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4766885
本书以切实提升CPA考生会计科目的拿分能力为目标,彻底解决CPA考生在备考时“感觉懂了但就是不会做题”的问题。本书在按照专题形式将CPA会计科目主要考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各个考点的考试套路进行了深度梳理,给出识别和解决各个考试套路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学员在面对各类考试套路时能够有思路、有方法、有技巧。
本书基于考点,提供针对考点的考试套路分析。
1、 考试套路:将历年真题针对各个考点的考试套路一一梳理出来,并给出解决各个套路的“钥匙”,让CPA考生见题不慌,解题有思路、有方法、有技巧,真正理解真题是如何考核的,切实提升拿分能力。
2、 本书为CPA考生提供了一个“套路GET列表”,考生可以用来检查自己哪个套路掌握了,哪个套路还需要学习,从而提高学习的方向性和目标性,减少重复学习。
l 随书配套“套路研习课堂”视频课程,为考生一一讲解各个考试套路。读者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购买该课程。
“注会抢分榜”课程:主打“吃透一个榜单,多抢3-8分”的理念,以榜单的形式将CPA会计考试中*容易捡的分、*容易丢的分、*让人蒙圈的题、*的考点等制作成专题课程,让考生以轻松地方式学习相应CPA知识,多拿一些分数,提升通过CPA的可能性。读者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购买各个榜单课程。
专题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四 代理制度
考点五 诉讼时效制度5 个套路
考点一 物权法基本概念
考点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懂了”和“拿分”之间似乎隔着十万八千里
一堂CPA(注册会计师)的课听下来,感觉自己都听懂了,可面对题目的时候还是一片茫然。这“懂了”和“拿分”之间的深壑太难跨越,无数人在这个时候选择了放弃,放弃了自己的财经梦想。当然,还有很多人选择在考场延续自己对“拿分”的期望。
题目里面藏着能帮助我们真正理解考点的钥匙
有一些考点知识,通过看书和听课怎么也搞不明白。可若是做做题、看看解析,就能豁然开朗。题目里面藏着能帮助我们真正理解考点的钥匙,只要拿到这把钥匙,就能开门拿分。
掌握考点太虚,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
这把“拿分”钥匙就是“考试套路”。识别题目中的“考试套路”并GET(获取)这个“考试套路”的解决方案,便能理解考点,拿到分数。这就是一个找对门、插对钥匙的过程。
本书以提升CPA考生拿分能力为目标,按照专题形式对CPA主要考点进行梳理,对各个考点的“考试套路”进行深度挖掘,并给出识别和解决各个“考试套路”的方法和技巧,有助于学员在面对各类“考试套路”时能够有思路、有方法、有技巧。
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考试套路
通过研究历年真题,把针对各个考点的考试套路一一梳理出来,给出解决各个套路的“钥匙”,让CPA考生见题不慌,解题有思路、有方法、有技巧,真正理解真题是如何进行考核的,切实提升拿分能力。
2套路研习课堂
除了精准、必要的套路学习之外,本书还增设视频课程——套路研习课堂,由高顿独家“套路讲师”为考生细致讲解各个考试套路。考生扫描二维码,便可学习该课程。
3套路GET列表
本书为CPA考生提供了一个“套路GET列表”,考生可以用来检查自己哪个套路掌握了,哪个套路还需要学习,从而提升学习的方向性和目标性,减少重复学习。
4注会抢分榜
主打“吃透一个榜单,多抢3~8分”的理念,以榜单的形式将CPA考试中“易得的分”“高频考点”等制作成专题课程,让考生以轻松的方式学习相应的CPA知识,力求多拿一些分数,提高通过CPA考试的可能性。考生扫描二维码,便可学习该课程。
这套图书聚集了高顿财经研究院数十位讲师和研究员多年的教学研究成果,我们衷心希望这套图书能帮助广大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顺利通过考试。
高顿财经研究院2018年3月
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携款离开,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C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正确答案】见本专题末页
【关键思路与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由于合同签订人(甲)持有被代理人(乙公司)的盖有印章的订奶款收据,使得相对人(订奶户)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常见表见代理的情形及后果总结如下。
(1)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企业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进行交易:行为有效且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4)例外情形:普通合伙人将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向行为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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