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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中公2019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辅导教材高频考点天天练

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辅导教材2019·精研考试规律-归纳核心考点-科学合理备考·购书享有移动自习室+核心考点轻松学+在线题库任意练+考友圈答疑解惑+视频直播免费看 详见图书封底

作者:中公教育河南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研究院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2018年11月 

ISBN: 9787519215286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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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4.99

类别: 其他公职类考试 SKU:5d8489655f9849104541706b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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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215286丛书名: 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辅导教材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中公版·2019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辅导教材:高频考点天天练》在深入研究、分析近几年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内容和特点的基础上,从众多的知识点中选出高频考点,帮助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考试重难点,提高备考效率。本书除了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外,还设置了真题精讲、强化练习,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

本书设计了32开版面,总结每个考点精华,方便考生随身携带。为了回馈广大考生对中公教育始终如一的支持,本书还设有“移动自习室”助力考生备考——核心考点轻松学 在线题库任意练 考友圈答疑解惑 视频直播免费看。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19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辅导教材:高频考点天天练》是中公教育河南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研发团队以历年真题为主线,总结的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本书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心理学”“新课程改革”“教学设计”“教育写作”七大部分,每一部分又细分成几个高频考点,正文中对相应的考点设置有真题精讲,并在每部分内容后面设有强化练习,全书分28天进行备考。

本书考点精炼,帮助考生合理利用时间。我们真心希望本书能够有效帮助考生进行备考。

目  录
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备考第1天教育法
高频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每日一练
备考第2天义务教育法
高频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每日一练
备考第3天教师法
高频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每日一练
备考第4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高频考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每日一练
第二部分教师职业道德
备考第5天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高频考点一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高频考点二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高频考点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高频考点四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每日一练
第三部分教育学
备考第6天教育与教育学
高频考点一教育概述
高频考点二教育的历史发展
高频考点三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
每日一练
备考第7天教育的基本规律
高频考点一教育与社会发展
高频考点二教育与个体发展
每日一练
备考第8天教育目的
高频考点一教育目的概述
高频考点二我国教育目的概述
每日一练
备考第9天学校教育制度
高频考点一学校教育制度
高频考点二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每日一练
备考第10天学生与教师
高频考点一学生
高频考点二教师
高频考点三师生关系
每日一练
备考第11天课程
高频考点一课程的类型
高频考点二课程内容
每日一练
备考第12天教学(上)
高频考点一教学概述
高频考点二教学原则
高频考点三教学方法
每日一练
备考第13天教学(下)
高频考点一教学组织形式
高频考点二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
高频考点三教学评价
每日一练
备考第14天德育
高频考点一德育过程
高频考点二德育原则
高频考点三德育的途径与方法
每日一练
备考第15天班主任与班级管理
高频考点一班主任工作
高频考点二班级与班级管理
高频考点三良好班集体的培养
每日一练
备考第16天课外、校外教育活动与教育科学研究
高频考点一课外、校外教育活动
高频考点二教育科学研究
每日一练
第四部分心理学
备考第17天心理与心理学
高频考点一心理学概述
高频考点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每日一练
备考第18天认知
高频考点一知觉
高频考点二注意
高频考点三记忆
高频考点四想象
高频考点五思维
每日一练
备考第19天情绪、情感和意志
高频考点一情绪与情感
高频考点二意志
每日一练
备考第20天个性心理
高频考点一需要层次理论
高频考点二能力
高频考点三气质
每日一练
备考第21天学生的心理发展与个别差异
高频考点一学生的认知发展
高频考点二个别差异
每日一练
备考第22天学习与学习理论
高频考点一行为主义学习理论
高频考点二认知学习理论
高频考点三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高频考点四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每日一练
备考第23天学习心理(上)
高频考点一学习动机
高频考点二学习策略
高频考点三学习迁移
高频考点四知识的学习
每日一练
备考第24天学习心理(下)
高频考点一技能的形成
高频考点二问题解决与创造性培养
高频考点三态度与品德的形成
每日一练
备考第25天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
高频考点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高频考点二教师心理
每日一练
第五部分新课程改革
备考第26天新课程改革
高频考点一新课程改革的目标、理论基础、
理念
高频考点二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变革
每日一练
第六部分教学设计
备考第27天教学设计技能
高频考点一教学设计技能概述
高频考点二教学设计的步骤与要求
高频考点三课堂导入技能
每日一练
第七部分教育写作
备考第28天教育写作基础知识和技巧
高频考点一教育写作基础知识
高频考点二教育写作技巧
每日一练
2019河南教师招聘课程安排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
在线试读
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备考第1天教育法
  高频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C。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扫除文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教师待遇】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终身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身心健康保护】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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