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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516627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动物医学类专业用)》文字精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运用新媒体——二维码,现代职教特色鲜明,既可作为教师和学生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教材,又可作为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短期培训、技术服务和继续学习的参考用书。
绪论
项目一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
模块一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项目二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任务一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
任务二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任务三 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
项目三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任务一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基本知识
任务二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
任务三 畜牧兽医行政裁决
任务四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
项目四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
任务一 受案范围及管辖受案范围
任务二 诉讼参加人
任务三 证据
任务四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任务五 执行
任务六 畜牧兽医行政责任及侵权赔偿
模块二 畜牧兽医法规
项目五 畜牧管理
任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概述
任务二 畜禽养殖管理
任务三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管理
项目六 兽医管理
任务一 《动物防疫法》概述
任务二 动物疫病预防
任务三 动物检疫管理
任务四 动物诊疗管理
任务五 官方兽医制度
项目七 兽药管理
任务一 兽药生产企业管理
任务二 兽药经营企业管理
任务三 兽药使用管理
项目八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任务一 概述
任务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管理
任务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管理
任务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
项目九 畜牧兽医有关标准
项目十 实验动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
任务一 实验动物管理
任务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附录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附录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附录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附录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附录Ⅴ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附录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附录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附录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附录Ⅸ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附录Ⅹ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动物医学类专业用)》:
一、国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概述
(一)检疫的概念
动物检疫是指由法定的机构或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疫病状况及卫生安全实施强制性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结论性法定证明的行为。
(二)检疫的基本内容
动物、动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如动物疫苗、血清、动植物废弃物及装载容器、包装物和可能污染的运输工具等检疫对象中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性质
(1)检疫是一种以技术为依托的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2)检疫是法律规定的技术性强制措施。
(3)检疫技术方面的标准和处理方法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4)检疫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
(四)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五)报检制度
1.货主申报检疫
2010年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d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前3d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d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h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到场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3.官方兽医对检疫结果负责
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4.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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