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4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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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刑法学讲义:刑法关键词》作者从刑法总则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中挑选了8个关键词,对它们展开了严谨和深入的学术论证:刑事法治、宽严相济、附属刑法、罪刑法定、罪行平等、罪刑均衡、犯罪概念、出罪“但书”、犯罪论体系。作者基于自己在**人民法院任职的便利,收集了大量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案例。这些案例大多是一手的案例,以其鲜活的样态呈现在读者面前,经过他的挖掘和加工,进入理论叙述体系,对于充实刑法理论的实践性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内容简介
《实践刑法学讲义:刑法关键词》作者为法院研究室的法官,著作颇丰。作者根据刑法学的理论知识,结合长期在法院研究室的审判实践及调研经验,结合审判机构的权威法律审判资源及文献,试图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大量典型指导性案例,根据审判实践中的疑点难点,诸如罪刑法定、”口袋罪”、等概念,探讨法学理论到实践的经验所得,总结整理出出教义刑法学的法学专著。
目 录
关键词之一:刑事法治
一、刑事法治的表达
二、刑事法治的面相
关键词之二:宽严相济
一、宽严相济的类型划分
二、宽严相济的政治解读
三、宽严相济的立法体现
四、宽严相济的司法贯彻
关键词之三:罪刑法定
一、刑事立法细化的罪刑法定
二、司法解释体现的罪刑法定
三、裁判解释表达的罪刑法定
四、学理解释阐述的罪刑法定
关键词之四:罪刑平等
一、罪刑平等的理论解读
二、罪刑平等的立法保障
三、罪刑平等的个案背离
四、罪刑平等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之五:罪刑均衡
一、罪刑均衡的理论解读
二、罪刑均衡的立法背离
三、罪刑均衡的司法体现
关键词之六: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总则规定
二、犯罪概念的分则规定
关键词之七:出罪“但书”
一、出罪“但书”的理论解读
二、出罪“但书”的功能定位
三、出罪“但书”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之八: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论体系的概念范畴
二、犯罪论体系的法益机能
三、犯罪论体系的位阶逻辑
四、犯罪论体系的实践表达
代跋:关于审判权的三点思考
——以现行宪法政制架构为中心
一、司法权仅是中央的事权吗?
二、法院管理,“条条”优于“块块”吗?
三、地方法院是“地方的”还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
案例索引
参考书目
后记
一、刑事法治的表达
二、刑事法治的面相
关键词之二:宽严相济
一、宽严相济的类型划分
二、宽严相济的政治解读
三、宽严相济的立法体现
四、宽严相济的司法贯彻
关键词之三:罪刑法定
一、刑事立法细化的罪刑法定
二、司法解释体现的罪刑法定
三、裁判解释表达的罪刑法定
四、学理解释阐述的罪刑法定
关键词之四:罪刑平等
一、罪刑平等的理论解读
二、罪刑平等的立法保障
三、罪刑平等的个案背离
四、罪刑平等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之五:罪刑均衡
一、罪刑均衡的理论解读
二、罪刑均衡的立法背离
三、罪刑均衡的司法体现
关键词之六: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总则规定
二、犯罪概念的分则规定
关键词之七:出罪“但书”
一、出罪“但书”的理论解读
二、出罪“但书”的功能定位
三、出罪“但书”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之八: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论体系的概念范畴
二、犯罪论体系的法益机能
三、犯罪论体系的位阶逻辑
四、犯罪论体系的实践表达
代跋:关于审判权的三点思考
——以现行宪法政制架构为中心
一、司法权仅是中央的事权吗?
二、法院管理,“条条”优于“块块”吗?
三、地方法院是“地方的”还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
案例索引
参考书目
后记
在线试读
(一)从刑事案例看刑事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有不同的层次之分,处在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间包括立法理念和司法理念,再往下还包括刑事司法理念、民事司法理念。就刑事法治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主要的就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处仅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例作分析。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法治含有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19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适用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阶段,就是要求做到同样的罪受到同样的罚,不同的罪受到不同的罚。在刑事个案处理中,该原则既指导着量刑,也指导着定罪中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后者而言,具体是指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考虑到法定刑的配置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制约功能,得出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例如,1997年《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的“伤害”就应解释为不包括轻伤,否则就会得出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假如包括“轻伤”,就会形成如下结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但没有造成他人轻伤的,适用该条第1款规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导致他人轻伤的,适用此条第2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仅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此种“以刑制罪”②的主张不能化。例如,针对《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暴力、胁迫的程度,有学者认为,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应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应该比强奸罪的程度低;有学者认为,此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与强奸罪作出相同解释。在我看来,此罪的暴力、威胁应达到“强制”的程度,的程度不应达到杀死。前种意见无疑会缩小此罪的外延。暴力、胁迫的程度即使超出强奸罪的程度,从法律评价来看,无疑也应肯定其可构成此罪,只是在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下,再按相关罪数形态问题进行处理。
(二)从刑事案例看刑事法治思维
法治的实现仰赖着一种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法律思维具有不同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伦理思维的特殊属性。就刑事司法而言,定罪量刑关乎公民的重要法益,更需要一套科学严谨的思维来加以保障,以实现“精密司法”。刑事个案处理中,不同的思维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案例】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被告人朱建勇利用事先获悉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被害人陆正辉、赵佩花夫妇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然后篡改了密码,并使用陆、赵夫妇的资金和股票,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股票交易。5月16日,朱建勇再次作案时被当场发现。按照股票成交平均价计算,用首次作案时该账户内的股票与资金余额,减去案发时留有的股票与资金余额,朱建勇共给陆、赵夫妇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19.7万余元。朱建勇被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并赔偿了陆、赵夫妇的经济损失。
……
法治理念有不同的层次之分,处在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间包括立法理念和司法理念,再往下还包括刑事司法理念、民事司法理念。就刑事法治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主要的就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处仅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例作分析。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法治含有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19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适用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阶段,就是要求做到同样的罪受到同样的罚,不同的罪受到不同的罚。在刑事个案处理中,该原则既指导着量刑,也指导着定罪中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后者而言,具体是指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考虑到法定刑的配置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制约功能,得出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例如,1997年《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的“伤害”就应解释为不包括轻伤,否则就会得出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假如包括“轻伤”,就会形成如下结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但没有造成他人轻伤的,适用该条第1款规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导致他人轻伤的,适用此条第2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仅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此种“以刑制罪”②的主张不能化。例如,针对《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暴力、胁迫的程度,有学者认为,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应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应该比强奸罪的程度低;有学者认为,此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与强奸罪作出相同解释。在我看来,此罪的暴力、威胁应达到“强制”的程度,的程度不应达到杀死。前种意见无疑会缩小此罪的外延。暴力、胁迫的程度即使超出强奸罪的程度,从法律评价来看,无疑也应肯定其可构成此罪,只是在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下,再按相关罪数形态问题进行处理。
(二)从刑事案例看刑事法治思维
法治的实现仰赖着一种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法律思维具有不同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伦理思维的特殊属性。就刑事司法而言,定罪量刑关乎公民的重要法益,更需要一套科学严谨的思维来加以保障,以实现“精密司法”。刑事个案处理中,不同的思维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案例】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被告人朱建勇利用事先获悉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被害人陆正辉、赵佩花夫妇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然后篡改了密码,并使用陆、赵夫妇的资金和股票,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股票交易。5月16日,朱建勇再次作案时被当场发现。按照股票成交平均价计算,用首次作案时该账户内的股票与资金余额,减去案发时留有的股票与资金余额,朱建勇共给陆、赵夫妇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19.7万余元。朱建勇被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并赔偿了陆、赵夫妇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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