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11056419
内容简介
对本套教材的编写,我们力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符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系统介绍各学科的基本内容;二是行文风格做到通俗易懂,便于学生阅读和自学;三是反映国家的*立法,将国家的*立法情况及时介绍给学生;四是体现法学研究的*成果,将法学研究的成果及时体现在教材中。
编写一套高质量的法学专业教材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为了圆满完成这一任务,我们聘请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本套教材的主编,并由他们具体组织各书的编写工作。
本套教材可供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专科学生学习之用,也可供网络、成教学生学习之用。同时,还可供广大法律工作和法学爱好者自学之用。
编写一套高质量的法学专业教材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为了圆满完成这一任务,我们聘请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本套教材的主编,并由他们具体组织各书的编写工作。
本套教材可供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专科学生学习之用,也可供网络、成教学生学习之用。同时,还可供广大法律工作和法学爱好者自学之用。
目 录
绪论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第四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概念与民事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明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章 法人
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与民事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行为
节 民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节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三节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十九章 合同总论
第二十章 各种具体合同
第二十一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二十三章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结婚
第二十五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六章 离婚
第二十七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章 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第四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概念与民事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明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章 法人
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与民事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行为
节 民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节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三节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十九章 合同总论
第二十章 各种具体合同
第二十一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二十三章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结婚
第二十五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六章 离婚
第二十七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章 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据学者考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则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①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的“droit civil”翻译而来。②“民法”一词传入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入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③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就已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就有这样的记载:“咎单,臣名,主土地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不过,我国古代即使有“民法”一词,其基本含义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相去甚远。
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则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学学科的民法,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法律科学,亦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表面形式是论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相互影响可能是积级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现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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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据学者考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则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①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的“droit civil”翻译而来。②“民法”一词传入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入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③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就已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就有这样的记载:“咎单,臣名,主土地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不过,我国古代即使有“民法”一词,其基本含义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相去甚远。
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则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学学科的民法,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法律科学,亦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表面形式是论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相互影响可能是积级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现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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