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0146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涵盖民事领域。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本书专设【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11.1)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4.2)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8.21)
·公报案例·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文书范本·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上诉状
二、物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6.27)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7.2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1.21)
物业管理条例
(2016.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2004.4.3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2001.5.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11.24)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1.1)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6.7.5)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7.10.2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4.29)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1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10.1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2010.3.2)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1.5.6)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2.22)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5.14)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5.15)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11.5)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7.29)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6.24)
·指导案例·
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出 版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工具书。
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
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
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 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2.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3.特别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六、附录实用法律工具
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七、超值增值服务
为了使读者能够及时充分了解我国立法的动态信息,凡是购买本书的读者,均可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告知您所购买的图书书名、购书用途、购书书店名、您的职业及意见或建议后,即可免费获得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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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为大家学习法律、解决法律难题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是我们全心努力的方向,衷心欢迎广大读者朋友反馈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本法,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
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关于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本法章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本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本法第三条至第九条)。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本法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本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法第十六条)。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本法第十九条)。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本法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本法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本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本法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本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本法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法百零二条)。本法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百零四条)。
(三)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本法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关于民事权利,本法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本法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法百零九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法百一十条款)。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本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本法百一十一条)。二是财产权利。本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法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本法百一十四条至百二十二条,百二十四条至百二十六条)。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本法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本法百二十三条)。四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法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百二十七条)。五是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本法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法百三十二条)。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法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本法百三十三条)。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本法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本法第六章第二节)。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本法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本法第六章第三节)。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本法第七章)。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本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百七十六条)。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本法百七十九条)。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法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百八十四条)。本法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法百八十三条)。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本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法百八十八条款)。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本法百九十一条)。
本法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好的做法。
还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本法的规定。
章 基 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释
与《民法通则》第1条相比,本条主要在于将保护对象的“公民、法人”修改为“民事主体”,意在更全面涵盖各类民事主体,比如非法人组织。同时,本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一规定也在后续的“见义勇为救助人”条文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释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与《民法通则》第2条相比,本条需注意以下两点:(1)增加非法人组织主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法第四章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在法律上确认非法人组织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不仅使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互协调,顺应了社会需求,也代表了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成员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发生法定事由时终止,须经必要程序而消灭。非法人组织消灭后,其原成员或设立人对原组织未清偿的债务在法定期间内仍负清偿责任。(2)与《民法通则》相比,本法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顺序调换,意在凸显人身关系的重要地位,也是考虑到我国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人身关系的进一步重视。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注释
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3条相比,本条一是将“当事人”改为“民事主体”,使法律用语进一步规范,二是明确“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要考虑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不可能平等,比如经济地位上的不同等,而法律所保障和强调的是所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链接
《合同法》第3条;《婚姻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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