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9805
本书从分析网络社会的基本理念及治理原则出发,明晰阐释了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功能与模式,通过借鉴国外的治理机制与立法经验,提出了特色鲜明的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思路与基本构架,同时对多地的防控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分析,为网络治理实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指引。
Contents
章 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研究概述
节 网络社会研究已成为时代议题
一、网络社会研究的意义
二、网络社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节 网络社会基本理念
一、网络社会的嬗变进程
二、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
三、网络社会的概念及属性
四、网络社会的特征
五、网络社会关系是网络社会研究的起点
第三节 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内涵及原则
一、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内涵
二、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三、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适用规则
第四节 我国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核心主题
一、我国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现状
二、我国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核心议题
四、我国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目标取向
第二章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功能与模式
节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功能
一、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功能界定
二、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任务
三、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内容
第二节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模式
一、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模式概论
二、非常态应对中的综合防控模式
第三节 我国网络社会管理模式的演进过程
一、Web10阶段的政府主导型网络社会管理模式
二、Web20阶段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
三、Web30阶段的协同治理型网络社会管理模式
第三章 国外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实践与启示
节 英国的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
一、英国治理网络社会的立法体系
二、英国治理网络社会的政府管理机制
三、英国治理网络社会的行业自律机制
四、英国治理网络社会的技术管理手段
第二节 美国的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
一、美国治理网络社会的立法体系
二、美国治理网络社会的政府管理机制
三、美国治理网络社会的社会自律机制
四、美国治理网络社会的技术管理手段
第三节 德国的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
一、德国治理网络社会的立法体系
二、德国治理网络社会的政府管理机制
三、德国治理网络社会的行业自律机制
四、德国治理网络社会的技术管理手段
第四节 日本的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
一、日本治理网络社会的立法体系
二、日本治理网络社会的政府管理机制
三、日本治理网络空间的社会自律机制
四、日本治理网络社会的技术管理手段
第五节 国外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启示
一、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相结合
二、政府管控与社会自律相结合
三、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四、保护言论自由与管控网络失范行为的结合
五、建设必须有统一规划和专职领导机构
第四章 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建设思路
节 我国网络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网络社会快速发展及面临的形势
二、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三、网络社会的发展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四、我国网络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节 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的基本走向
一、遵循网络社会基本规律,构建网络综合防控体系
二、确立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
三、构建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方针及原则
四、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的基本脉络
第三节 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基本思路
一、制定网络发展战略规划,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安全
二、完善主体定位,提升多元网络治理能力
三、筑牢网络法治根基,提升依法治网能力
四、加强国际合作,切实提高社会面控制的能力
第五章 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
节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构成
一、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防控力量
二、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机构
三、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特点
第二节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结构
一、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架构设计
二、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运作
三、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六项机制”建设
第三节 构建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战略研究
一、网络社会综合防控治理理念创新
二、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政府综合治理
三、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立法建设
四、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信息建设
五、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文化建设
第四节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重点工作
一、着眼“基础性”防范,大力加强基础工作
二、着眼“动态”防范,切实提高社会面控制的能力
三、着眼“系统性”防范,构筑了社会治安防范网络
四、着眼“重点性”防范,形成稳固的专项预防系统
五、着眼“主攻性”防范,营造了打造了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第六章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实证研究
节 J省互联网发展与网络违法犯罪现状
一、J省互联网发展现状
二、J省网络违法犯罪现状
第二节 J省网络社会防控体系建设概况
一、不断优化网上斗争实战机制
二、加快升级完善手段装备
三、夯实网络社会管理基础
四、全面整合力量资源
第三节 J省网络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的展望
一、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目标定位
二、全面推进网安基础信息化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网络要素掌控能力
三、全面推进防控体系建设要件转型升级,着力夯实网络社会防控体系根基
四、全面推进网上斗争深化发展,进一步提升网上打防管控效能
五、全面推进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网络社会管理实战化水平
六、全面推进力量资源优化整合,进一步提升网络社会整体管控能力
七、强化网络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组织保障
第四节 J省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典型实例
一、S市局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系统建设
二、C市局大力加强警务大数据工程建设
三、J市局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网上作战水平见成效
四、Y市局推进网络社会属地治理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第三节 我国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基本思路
根据上文对网络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基本走向的判断,我们试图对我国网络社会防控体系建构作相对微观的探索:
一、制定网络发展战略规划,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安全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继领土、领空、领海和领天之后的第五大疆域,已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谈论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是网络主权的存在,如果没有网络主权的存在,就没有网络社会治理的前提,也就没有国际网络秩序,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尽管世界各主要大国之间的观点对立、利益差异和政策矛盾成为当前界定和实施网络主权的主要障碍,但从实践来看,当前各国普遍根据其发展和安全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互联网政策和法规,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涉。可以说,网络主权是各国维护自身互联网发展权益以及保护本国互联网不受外部入侵和攻击的基本的法理依据。根据对主权的理解,网络主权至少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四个基本权力。在网络空间,上述网络主权要得以维护必须要对主权国家网络社会进行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中国是互联网发展起步比较晚的国家,虽说网络发展进步比较快,但是与网络技术先进的英美等国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同时还是受恶意网络违法侵害比较大的国家,如果要想发挥后发优势,必须要对网络发展、推进、控制进行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工作要做:其一,科学界定我国的网络管辖权、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把握适当时机,运用适当方式,向世界进一步宣示我国网络主权,我们认为,可以把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物理设备是否放在中国领地上作为网络主权的判断依据;其二,加快网络立法步伐,尽快制定我国网络技术发展政策及网络经济政策,尽快出台我国网络技术标准;其三,规划设计新一代互联网时,一定要把“建设、应用、安全”三位一体地纳入顶层规划设计之中。
二、完善主体定位,提升多元网络治理能力
(一)发挥政府主导,推动多方参与治理
多元治理是治理体系扁平化和治理主体多中心化的重要体现, 有利于消解一元治理或政府市场简单二分法思维模式带来的掣肘, 有利于解决网络失灵等网络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明确政府、个人、群体和市场的主体功能定位,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各自的治理作用。确保政府在公共价值、公共行为、公共舆论和国家意识形态等公共领域的主导作用, 从根本上保证虚拟社会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 倡导个体或群体网络行为的公共契约化, 构建以互为共享、互为尊重、互为理解、互为包容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公共道德, 形成相对自由、宽敞、公正、平等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 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网络公共行为; 发挥互联网技术和服务企业的市场机制, 不断改进和完善互联网技术平台和服务应用, 促使互联网产业发展打破垄断经营实现公平竞争, 从技术、市场和服务上进一步改善网络社会发展。
(二)拓宽公共参与平台,倡导网络公共契约行为
不断拓宽和创新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 推动官方媒体、主流媒体和民间媒体互动式发展, 满足公众对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诉求。倡导网络公共行为契约化, 引导公众从混杂的网上“呐喊文化” 行为向“理性释放文化” 行为转变,对待非理性的诸如恶意造谣、谩骂和攻击性的网络行为要予以惩戒, 以尊重、平等、公开、理解和人性化等价值引导增进网络公共平台的包容性, 更好地发挥文化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来引领公众网络行为, 实现网络社会的良性发展。发挥互联网成本低、选择自由、隐蔽的优势, 推动网络政治参与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的渐进发展, 尝试以维护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地监督和制约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 逐步推进网络监督进入实体发展,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成熟的技术支撑和完善的门户网站平台形成有秩序、合法化的公众监督。
三、筑牢网络法治根基,提升依法治网能力
(一)完善互联网法律规范体系
1.互联网立法规划
抓紧制定出台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立法规划,真正把互联网领域涉及的基本法律架构搭建起来,把我们多年来互联网管理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具体来说,立法的规划目标:建立起以宪法为根本,以传统法律为基础,以网络基础设施立法、网络服务提供者立法、网络用户立法、网络信息立法、网络管理立法为补充的网络法律体系。利用互联网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抓紧制定以下法律和行政法规:电信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电子政务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2.网络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应遵循三个网络立法指导思想:一是在价值追求上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发展与安全平衡,权利与责任一致;二是在立法项目安排上,既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根据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解决当前热点问题、根源性问题的立法;三是网上和网下立法关系处理上面注重网络立法与传统法律的有机结合,坚持传统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的基本原则,对于传统法律能够覆盖的直接延伸使用,传统法律需要修订和解释后才能覆盖的修改传统法律或制订司法解释,对传统法律无法覆盖的制订专门的网络法律法规。
(2)网络立法应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依法管网原则、开放中立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3.制定网络安全基本法
目前我国虽有为数不少的网络法律文件,但是还没有生效的网络基本法律,不管是部委还是地方在互联网立法时都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因此互联网立法应首先制定基本法律以对网络的基本问题做出统一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治理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基本法生效之后,各部委和地方在进行互联网立法时才能减少相互之间的冲突,实现“全国一盘棋”。在这部基本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网络、网络安全、网络主权等概念的定义和网络治理的基本原则等一般问题; 二是明确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要明确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四是要明确网络安全的具体运行;五是要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在制定基本法的基础上,各部委和地方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和规章,以使基本法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实施。
4.集中梳理、修改、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网络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因此没有必要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时都制定新的专门法律法规来约束。可以通过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约束、解决相关问题。这样一方面降低了网络技术的更新对现有法律法规造成的冲突,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立法成本。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注意结合网络技术的特点,使法律法规与网络技术进行有效衔接。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罪”的专门章节,改变以个别化的条文应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立法模式。
5.网络立法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立法的针对性。面对微博、微信、社交网站等新媒体业务,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电子版权等新型经济形式,网络暴力、网络水军、淫秽色情、网络侵权等新现象,应该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目前网络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注重立法的协调性和系统性,明确网络管理的职责,力争解决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管理当中存在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无人管理的问题,各个部门应该根据自身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统一部署、协调进行。同时,网络立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凸显出法律的权威。在进行网络立法时,一是要符合我国国情。不要照搬照抄国外的所谓先进经验,只有切合实际的立法才能与现实可操作性结合起来。二是要与符合当前网络技术发展现状。网络技术更新换代极快,因此在立法时要具有前瞻性,要确保新的立法能够与网络技术发展相衔接,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完善网络安全执法机制
强化法律实施和执法力度,形成完善的网络安全法治机制,健全和完善网络社会信息安全的法治机制,关键在于促进信息网络法律在现实的网络生活中得以实施和实现,能够保障信息网络法律主体的权利被实际享有、义务被切实履行。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法治的重点是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面对网络违法犯罪藏身虚拟世界、增加打击难度的实际,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迎难而上,不断提高网络侦控能力,果断出击,坚决惩处。同时,依法加强对存在违法有害信息问题的网站、网络论坛、公共账号等进行集中整治,对给未备案违法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严厉查处,切实保障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深入研究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打击机制,坚决遏制住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之势。教育广大网民知晓信息网络不是完全的虚拟空间,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在现实社会不能做的,在网络照样不能做,否则,就会受到处罚,更好地保护网民权利,有效遏制信息网络犯罪,创建文明、有序、守法、依法、健康的网络社会。
二是加强政府的信息网络行政执法管控。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对信息网络违法有害行为进行管控,维护信息网络公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搞好协调配合,形成管控“拳头”。比如,德国采取了屏蔽不合法网页内容等措施;我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已明确指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第二,要堵塞漏洞。目前政府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比较重视,而对信息网络安全、信息网络犯罪防范、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网络管控治理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第三,要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目前《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此已提出要求,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下一步政府还要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安全监测预警体系,重视信息安全事件的及时响应处置。第四,实行有限管制,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在管控中,要保证信息网络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宽松的发展环境。第五,要发挥信息网络自律公共组织的作用,让他们参与信息网络建设和安全保卫,甚至在很多方面要以他们为主导。
三是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责任制度。当前,一些违法网站屡关屡开,网络违法犯罪屡打不绝,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还有生存空间。微博、论坛、供求信息发布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等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因此,必须明确网络主体的安全责任。首先,要明确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增值接入服务商的安全责任,要求他们对接入网站实行严格审查,切实落实《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关于网络服务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从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源头上筑牢网络“防火墙”。其次,明确网络服务商、网络广告商以及网络支付第三方等的安全责任,特别要防止他们与违法网站结成利益链条,为违法网站“输血供电”,真正建立起网络的安全运营模式。第三,明确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商和工程商在研发、生产、施工、维护、管理上应负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信息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准,严格对信息安全产品的检测认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不准销售、应用等。第四,明确广大网民的安全责任,加强网民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对违反相关网络安全规定的网络服务者和网民,要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树立网民自觉遵纪守法、秉承社会公德的品格,建设好网络的“安全阀”。
四是提高保护网络主体信息等权利的能力。当前,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依法保护公民隐私通讯数据问题。韩国界定了“一般位置信息”和“个人位置信息”的概念。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收集、使用及为他人提供个人或物品的位置信息。任何位置服务商都要为防止“位置信息”的泄露、编造、损毁而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该信息。我国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以后,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我们更要重视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网络通讯等个人信息权利。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但相比之下,目前还缺乏相配套的具体制度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研究,切实保障好公民的信息网络权利,弘扬网络法治精神的真谛。
五是实行网络实名制。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网络实名制,建立“实名登记,网名上网”的互联网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及可信的安全验证服务管理体系。目前,日本已间接实行了信息网络实名制。目前有关科研机构的“IPV6”网络实名制项目,进行技术研发,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及可信的安全验证服务管理体系, 将公民的身份证、指纹/ 声纹特征与信息网络身份证书相关联, 实现“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建设公民身份根认证中心及认证网络,保证网络安全和可信度。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