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5990
☆ 新旧对照:采用表格对照方法,修改内容一目了然
☆ 制度导读:简要介绍各项制度,阐明历次修改理由
☆ 实务问答:精辟解析修改要点,提供司法适用指引
☆ 案例解析:新法解读典型案例,揭示实务操作要领
☆ 配套法规:收录常用民事法规,方便查找相关内容
目录
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节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
第四节管辖权异议、争议与移送管辖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
节举证责任
第二节自认
第三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四节举证期限
第五节质证与认证
第六节当事人陈述
第七节书证
第八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九节证人证言
第十节鉴定意见
第十一节勘验
第六章期间和送达
第七章调解
第八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章诉讼费用
第十一章审普通程序
节受理与立案
第二节庭前准备
第三节诉的合并与分立、反诉、撤诉
第四节开庭审理
第五节审理期限、送达、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公益诉讼
第十五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六章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第三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第四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五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六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节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节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章督促程序
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案外人异议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暂缓执行
第四节执行承担
第五节执行申请和审查
第六节执行措施
第七节代履行和迟延履行
第八节债务清偿与分配
第九节执行终结
第二十三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管辖
第三节期间、送达
第四节涉外执行与司法协助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
有社会就有纠纷,民事纠纷是人类生活的常态。民事诉讼是国家通过强制力保障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质。《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关系着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2012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正。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新的司法解释亟待跟进,经过了充分准备和反复论证之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此次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分为23章,全文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多、篇幅长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起草参与部门多、参加起草人员多的司法解释。总体而言,本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有以下亮点:
一、更加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1明确了立案登记制
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对民事撤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反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明确了认定重复起诉的标准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完善了证据制度
1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效力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明确了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即在确认、变更或消灭之诉中,当事人应对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举证不力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同时对质证对象进行了说明,即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形。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的同时需要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三、完善庭审相关制度
1明确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对于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二审中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再审案件中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2完善了法庭记录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即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或者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四、在制度中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1制裁虚假诉讼
若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惩治虚假作证现象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而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若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制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细化新制度设计
1小额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还明确了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件类型、管辖异议处理等。
2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同时还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原、被告的确定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六、完善执行异议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执行异议之诉从执行程序编中独立出来,自成一章,足见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该程序的重视。与传统的执行程序相比,执行异议之诉显得非常特别,因此应当理顺其与各其他程序的关系。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细化了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并厘清了执行异议之诉对案件标的物执行等程序的影响。
总而言之,本次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经验的集大成者。一方面,吸收了实践中的经验,将实际中运行多年的规则和制度写入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对新制度进行了司法层面的回应,就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本书的每一章分为制度简介、实务问答、案例解读、新旧司法解释对照四大板块。制度简介部分力求使广大读者对民事诉讼的运行全貌有所了解;实务问答部分力求关照实践中存在的疑点、难点进行深度剖析;案例解析部分以案例和解读的形式帮助读者对制度运行情况有更深层次的了解;新旧司法解释对照部分可以帮助读者快速查询条文、洞悉新旧司法解释的差异点。通过本书的编写,希望可以帮助广大读者熟悉和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确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与本书编写的人员有吴恒、阚道祥、周杨,全书经阚道祥审查、修改定稿。各章撰稿人为:
吴恒:章至第十章;
阚道祥:第十一章至第二十章;
周杨: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三章。
囿于作者水平,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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