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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09609
编 导 论
章 犯罪学概述 3
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 3
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 12
第三节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9
第四节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25
第五节 犯罪学发展的历史阶段 32
第二章 犯罪学的主要理论 39
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39
第二节 犯罪生物学理论 49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理论 52
第四节 犯罪社会学理论 55
第五节 其他犯罪学理论 58
第二编 犯罪现象论
第三章 犯罪现象的构成 67
节 犯罪现象概述 67
第二节 犯罪人 72
第三节 犯罪行为 78
第四节 犯罪被害人 85
第四章 犯罪现象的测量 92
节 犯罪测量的价值 92
第二节 犯罪测量中的犯罪黑数 95
第三节 我国犯罪测量中的犯罪黑数问题 99
第五章 犯罪的主要类型 106
节 未成年人犯罪 106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 115
第三节 网络犯罪 120
第四节 贪利性犯罪 125
第五节 暴力犯罪 128
第六节 无被害人犯罪 133
第三编 犯罪原因论
第六章 犯罪原因概述 141
节 犯罪原因的概念 141
第二节 犯罪原因的结构层次 145
第三节 犯罪原因研究的原则 151
第七章 社会因素与犯罪 155
节 文化因素与犯罪 156
第二节 政治因素与犯罪 162
第三节 经济因素与犯罪 166
第四节 大众传媒与犯罪 173
第五节 微观环境与犯罪 176
第八章 性别、年龄与犯罪 184
节 性别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84
第二节 年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90
第九章 时间、空间与犯罪 196
节 时间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96
第二节 空间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99
第三节 城市与农村犯罪比较 202
第十章 犯罪生成机制 208
节 犯罪生成机制概述 208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形成 210
第三节 犯罪情境 216
第四节 社会反应 224
第四编 犯罪预防论
第十一章 犯罪预防概述 237
节 犯罪预防的概念 237
第二节 犯罪预防的价值 242
第三节 犯罪预防的分类 248
第四节 犯罪预防的实施 251
第十二章 犯罪的社会预防 257
节 社会预防的概念及功能 257
第二节 宏观社会预防 261
第三节 微观社会预防 272
第十三章 犯罪的情境预防 279
节 情境预防的概念 279
第二节 情境预防的根据 286
第三节 情境预防措施 293
第四节 情境预防理论的实证分析 297
第十四章 犯罪的刑罚预防 303
节 刑罚预防的概念 303
第二节 刑罚的预防价值 306
第三节 刑罚预防的实现 310
第十五章 犯罪预测 319
节 犯罪预测的概念与分类 319
第二节 犯罪预测的原理与局限 322
第三节 犯罪预测的方法示例 327
第十六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34
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 334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 337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形成与发展 340
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 342
(一)关于犯罪人的科学
将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是伴随着犯罪学的诞生就存在的一种认识。犯罪学的主要创始人———龙勃罗梭就以从人类学角度研究犯罪人而著称。他于1876年出版的传世之作就名为《犯罪人论》。在该书序言中,龙勃罗梭写到:“直接从体质上和心理上分析犯罪人,将他同相对正常的人和精神病人作一比较是适宜的。” 自此以后,犯罪学是“关于犯罪人的科学”的思想便成为在犯罪学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至20世纪50年代,这一思想在欧洲大陆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不少犯罪学家看来,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综合体,同时也是一门关于犯罪人的科学。因为,人们所接触的是犯罪人,所要解决的也是犯罪人问题。事实上,自龙勃罗梭之后,实证主义的立场为后来的大多数犯罪学家所接受,他们基于“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这一假定,在早期犯罪学家的研究基础之上,继续借助于各种不同的理论(除生物学理论外,更主要的是社会学、心理学理论)研究和解释犯罪人为什么和如何实施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犯罪学研究视野的这种局限性,在20世纪50年代末已引起了一些犯罪学家的注意。美国学者杰佛在1959年论及过去的犯罪学只重视个体犯罪人而忽视刑法在犯罪产生过程中的作用这一现象时就曾正确地指出:“实证主义学派的重要意义在于把注意力集中在犯罪动机和个体犯罪人身上。它在犯罪人那里而不是在刑法那里寻找对犯罪的解释。当今任何一种在教科书上讨论的关于犯 罪行为的理论都是如此,即使这种解释是根据社会和群体因素而不是根据生物学因素。”
(二)关于犯罪行为的科学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效仿古典刑法,提出了一个客观主义的犯罪学概念,将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现代犯罪社会学的重要奠基者———法国学者迪尔凯姆(Durkheim)就曾将犯罪学定义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他指出:“我们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外在特征,一旦实施社会就将以被称之为刑罚的这种特殊方式作出反应。人们将这些行为归入非正常的特殊行为之列,并强加于所有这类应受处罚的行为一个共同的称谓:犯罪。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科学正是以这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 由此可以看出,客观主义的犯罪学概念是否认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存在重大差别的。在这类观点看来,犯罪行为与其说是由于犯罪人方面的缺陷而形成的,不如说是犯罪人拒绝接受现存社会规范的一种反抗行为。随后,这一犯罪学概念在英、美国家的激进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理论中又得以再现和发展。
(三)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
对于犯罪行为为什么会产生、犯罪的根源何在这类问题,早期的犯罪学家们实际上也进行了阐述。龙勃罗梭在人类学和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犯罪行为是一种由实施者的体格和心理特征所决定的自然现象。菲利则从更广泛的角度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元论”。在他看来,人类行为,无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一个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及周围生活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就人类学因素(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而言,对此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明确答案,因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环境的相对作用,随着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特征的不同而不同。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基本认识,无疑具有相当科学的成分,并为传统犯罪原因论的历史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些早期犯罪学家的研究的基础上,后来的犯罪学家们以极大的兴趣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有关犯罪原因的众多理论学派。
(四)关于社会反应的科学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来看,在对犯罪学的理解上,无论是将它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还是将它视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犯罪学始终被视为一门解释犯罪的学科。也即,犯罪学的特殊任务在于系统地说明为什么一些社会成员面对社会的禁令和惩罚的威慑,仍然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去以身试法。虽然不能说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的社会反应方面毫无研究兴趣,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关注十分有限,并带有自发主义的倾向。因为,传统犯罪学所注意到的对犯罪的社会反应问题,主要集中于监禁刑的负面作用这一十分有限的方面。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20世纪的后30年,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犯罪学界,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走上了一条与传统犯罪学相逆的改革之路,终形成了现代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社会反应理论。所谓“社会反应”理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学理论流派,而是20世纪后期所出现的一些以强调犯罪行为与社会组织、社会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的统称。其中,构成社会反应理论核心的是三种犯罪学理论:权力冲突论、标签论和激进的或批判的犯罪学理论。这三种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非正式的和正式的社会反应对犯罪生成的作用,因而被统称为社会反应理论。时至今日,注重从社会反应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已成为现代犯罪学研究的当然视角。社会反应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是偏离行为引发了社会控制,相反,正是社会控制本身导致了偏离行为;偏离行为并不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真正具有偏离性,而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者适用规则及制裁于“违法者”的结果。由此,持这种观点的犯罪学家认为,不应把刑法所规制的行为作为犯罪学的对象;犯罪学的任务在于对社会反应机制进行系统的社会分析,包括从制定刑事法律直至通过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职能作用,以及借助于受害人、与受害人关系亲近者和新闻媒介的反应来适用刑事制裁的全过程,由此表明和论证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在“制造”犯罪的。目前,社会反应理论在西方国家比较活跃,并对传统犯罪学理论形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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