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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5459丛书名: 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编 总 则
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
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1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 辖
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5.如何理解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八类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6.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
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7.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8.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9.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10.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
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11.专属管辖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12.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什么?
13.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法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14.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
择管辖法院?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15.适用移送管辖有哪些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16.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
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童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二条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百五十四条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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