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33972丛书名: 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体例翔实,内容全面,较为系统、重点突出地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体系,既包含了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又涵盖了商业秘密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遗传资源保护法等新的理论,能够帮助学生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合理知识结构,是我国目前已出版的内容最全面、体系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教材之一。本书力求联系实践,内容深入浅出,既有助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理论,又能够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提供参考。
目 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独特品格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限制
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起源和历史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当代发展与未来走向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涉外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救济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
第五章 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纠纷的ADR解决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六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基本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及其产生与发展
第七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八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及其主要特征
第二节 作品的分类
第三节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
第九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精神权利
第二节 经济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
第十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 出版者权
第三节 表演者权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权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
第十一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及其限制
第三节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式及责任
……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四编 商标法
第五编 商业秘密法
第六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第七编 遗传资源保护法
后记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独特品格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限制
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起源和历史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当代发展与未来走向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涉外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救济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
第五章 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纠纷的ADR解决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六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基本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及其产生与发展
第七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八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及其主要特征
第二节 作品的分类
第三节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
第九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精神权利
第二节 经济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
第十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 出版者权
第三节 表演者权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权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
第十一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及其限制
第三节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式及责任
……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四编 商标法
第五编 商业秘密法
第六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第七编 遗传资源保护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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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概述
权利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所以通说认为,权利包含“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其中,法律上之力规范着权利主体实现利益的行为方式从而决定了可实现利益的范围,利益则是权利的核心。简单说,权利就是“权”加“利”,权,指权能,即依据权利能做什么,实际上就是法律上之力;利,就是利益。
权利客体是符合一定条件(特别是能产生特定利益)从而受到权利保护的客观事物,非权利主体不得对客体从事实现利益的行为。反过来说,权利的功能在于禁止他人对客体实施某些行为,即对客体进行保护,从而确保客体上的利益最终归属于法律认可的主体。由此也说明,权利是配置客体上利益的法律工具,而不是配置客体本身的法律工具。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明确指出利益是权利的目的,称为“标的”①,以有别于客体。很久以来我们将客体与标的混为一谈,这在有些场合固然说得过去,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此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却是至关重要的。
客体作为利益载体,其内在属性的差异导致了权利配置利益方式的差异,换句话说,客体的不同导致了权利的设计不同。因此,要掌握某具体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首先应对该种权利的客体有所了解。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也称为“创新性智力成果”,即运用人脑独具的思维创造能力所产生的结果,是人脑这种物质的自身运动及其与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痕迹”,本质上属于信息。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概述
权利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所以通说认为,权利包含“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其中,法律上之力规范着权利主体实现利益的行为方式从而决定了可实现利益的范围,利益则是权利的核心。简单说,权利就是“权”加“利”,权,指权能,即依据权利能做什么,实际上就是法律上之力;利,就是利益。
权利客体是符合一定条件(特别是能产生特定利益)从而受到权利保护的客观事物,非权利主体不得对客体从事实现利益的行为。反过来说,权利的功能在于禁止他人对客体实施某些行为,即对客体进行保护,从而确保客体上的利益最终归属于法律认可的主体。由此也说明,权利是配置客体上利益的法律工具,而不是配置客体本身的法律工具。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明确指出利益是权利的目的,称为“标的”①,以有别于客体。很久以来我们将客体与标的混为一谈,这在有些场合固然说得过去,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此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却是至关重要的。
客体作为利益载体,其内在属性的差异导致了权利配置利益方式的差异,换句话说,客体的不同导致了权利的设计不同。因此,要掌握某具体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首先应对该种权利的客体有所了解。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也称为“创新性智力成果”,即运用人脑独具的思维创造能力所产生的结果,是人脑这种物质的自身运动及其与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痕迹”,本质上属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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