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6868丛书名: 不该忽略的法律常识
本套书作者团队专业、内容实用、解答专业、贴近百姓生活。本套书特设精品普法剧栏目,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引人入胜,令读者在充满乐趣的阅读过程中轻松学到法律知识。律师详解部分将相关法律知识及背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读者,经典案例部分均为作者精挑细选的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本套书体例清晰,内容设置独具特色,案例选择别出心裁,是一套充满诚意的普法书。
本套书作者团队专业、内容实用、解答专业、贴近百姓生活。本套书特设精品普法剧栏目,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引人入胜,令读者在充满乐趣的阅读过程中轻松学到法律知识。律师详解部分将相关法律知识及背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读者,经典案例部分均为作者精挑细选的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本分册分为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律保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几个部分,体例清晰,内容设置独具特色,案例选择别出心裁,是一套充满诚意的普法书。
为您解决问题的一套书
做律师20多年来,我们每天都在为客户做咨询,就像医生问诊一样。而客户咨询法律问题其实也和患者看病差不多,虽然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但是按专业分大体上也就那么几类,解决方案也都差不多。想到大多数人其实并没有那么方便可以随时找到信任的律师咨询,我们就想为公众出一些法律普及读物,像市面上的保健读物,虽然不能完全达到去医院看病的效果,但至少有个基本的概念,不至于犯太大的错误。
从2004年出版套普法丛书至今,这类法律普及读本已经出版了10余套,100多本了。法律毕竟是一门专业,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至少要学习四年才算入门,现在起码要读到硕士毕业才有资格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要让完全没有专业基础的公众通过读一本小册子就能大概了解相关内容,其实并不容易。10年来,我们绞尽脑汁、费尽心力,一会儿用漫画、一会儿用案例、一会儿用编剧的方式来为大家解读法律,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够用快的速度,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其间,我们也收到了读者的各种反馈,再不断地加以改进,就有了摆在您面前的这套“不该忽略的法律常识”系列丛书。
在这些年的探索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家理解法律知识好的方式就是看和自己情况类似的案例,这些案例本身就是很好看的故事,即使您只是没事儿翻翻,也会感到阅读的乐趣。如果您确实碰到了法律问题,看看和自己相同的情况,很容易就能知道该怎么做,这比告诉您生硬的法律规定要直观得多,说到这儿您也许会问,你怎么知道我的情况会和书里说的一样呢?这您就要了解了解我们的故事了。
2006年,我们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依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做了一个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平均每天要回答800多个公众咨询的法律问题,也就是每年要回答近30万个法律问题。与此同时,我们的100余名律师每年要受理3000多件案件。您可以想象8年来我们积累了多少经验。
法律和医学是如此相似,正如公众的身体问题绝大多数是常见病、多发病一样,大家遇到的法律问题大体相似,绝大多数都有简单的解决方案。我们的工作就是找出您想了解的法律知识,用容易理解的方式向您解释清楚。这套丛书中的案例和问题都是从我们积累的案例和咨询问题中精心挑选的,所以您放心,一定会找到和您情况相似的案例和问题。
当然,无论多么平实易懂,还是会有您不明白的问题,这时您可以拨打我们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51293316,我们的律师一定会给您满意的答复,而且完全免费。总之,您看到我们、找到我们,就一定会让您满意!
刘 凝
1.我是一名进城务工的打工者,头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担心被骗,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打工者杨某通过招聘会来到一家公司应聘,经过数轮面试,公司的人事主管通知他来公司签合同,杨某很是高兴。可是当人事主管把那份写得密密麻麻的合同拿给杨某时,杨某的欣喜之情一下子就被冲淡了。因为杨某自己从来就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担心被公司骗,想弄清楚劳动合同上面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因此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同内容的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用人单位有着不同的性质;同一个单位内部也有着不同的部门;同一个部门还有着不同的工作岗位。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劳动者应谨慎对待。
就劳动合同的内容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的条款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以上的某一项内容,或者某一项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该及时向单位提出,以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事项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要内容,但是一旦在合同中出现了此类型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
在本案中,打工者杨某首先应该参照法律看公司提供给他的劳动合同是否就那些的条款进行了约定,接下来杨某还应该了解公司提供的合同还有哪些特殊的规定,这样就可以轻松地读懂并读清楚自己的合同。
2.我是一名职场“菜鸟”,我发觉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高某是某公司的新人,虽然在入职前就已经和领导谈好了待遇问题,但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合同。作为新人,高某想给领导一个好的印象,也就没好意思多说什么。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如数给高某发了工资,但依旧没有找他签订合同的意思。经过和其他同事的交流,高某这才知道公司的其他员工也都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时高某心里可犯了嘀咕,不知道公司这么做对不对,也不知道法律对此种情况有着什么样的保障措施,于是便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的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为直接的方式表述了出来,这是十分重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依仗着自己处于优势地位,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以口头的方式进行约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纠纷将对劳动者维权极为不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如此规定,一方面从经济角度对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了处罚;另一方面也鼓励劳动者在受到不合法的待遇时,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中,高某可以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他本人仅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因此他不能获得2倍工资。而高某的其他同事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2倍工资,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高某的同事中,有人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了一年,那么他将被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我刚跳槽换了新工作,但工厂要跟我收取押金,这合法吗?
案情介绍
赵某刚刚辞去了销售导购工作,在某工厂里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和厂长谈好待遇正准备签合同的时候,厂长提出要扣押赵某的身份证或者让他缴纳2000元的职业风险抵押金,并向赵某表示说这是为了便于工厂的人事管理,因为前几天有几个刚入职的员工就偷走了工厂里面很贵重的器械,给工厂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赵某认为自己又没偷又没抢,还没进厂工作就被人当贼一样地防着,心里很不是滋味。而且2000元不是个小数目,身份证又是自己应该随身携带的重要证件。但是厂长的话又不是没有道理,赵某真不知道该怎么和厂长说,为了能够解决此事,赵某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的工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押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担心,由于不了解招进来的员工,万一员工在工作当中犯错误,给本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或者这个员工本来就不是抱着工作的目的才来求职的该怎么办。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扣押员工的证件或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等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再返还给他。此种做法虽然某种程度上维护了用人单位自己的利益,但却将风险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针对上述情况制定了惩罚的措施: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拒绝厂长的要求,如果厂长坚持要扣押证件或者收取抵押金,那么工厂将面临着被罚款的后果。
4.我是一位老员工,但我发现公司给我提供的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劳动期限,我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在年初的时候,老刘所在的公司和所有的员工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在拿到合同后,员工老刘心里犯了嘀咕,在这次签订新劳动合同时,大伙有的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有的和公司签了五年的合同,而老刘自己拿到的合同却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这让老刘很是担心,老刘是公司的批员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十年,年纪也大了。他认为公司签合同时没有约定时间,是公司不想继续重用他的征兆,甚至有可能过一段时间就把他给“炒鱿鱼”,为此老刘失眠了好几个晚上。在周末的时候,老刘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订立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的法律问题。在本案中,公司和老刘订立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规定合同期限。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同时,还有一个特例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老刘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十年,公司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而老刘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对于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能保护劳动者,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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