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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099873丛书名: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的内容体系设计如下:法律原理编,内容包括:证券的概念、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法律行为编,内容包括: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法律主体编,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市场监管组织;法律责任编,内容包括:证券法律责任概述、证券民事法律责任主要类型、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目 录
编 证券法律原理编
章 证券的概念
节 什么是证券
第二节 证券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证券的分类
第二章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节 股票
第二节 债券
第三节 投资基金份额
第四节 衍生证券
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节 公开原则
第二节 公平原则
第三节 公正原则
第四节 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四章 我国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节 1998年《证券法》制定前的发展概况
第二节 1998年《证券法》的制定
第三节 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
第二编 证券法律行为编
第五章 证券发行制度
节 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审核
第三节 证券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第六章 证券上市制度
节 证券上市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上市程序
第七章 证券交易制度
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程序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三编 证券法律主体编
第九章 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第十章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市场监管组织
第四编 证券法律责任编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责任
章 证券的概念
节 什么是证券
第二节 证券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证券的分类
第二章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节 股票
第二节 债券
第三节 投资基金份额
第四节 衍生证券
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节 公开原则
第二节 公平原则
第三节 公正原则
第四节 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四章 我国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节 1998年《证券法》制定前的发展概况
第二节 1998年《证券法》的制定
第三节 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
第二编 证券法律行为编
第五章 证券发行制度
节 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审核
第三节 证券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第六章 证券上市制度
节 证券上市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上市程序
第七章 证券交易制度
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程序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三编 证券法律主体编
第九章 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第十章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市场监管组织
第四编 证券法律责任编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责任
在线试读
编 证券法律原理编
章 证券的概念
第二节 证券的法律特征
一、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产生的初衷之一,在于突破关注财产实物形态、重视财产现实支配的传统权利观念的限制,完成民事权利从非标准化向标准化、弱流动性向流动性的转变,限度地促进民事权利快捷、高效、安全地流通与实现。无论如何,证券代表或表彰特定民事权利,其不可能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或自另一角度言,民事权利化体为证券,“二者几于相同”①。须说明者有二:一为并非所有民事权利皆可券化,民事权利体系庞杂,种类繁多,至少可简单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及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兼具的特殊权利三类,人身权因其性质不宜亦不能证券化,因此可由证券代表或表彰的往往是财产性民事权利;二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性民事权利皆可证券化,可由证券代表或表彰的只能是客观存在现实需要而其自身性质又适宜证券化的特定民事权利。至于实践中可由证券代表或表彰的特定民事权利的类别与范围,取决于社会实践需求、人们权利观念、立法价值取向等诸多因素。
财产性权利凭证特征认定的意义,在于指引了证券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尊重并保护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实质。具体而言,无论是证券化前的条件设置、还是证券化中的具体过程,还是证券化后的权利保护,证券法律制度不仅不应进行不当的、过分的干涉,相反应尊重并促成特定民事权利证券化的现实需求及顺利完成,应健全并完善证券权利的流通过程及实现机制。
……
章 证券的概念
第二节 证券的法律特征
一、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产生的初衷之一,在于突破关注财产实物形态、重视财产现实支配的传统权利观念的限制,完成民事权利从非标准化向标准化、弱流动性向流动性的转变,限度地促进民事权利快捷、高效、安全地流通与实现。无论如何,证券代表或表彰特定民事权利,其不可能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或自另一角度言,民事权利化体为证券,“二者几于相同”①。须说明者有二:一为并非所有民事权利皆可券化,民事权利体系庞杂,种类繁多,至少可简单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及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兼具的特殊权利三类,人身权因其性质不宜亦不能证券化,因此可由证券代表或表彰的往往是财产性民事权利;二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性民事权利皆可证券化,可由证券代表或表彰的只能是客观存在现实需要而其自身性质又适宜证券化的特定民事权利。至于实践中可由证券代表或表彰的特定民事权利的类别与范围,取决于社会实践需求、人们权利观念、立法价值取向等诸多因素。
财产性权利凭证特征认定的意义,在于指引了证券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尊重并保护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实质。具体而言,无论是证券化前的条件设置、还是证券化中的具体过程,还是证券化后的权利保护,证券法律制度不仅不应进行不当的、过分的干涉,相反应尊重并促成特定民事权利证券化的现实需求及顺利完成,应健全并完善证券权利的流通过程及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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