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098166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部以现行物权法规范为基础,以实例研习为特色,融理论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材。 本书主要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设计编、章的顺序和结构。全书分为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5编、20章,几乎涵盖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内容,并在结构上具有明确的对应性,其针对性不言自明。 书中还大量选择了社会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尤其是物权法颁布以后出现的,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讨论的新案件。另外,本书在保证可读性的前提下引入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例,是考虑到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当注重增强其解决现实问题、解析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本书所欲提供的不仅仅是关于物权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希望从方法论的角度培养读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目 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第六章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八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九章 相邻关系
第十章 共有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第六章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八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九章 相邻关系
第十章 共有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免费在线读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dominium)、役权(servitutes)、永佃权(empyteusis)、地上权(superficies)、抵押权(hypotheca)、质权(pigus)等物权形式,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相对应的对物之诉,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罗马法时期没有物权一语,同一用语在罗马法时期毋宁说是在对他人的物的权利,即后世所称的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关于物权的概念,学者有以下观点:
1.对物关系说
19世纪德国古典法学时期,学者登伯格(Dernburg)等人积极倡导对物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债权是人与人的关系,而物权则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被学者定义为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利益的财产权。
2.对人关系说
德国民法学者温德莎伊德(Windscheid)和萨维尼(Savigny)等人倡导对人关系说。该说认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无论性质如何,事实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债权作为对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可对抗一般人。温德莎伊德认为,权利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非存在于人与物之间。基于此,物权被定义为权利人排斥他人侵害的财产权,该权利具有对抗一般人的特征。
3.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物权既有对物关系,也有对人关系,是对物的支配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结合。物权人不仅能够对物进行支配,而且能够对抗一般人,使一般人负有不作为的消极义务。有学者认为:“盖物权之成立,具有两种因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之支配力(学者谓之积极要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谓之消极要素)。”
……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dominium)、役权(servitutes)、永佃权(empyteusis)、地上权(superficies)、抵押权(hypotheca)、质权(pigus)等物权形式,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相对应的对物之诉,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罗马法时期没有物权一语,同一用语在罗马法时期毋宁说是在对他人的物的权利,即后世所称的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关于物权的概念,学者有以下观点:
1.对物关系说
19世纪德国古典法学时期,学者登伯格(Dernburg)等人积极倡导对物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债权是人与人的关系,而物权则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被学者定义为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利益的财产权。
2.对人关系说
德国民法学者温德莎伊德(Windscheid)和萨维尼(Savigny)等人倡导对人关系说。该说认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无论性质如何,事实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债权作为对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可对抗一般人。温德莎伊德认为,权利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非存在于人与物之间。基于此,物权被定义为权利人排斥他人侵害的财产权,该权利具有对抗一般人的特征。
3.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物权既有对物关系,也有对人关系,是对物的支配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结合。物权人不仅能够对物进行支配,而且能够对抗一般人,使一般人负有不作为的消极义务。有学者认为:“盖物权之成立,具有两种因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之支配力(学者谓之积极要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谓之消极要素)。”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