员。其间,他曾代理多起政治案件,其中为有名的是营救陈赓、廖承志。
1933年3月,由于叛徒王其良的出卖,陈赓兄妹、廖承志等五名中共党员先后被捕。五人因“涉嫌共产”,将并为一案,由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审理。作为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法律顾问和营救委员会委员的吴凯声慨然受命,出任此案辩护律师,营救廖、陈等人。在庭审中,吴凯声辩护道,捕房巡捕在陈赓兄妹住所中并未搜出任何犯罪证据,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法庭不能仅凭挟私报复之人的空口诬告便定其罪。其次,陈赓来沪是为治病,此公民之自由与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后,即使陈赓因爱国之心而有过激之论,也不为罪。因此,陈赓理当无罪释放。
陈赓审毕,廖承志、罗登贤、余文化三人又被传唤。捕房律师甘镜和上海市公安局法律顾问詹纪凤律师分别控告被告三人均为共产党,危害民国。对此指控,吴凯声不无哀痛地说道:“廖公子是先烈仲恺先生之嗣,且仅此一子,自被捕后其母何委员思念心切,以致旧疾复发,昨已昏迷一次,今仍卧床,忍泣以对。党国有殊勋之人,而其后嗣竟遭此牵累,能不痛心?”此话一出,旁听之人无不恻然。接着,吴凯声又以何香凝之亲笔信说明廖承志确实与其同住,前日巡捕问话,未能回答,系因刺激过甚。对于王其良的指认,吴凯声则表示王、廖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之诬告出自私怨,不能采信。何况除王之证词外,更无其他证据,不应据此定罪。虽然吴凯声与租界当局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然而法庭终还是决定将廖承志移交给国民党上海市公安局。吴凯声紧随囚车来到上海公安局,按照国民党当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侦询完毕应当交由辩护律师“责付”出狱,吴凯声要求将被告“责付”给律师并与当局进行交涉。在他的坚持和强烈要求下,警察局局长文鸿恩自知理亏,同意将廖承志“责付”辩护律师。吴凯声连夜将廖承志送到何香凝的住所,何香凝道谢不已,之后还绘制《猛虎图》一幅,赞誉吴凯声在法庭之上的威勇。然而吴凯声的辩护却引起当时上海市市长吴铁城的不满。廖承志开释两日后,吴凯声于一宴会中偶遇吴铁城。吴铁城质问其为何替共产党辩护。吴凯声道:“我不清楚他们是不是共产党。但作为律师,为被告辩护是我的职责。”
(三)支持爱国,为杜重远辩护
一•二八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与日本签订了《淞沪停战协定》,上海成为日本侵华的重要基地,上海的爱国人士纷纷对此表示不满。1933年5月,积极投入抗日救亡运动的实业家杜重远主编的杂志《新生》发表了艾寒松化名“易水”的一篇杂文——《闲话皇帝》。文中谈到了日本天皇系生物学家,如果全身心投入到研究领域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等。第二天上海日文报纸认为《新生》周刊发表的《闲话皇帝》一文对日本天皇进行了侮辱。随后日本浪人在上海虹口区日租界进行了示威游行活动,同时日本外交官向国民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和抗议,并提出了很多非常过分的要求。当时国民政府没有顶住日方的压力,竟然对《新生》杂志社进行查封。更让人愤慨的是,国民党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郑钱以对主编提出了公诉并以“侮辱友邦元首”定罪。当时的杜重远还在江西出差,闻讯火速返回上海。杜重远是一个顾全大局的人,因此他一回到家就立即将作者的原稿进行销毁,声明不知道作者的真实姓名,自己愿意承担主编责任。当吴凯声获悉杜重远为了保护写《闲话皇帝》一文的作者而承担责任后,欣然同意担任杜重远的辩护律师。
该案不久在国民政府江苏省高等法院二分院开庭,吴凯声带着精心准备和调查取证的材料与杜重远同时来到法庭。开庭之后庭长郁华质问杜重远为何将侮辱天皇的文章发在《新生》杂志上。杜重远从容回答:“文章只说到天皇是一个生物学家和学者,并没有侮辱的含义。”郁华接着问道:“对友邦元首冷言热讽是否知罪?”吴凯声立即站起来辩护道:“《闲话皇帝》一文的作者站在一名学者的立场谈论各国君主根本没有侮辱天皇的意思。按照我国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日本当局没有干涉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此外该段如天皇真的全身心投入到研究领域的话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并不是讽刺而是建议。更何况发表这篇文章的时候,杜重远人在江西出差根本不知道‘易水’这个人的真名实姓、地址,甚至连原稿也找不到。不知者无罪。所以杜重远多是承担失察的责任,完全够不上承担刑事责任……”
吴凯声在法庭上的辩护言之凿凿,有节有据,得到了上海、南京、西安等大中城市绝大部分报刊舆论的一致支持。然而在日本驻沪总领事的蛮横干涉之下,国民政府为了腾出更多的精力对付共产党而不敢得罪日本,要求法院在复审中宣判杜重远获得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不能再上诉也不准取保外出,立即入狱服刑。判决书结果出来之后,旁听席上表示强烈的不满,法庭内外响起了“爱国无罪”的口号。而吴凯声并没有放弃努力,他充分利用国内外舆论的有利声势,坚持与法庭进行争辩,终为杜重远争取到了交保就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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