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编辑推荐
本书既有社区矫正基础理论、队伍建设、检察监督、农村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等方面的理论探究,又有注重应用的实证研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理论指导与借鉴价值。
内容简介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自《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对社区矫正问题作出规定后,有关社区矫正的学术研究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本书既有社区矫正基础理论、队伍建设、检察监督、农村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等方面的理论探究,又有注重应用的实证研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理论指导与借鉴价值。
目 录
序
【领导讲话】
刘朝宽 我国社区矫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理论研究】
余俊 社区矫正:概念、理论根据与裁量
谢萍 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
何显兵 张敏 管制刑的困境与出路——把管制刑改造为社区保安处分
陈珊 基于循证实践的社区矫正制度构建探索
孙明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张建华 社区矫正实施效果研究
孙重光 李红彬 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研究
李凤军 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问题初探
周光鸿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吴建文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实践与思考
【队伍建设】
屈锡文 我国社区矫正管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陈太勇 徐娟 契机与挑战——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化之路的探索
杨娟 破解社区矫正中社区参与乏力之困境研究——基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
范贤聪 社区矫正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检察监督】
蒋世林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态势、存在问题与对策
曾凡珂 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童军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
李成毅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
成汶嵘 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一点思考
【农村社区矫正】
周健宇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其进路探析
侯习敏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伍红卫 对西部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初探
罗娟 西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探索——基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
【重新犯罪研究】
沈雄 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研究
冯燕 浅谈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实证研究】
肖乾利 西部地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困境与路径——基于四川省Q市的实证分析
蒋志如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证分析
徐娟 后劳教时代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困境与突破——基于四川省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实证考察的视角
徐志红 司田园 浅议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完善
李仕明 张强 宽严适度审理,依法社区矫正,为青少年健康成长铺路——C法院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及社区矫正的审判实践略
廖天虎 对艾滋病群体社区矫正的困境分析及完善对策
【领导讲话】
刘朝宽 我国社区矫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理论研究】
余俊 社区矫正:概念、理论根据与裁量
谢萍 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
何显兵 张敏 管制刑的困境与出路——把管制刑改造为社区保安处分
陈珊 基于循证实践的社区矫正制度构建探索
孙明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张建华 社区矫正实施效果研究
孙重光 李红彬 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研究
李凤军 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问题初探
周光鸿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吴建文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实践与思考
【队伍建设】
屈锡文 我国社区矫正管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陈太勇 徐娟 契机与挑战——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化之路的探索
杨娟 破解社区矫正中社区参与乏力之困境研究——基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
范贤聪 社区矫正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检察监督】
蒋世林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态势、存在问题与对策
曾凡珂 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童军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
李成毅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
成汶嵘 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一点思考
【农村社区矫正】
周健宇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其进路探析
侯习敏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伍红卫 对西部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初探
罗娟 西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探索——基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
【重新犯罪研究】
沈雄 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研究
冯燕 浅谈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实证研究】
肖乾利 西部地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困境与路径——基于四川省Q市的实证分析
蒋志如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证分析
徐娟 后劳教时代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困境与突破——基于四川省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实证考察的视角
徐志红 司田园 浅议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完善
李仕明 张强 宽严适度审理,依法社区矫正,为青少年健康成长铺路——C法院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及社区矫正的审判实践略
廖天虎 对艾滋病群体社区矫正的困境分析及完善对策
前 言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期限内,矫正其心理与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虽然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综合性的非监禁处遇措施”(参见吴海峰:“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及改革”,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或“保安处分”(参见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载《郑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或“既是刑罚执行活动,又是社区社会活动”,但学界通说认为它是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改造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社区矫正制度肇始于西欧和英国,发展于美国。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理念和实践上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报应主义”的刑罚执行观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并得到应有的惩罚。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存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他们是囚徒,却不受高墙电网的拘禁;他们是社区居民,却须接受行为和心理的“矫正”。
到20世纪80年代,社区矫正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并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改革发展趋势。连因税务欺诈而被判刑的意大利前总理贝卢斯科尼也曾正式申请做一年社区服务,而不是在监狱服刑或软禁。在中国,普通民众首次听到“社区矫正”这个词还是2002年香港著名歌星谢霆锋在一宗交通意外中找人“顶包”,法院裁定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其240小时社会服务令,不用监禁。这使得人民大众一下记住了“社区服务”这一新名词。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伴随“明星效应”才走进公众视野的。
由于社区矫正契合了“和谐社会”执政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虽然在现实中还存在经费无法保障、场所无法落实、司法行政人员无执法身份、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公检法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缺失协调联动机制等问题,但社区矫正事业的蓬勃发展得到了政策与法律的回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共中央的前述举措回应了社会关切,为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建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撑与发展方向。自《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对社区矫正问题作出规定后,有关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刑事立法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目前为止我国该领域一部规范性文件。
自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以来,北京及东部地区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已基本上形成了两类主流模式,即“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由于地处首都北京这个地域的特殊性,北京模式秉持着:维稳理念下的严格管理,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管理,招聘下岗、退休人员参与协管,组建“阳光中途之家”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培训。但北京模式强调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与专业性,过于扩大被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简单地将监狱管理体制移植到社区矫正中,会与这一群体的现实状况相矛盾,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准确性以及长远的社区矫正效果。
“上海模式”强调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的过程之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实行专门化机构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但“上海模式”是在上海位于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实力雄厚,有良好的社区环境,基层组织和文明建设发展成熟,市民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较高,有一支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等等这样良好的经济、社会基础上开展的。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水平,正如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一样,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差距。在我国广阔的西部地区,难以找寻到 “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的适用环境。在西部地区还存在行刑理念滞后、经费无法保障等问题,导致在多数人头脑中还存有对利用社区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抵触情绪,对于开放性、包容性问题,人们还存在着很多的顾虑。此外,西部地区尤其在农村的民间力量极不发达,缺乏相关的社团,基本不存在具有慈善和志愿功能的组织。社区矫正主要依靠乡镇基层司法所推动。但大部分乡镇司法所只有1~2名工作人员,甚至还存在“无人所”。名义上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但因同时承担着辖区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使得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减少。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求还相差甚远。农村熟人社会的特性是主要依赖血缘关系或宗族关系,在乡村里很难保留隐私,彼此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街谈巷议使得被矫正人员家属在村里抬不起头,罪犯自身也承受着对隐私的巨大压力,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西部农村地区社会矫正对象普遍文化层次低下,职业技能匮乏,加之社会上部分人对他们持有疑心、抱有偏见,使他们参与就业竞争能力大大降低。农村乡镇企业的私企性质,又决定了其不愿意支付雇佣农村矫正对象的显性或隐性成本。这都导致西部农村无法充分接纳社区矫正对象。西部农村乡镇司法所独力难支,矫正合力难以形成。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它不仅行使刑事执法权,还需承担社区犯罪关系的修复、社区群众的吸收与培训,以及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的引导与帮扶等工作。司法所已不堪重负。
此外,从全国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在城市开展,农村与城市的社区矫正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加之,成熟的社区矫正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如人格测评、心理矫正技术的引入等,但农村地区的智力资源、技术资源比较匮乏,很难像城市那样,吸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的参与,从而影响到矫正手段的科学化程度。对于农村社区矫正,截至目前代表性的是江苏的“枫桥模式”,针对农村辖区面积大、矫正对象分散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对矫正对象实行“5+1”监管模式(其中,“5”是指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属五个方面的人员;“1”是指矫正对象本人)。该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紧密结合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整合功能,“5+1”的社区矫正监管模式正是村民自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但“枫桥模式”是以成熟的社区环境为支撑的。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而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使得这一模式难以适合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矫正对象为求生计而外出务工,司法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方式,防止其脱管与漏管。目前,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的社区矫正,需要创建适合本地区的“西部模式”,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城市社区矫正模式以及东部农村模式。需要通过系统化的研究,终形成一整套融理论和实践为一体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理论,为构建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样本,为制定我国《社区矫正法》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样本。
正是在前述背景下,2013年12月,宜宾学院与宜宾市法学会、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公安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等达成合作共建“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协议。2014年2月,“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被四川省教育厅批准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4年6月,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宜宾学院举行了成立暨授牌仪式。中心成立以来开展了以下工作:
,面向全国高校、司法实务部门发布了2014年度、2015年度课题申报公告。经专家评审后共有32项课题取得立项,其中,招标课题1项、重点课题7项、一般课题21项,硕博学位论文资助课题3项。前述课题涵盖理论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农村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实证研究、矫正社会工作、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等领域,彰显中心在社区矫正方面正展开系统研究。
第二,与宜宾市司法局共同组建了宜宾市社区矫正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站。该站于2014年11月成立,首批聘任的17名社区矫正大学生志愿者、9名志愿者指导教师已经开展多次帮教活动,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及时了解矫正对象动态,积极配合司法所采取帮教措施,通过监督管理、心理辅导、教育帮助等方式促进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为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做出了贡献。
第三,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中心成立以来,中心成员积极从事科研项目申报,中心副主任肖乾利教授的“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分类分段递进式矫正模式研究”项目获得2015年四川省社科规划“法治专项课题”立项(SC15FZ006),中心其他成员取得省部级课题立项2项;科研成果方面,发表了社区矫正领域学术论文20余篇,并积极从事社会调查报告,有2项社会调查被四川省司法厅采纳。此外,中心成员还利用课余时间指导学生完成1项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社区矫正群众认同度调查及对策分析”(负责人2011级法学专业田佳同学,已经结题),1项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问题调查研究”(负责人2012级法学专业李海杰同学,在研)。
第四,举办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全国性学术研讨会。2014年6月27日,来自四川省司法厅、宜宾市政法委、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所辖区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文理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华大学、四川文理学院、四川理工学院、泸州医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宜宾学院等高校的60余名学者参与会议。我校王藩侯副校长、发展规划处范亚林等相关领导出席会议。王藩侯副校长代表学校为四川省司法厅刘朝宽副厅长颁发宜宾学院特聘教授聘书。刘朝宽副厅长作了题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主旨演讲,提出当前的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六大问题,即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统一协调问题、刑罚执行主体地位问题、非监禁刑行刑工作机制的衔接问题、社区矫正的场所问题、社区矫正社会化措施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体系问题。特邀专家、四川省学术带头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斌教授应邀作了“社区矫正的热难点及冷思考”的专题发言,梳理了当前社区矫正研究的十二大热点难点,并就是否应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纳入警察编制等问题从学术视角阐释了自己的论点。会后,中心将参会学者提交的30余篇论文归纳整理成该书,这既是对我们前期工作的部分总结,也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鞭策。
本书得以顺利出版,首先要感谢宜宾学院、宜宾市司法局相关领导的全力支持与帮助;同时,感谢全国各地高校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参会与提交论文,正是你们给予智慧上的奉献和赐稿,才得以将本书汇编;也要感谢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王小丽老师、张艳燕老师以及李海杰、李钰池、杨晴等同学在会议召开期间、会后论文编撰期间的辛勤组织工作与文字校对工作。后,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部主任彭江先生,正是由于你的鼎力相助,本书才顺利出版。
本书也是中心成立以来首次编辑出版的学术著作,在许多方面均欠缺经验,真诚期望得到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改造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社区矫正制度肇始于西欧和英国,发展于美国。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理念和实践上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报应主义”的刑罚执行观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并得到应有的惩罚。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存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他们是囚徒,却不受高墙电网的拘禁;他们是社区居民,却须接受行为和心理的“矫正”。
到20世纪80年代,社区矫正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并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改革发展趋势。连因税务欺诈而被判刑的意大利前总理贝卢斯科尼也曾正式申请做一年社区服务,而不是在监狱服刑或软禁。在中国,普通民众首次听到“社区矫正”这个词还是2002年香港著名歌星谢霆锋在一宗交通意外中找人“顶包”,法院裁定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其240小时社会服务令,不用监禁。这使得人民大众一下记住了“社区服务”这一新名词。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伴随“明星效应”才走进公众视野的。
由于社区矫正契合了“和谐社会”执政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虽然在现实中还存在经费无法保障、场所无法落实、司法行政人员无执法身份、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公检法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缺失协调联动机制等问题,但社区矫正事业的蓬勃发展得到了政策与法律的回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共中央的前述举措回应了社会关切,为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建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撑与发展方向。自《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对社区矫正问题作出规定后,有关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刑事立法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目前为止我国该领域一部规范性文件。
自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以来,北京及东部地区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已基本上形成了两类主流模式,即“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由于地处首都北京这个地域的特殊性,北京模式秉持着:维稳理念下的严格管理,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管理,招聘下岗、退休人员参与协管,组建“阳光中途之家”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培训。但北京模式强调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与专业性,过于扩大被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简单地将监狱管理体制移植到社区矫正中,会与这一群体的现实状况相矛盾,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准确性以及长远的社区矫正效果。
“上海模式”强调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的过程之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实行专门化机构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但“上海模式”是在上海位于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实力雄厚,有良好的社区环境,基层组织和文明建设发展成熟,市民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较高,有一支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等等这样良好的经济、社会基础上开展的。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水平,正如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一样,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差距。在我国广阔的西部地区,难以找寻到 “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的适用环境。在西部地区还存在行刑理念滞后、经费无法保障等问题,导致在多数人头脑中还存有对利用社区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抵触情绪,对于开放性、包容性问题,人们还存在着很多的顾虑。此外,西部地区尤其在农村的民间力量极不发达,缺乏相关的社团,基本不存在具有慈善和志愿功能的组织。社区矫正主要依靠乡镇基层司法所推动。但大部分乡镇司法所只有1~2名工作人员,甚至还存在“无人所”。名义上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但因同时承担着辖区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使得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减少。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求还相差甚远。农村熟人社会的特性是主要依赖血缘关系或宗族关系,在乡村里很难保留隐私,彼此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街谈巷议使得被矫正人员家属在村里抬不起头,罪犯自身也承受着对隐私的巨大压力,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西部农村地区社会矫正对象普遍文化层次低下,职业技能匮乏,加之社会上部分人对他们持有疑心、抱有偏见,使他们参与就业竞争能力大大降低。农村乡镇企业的私企性质,又决定了其不愿意支付雇佣农村矫正对象的显性或隐性成本。这都导致西部农村无法充分接纳社区矫正对象。西部农村乡镇司法所独力难支,矫正合力难以形成。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它不仅行使刑事执法权,还需承担社区犯罪关系的修复、社区群众的吸收与培训,以及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的引导与帮扶等工作。司法所已不堪重负。
此外,从全国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在城市开展,农村与城市的社区矫正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加之,成熟的社区矫正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如人格测评、心理矫正技术的引入等,但农村地区的智力资源、技术资源比较匮乏,很难像城市那样,吸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的参与,从而影响到矫正手段的科学化程度。对于农村社区矫正,截至目前代表性的是江苏的“枫桥模式”,针对农村辖区面积大、矫正对象分散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对矫正对象实行“5+1”监管模式(其中,“5”是指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属五个方面的人员;“1”是指矫正对象本人)。该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紧密结合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整合功能,“5+1”的社区矫正监管模式正是村民自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但“枫桥模式”是以成熟的社区环境为支撑的。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而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使得这一模式难以适合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矫正对象为求生计而外出务工,司法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方式,防止其脱管与漏管。目前,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的社区矫正,需要创建适合本地区的“西部模式”,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城市社区矫正模式以及东部农村模式。需要通过系统化的研究,终形成一整套融理论和实践为一体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理论,为构建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样本,为制定我国《社区矫正法》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样本。
正是在前述背景下,2013年12月,宜宾学院与宜宾市法学会、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公安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等达成合作共建“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协议。2014年2月,“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被四川省教育厅批准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4年6月,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宜宾学院举行了成立暨授牌仪式。中心成立以来开展了以下工作:
,面向全国高校、司法实务部门发布了2014年度、2015年度课题申报公告。经专家评审后共有32项课题取得立项,其中,招标课题1项、重点课题7项、一般课题21项,硕博学位论文资助课题3项。前述课题涵盖理论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农村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实证研究、矫正社会工作、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等领域,彰显中心在社区矫正方面正展开系统研究。
第二,与宜宾市司法局共同组建了宜宾市社区矫正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站。该站于2014年11月成立,首批聘任的17名社区矫正大学生志愿者、9名志愿者指导教师已经开展多次帮教活动,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及时了解矫正对象动态,积极配合司法所采取帮教措施,通过监督管理、心理辅导、教育帮助等方式促进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为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做出了贡献。
第三,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中心成立以来,中心成员积极从事科研项目申报,中心副主任肖乾利教授的“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分类分段递进式矫正模式研究”项目获得2015年四川省社科规划“法治专项课题”立项(SC15FZ006),中心其他成员取得省部级课题立项2项;科研成果方面,发表了社区矫正领域学术论文20余篇,并积极从事社会调查报告,有2项社会调查被四川省司法厅采纳。此外,中心成员还利用课余时间指导学生完成1项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社区矫正群众认同度调查及对策分析”(负责人2011级法学专业田佳同学,已经结题),1项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问题调查研究”(负责人2012级法学专业李海杰同学,在研)。
第四,举办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全国性学术研讨会。2014年6月27日,来自四川省司法厅、宜宾市政法委、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所辖区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文理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华大学、四川文理学院、四川理工学院、泸州医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宜宾学院等高校的60余名学者参与会议。我校王藩侯副校长、发展规划处范亚林等相关领导出席会议。王藩侯副校长代表学校为四川省司法厅刘朝宽副厅长颁发宜宾学院特聘教授聘书。刘朝宽副厅长作了题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主旨演讲,提出当前的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六大问题,即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统一协调问题、刑罚执行主体地位问题、非监禁刑行刑工作机制的衔接问题、社区矫正的场所问题、社区矫正社会化措施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体系问题。特邀专家、四川省学术带头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斌教授应邀作了“社区矫正的热难点及冷思考”的专题发言,梳理了当前社区矫正研究的十二大热点难点,并就是否应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纳入警察编制等问题从学术视角阐释了自己的论点。会后,中心将参会学者提交的30余篇论文归纳整理成该书,这既是对我们前期工作的部分总结,也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鞭策。
本书得以顺利出版,首先要感谢宜宾学院、宜宾市司法局相关领导的全力支持与帮助;同时,感谢全国各地高校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参会与提交论文,正是你们给予智慧上的奉献和赐稿,才得以将本书汇编;也要感谢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王小丽老师、张艳燕老师以及李海杰、李钰池、杨晴等同学在会议召开期间、会后论文编撰期间的辛勤组织工作与文字校对工作。后,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部主任彭江先生,正是由于你的鼎力相助,本书才顺利出版。
本书也是中心成立以来首次编辑出版的学术著作,在许多方面均欠缺经验,真诚期望得到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肖乾利
2015年11月1日于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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