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314940
内容简介
《刑法概说(总论)》全面探讨了刑法学派、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等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犯罪成立理论、犯罪形态理论等犯罪论的一般阙题,以及以刑罚制度为核心的刑事责任问题。在犯罪成立理论方面,《刑法概说(总论)》按照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三阶层理论撰写,同时兼顾我国刑法现有规定,尽量维持国内刑法学说中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相关理论范畴。在犯罪形态方面,充分吸收了国内外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刑法概说(总论)》在刑事责任论方面以刑法基础理论的阐释为主,适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刑罚理论阐释既保持相应的理论深度,又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目 录
编 绪论
章 刑法概说
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目的与机能
第三节 刑事立法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学派
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刑事古典学派
第三节 近代刑法学派的展开
第四节 我国的刑法学派问题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编 犯罪论
第五章 犯罪概述
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四节 犯罪成立条件
第六章 构成要件
节 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行为主体
第三节 实行行为
第四节 行为对象
第五节 构成要件结果
第六节 因果关系
第七节 构成要件中的其他客观要素
第八节 构成要件故意
第九节 构成要件过失
第七章 违法性
节 违法性概述
第二节 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和种类
第三节 正当防卫
第四节 紧急避险
第五节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八章 有责性
节 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既遂犯
……
第三编 刑事责任论
章 刑法概说
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目的与机能
第三节 刑事立法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学派
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刑事古典学派
第三节 近代刑法学派的展开
第四节 我国的刑法学派问题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编 犯罪论
第五章 犯罪概述
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四节 犯罪成立条件
第六章 构成要件
节 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行为主体
第三节 实行行为
第四节 行为对象
第五节 构成要件结果
第六节 因果关系
第七节 构成要件中的其他客观要素
第八节 构成要件故意
第九节 构成要件过失
第七章 违法性
节 违法性概述
第二节 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和种类
第三节 正当防卫
第四节 紧急避险
第五节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八章 有责性
节 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既遂犯
……
第三编 刑事责任论
在线试读
《刑法概说(总论)》:
第四节我 国的刑法学派问题
一、学派存在的意义
国外刑法学派纷呈,而在我国,还没有明显的学派对立。学派的形成不但是评价一个国家刑法成熟与否的标志,本身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学派之争可以深化刑法理论研究
刑法理论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分歧,源于对刑法性质、机能的不同认识。比如,误以为白糖是砒霜而以之杀人,如果彻底坚持客观主义,就会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白糖是不可能侵害人的生命的;如果彻底坚持主观主义,则行为成立犯罪,因为透过该行为,反映出了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如果研究者没有自己的学派立场,没有认识到自己理论的核心,就不会形成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事论事,从而在不同问题上得出互相矛盾的结论。学派之间的对立可以促使学者之间的相互批判。“批判可以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因为受批判的一方为了坚持自己的学说,不得不使自己的学说更加有力;批判也可能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因为受批判者的一方如果不能提出更充分的理由,则必须放弃自己的观点;批判还能促使批判者的理论完善,因为批判者在批判对方的缺陷时,必然会思考自己的学说是否会存在类似缺陷。”①
(二)学派之争对于完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一般是成文法,“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是民意的真实体现,刑事立法过程是将人民意志法定化的过程。”②在刑事立法过程中,通过学派之争,立法者可以兼听则明,充分体察民意、认识民意,选择能体现正义、反映公理的主张。以德国刑事立法为例,德国1871年的旧刑法规定短期自由刑的刑期为1日,在此后的刑法修改过程中,各种党派、学派就短期自由刑的期限、存废等展开了激烈争论。1962年的政府刑法改正草案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提高到l周。这是因为基于道义责任论的立场,首先考虑了报应、赎罪的需要。而1966年由学者们起草的刑法改正草案则完全废止了不满6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并代之以罚金、公益劳动等措施,这是由于草案基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首先考虑了回归社会、特殊预防的需要;而司法行政当局则认为,不能完全废止短期自由刑,但应否定不满1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律师联合会刑法委员会既有支持1个月以上的短期自由刑者,又有支持完全废止不满6个月的短期自由刑者。①后争论的结果是采取了并合主义的立场。一方面在其刑法中规定自由刑的刑为1个月,另一方面又规定短期自由刑属于例外情况,只在极个别条件下适用。
(三)学派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
刑法理论对刑法司法具有重大指导作用,理论的深入必然导致刑事司法的进步。或许,学派之争可能使刑法的适用变得更加复杂,法官可能会根据不同学派的观点作出不同的判决,使判决结论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法官如果根据他所主张的学派的观点作出判决,他必须阐明他的判决理由,使他的判决结论为大家接受。如果他依据某一学派的观点作出的判决不能使大家信服,主张其他学派的法官可能会在说理的基础上进行改判。在法官的论争之中,真理越辩越明,得出的判决结论终会比较公正。还有,在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交锋中,也会产生学派的争论,对于法官明辨是非,作出合理的裁决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总之,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涉及对在任何条件下都会认为有犯罪性的行为的评判,也涉及犯罪论、刑罚论中的其他命题。今天我们所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在他们那里都可以找到理论依据。关于犯罪及刑罚本质的论争,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的理解以及各个时代的社会状况,借助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理论,我们既可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又可以避免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谓争执。这样,中国刑法学就能在避免无谓的纠缠的前提下,在一些根本问题上有对立,从不同的角度打磨刑法这块“宝石”,真理就会越辩越明,目前制约刑法学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得到解决,刑法制度合理化的速度将大幅度加快,中国刑法学就能赢得更好的发展契机。
……
第四节我 国的刑法学派问题
一、学派存在的意义
国外刑法学派纷呈,而在我国,还没有明显的学派对立。学派的形成不但是评价一个国家刑法成熟与否的标志,本身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学派之争可以深化刑法理论研究
刑法理论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分歧,源于对刑法性质、机能的不同认识。比如,误以为白糖是砒霜而以之杀人,如果彻底坚持客观主义,就会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白糖是不可能侵害人的生命的;如果彻底坚持主观主义,则行为成立犯罪,因为透过该行为,反映出了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如果研究者没有自己的学派立场,没有认识到自己理论的核心,就不会形成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事论事,从而在不同问题上得出互相矛盾的结论。学派之间的对立可以促使学者之间的相互批判。“批判可以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因为受批判的一方为了坚持自己的学说,不得不使自己的学说更加有力;批判也可能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因为受批判者的一方如果不能提出更充分的理由,则必须放弃自己的观点;批判还能促使批判者的理论完善,因为批判者在批判对方的缺陷时,必然会思考自己的学说是否会存在类似缺陷。”①
(二)学派之争对于完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一般是成文法,“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是民意的真实体现,刑事立法过程是将人民意志法定化的过程。”②在刑事立法过程中,通过学派之争,立法者可以兼听则明,充分体察民意、认识民意,选择能体现正义、反映公理的主张。以德国刑事立法为例,德国1871年的旧刑法规定短期自由刑的刑期为1日,在此后的刑法修改过程中,各种党派、学派就短期自由刑的期限、存废等展开了激烈争论。1962年的政府刑法改正草案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提高到l周。这是因为基于道义责任论的立场,首先考虑了报应、赎罪的需要。而1966年由学者们起草的刑法改正草案则完全废止了不满6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并代之以罚金、公益劳动等措施,这是由于草案基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首先考虑了回归社会、特殊预防的需要;而司法行政当局则认为,不能完全废止短期自由刑,但应否定不满1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律师联合会刑法委员会既有支持1个月以上的短期自由刑者,又有支持完全废止不满6个月的短期自由刑者。①后争论的结果是采取了并合主义的立场。一方面在其刑法中规定自由刑的刑为1个月,另一方面又规定短期自由刑属于例外情况,只在极个别条件下适用。
(三)学派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
刑法理论对刑法司法具有重大指导作用,理论的深入必然导致刑事司法的进步。或许,学派之争可能使刑法的适用变得更加复杂,法官可能会根据不同学派的观点作出不同的判决,使判决结论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法官如果根据他所主张的学派的观点作出判决,他必须阐明他的判决理由,使他的判决结论为大家接受。如果他依据某一学派的观点作出的判决不能使大家信服,主张其他学派的法官可能会在说理的基础上进行改判。在法官的论争之中,真理越辩越明,得出的判决结论终会比较公正。还有,在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交锋中,也会产生学派的争论,对于法官明辨是非,作出合理的裁决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总之,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涉及对在任何条件下都会认为有犯罪性的行为的评判,也涉及犯罪论、刑罚论中的其他命题。今天我们所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在他们那里都可以找到理论依据。关于犯罪及刑罚本质的论争,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的理解以及各个时代的社会状况,借助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理论,我们既可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又可以避免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谓争执。这样,中国刑法学就能在避免无谓的纠缠的前提下,在一些根本问题上有对立,从不同的角度打磨刑法这块“宝石”,真理就会越辩越明,目前制约刑法学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得到解决,刑法制度合理化的速度将大幅度加快,中国刑法学就能赢得更好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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