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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本书独*打造七重法律价值:1.出版权*;2.内容全面;3.注释精炼,;4.案例指导;5.层级清晰,检索便捷;6.超值增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是注释法典系列(新四版)的分册之一,该分册涵盖经济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本书在经济相关重要法律中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权*解读的精华。
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专设【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法律文件按照效力等级排列,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工具书。
一、公司、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82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
(2014219)
●部门规章及文件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827)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2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614)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10)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81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102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9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
(2014623)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217)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4217)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4217)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782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99)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95)
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1211)
·文书范本·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报案例·
1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2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二、合同、担保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630)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1219)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424)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222)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28)
三、证券、期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424)
●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1626)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4729)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01118)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42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1731)
●部门规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797)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810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办法
(2015123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15123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7215)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20177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
(20136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12920)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006616)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516)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7127)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017127)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618)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0.12.31)
·公报案例·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四、保险、票据、信托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428)
●行政法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01118)
●部门规章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2016125)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921)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531)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1125)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1114)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1216)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9971211)
典型案例
1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出 版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工具书。
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 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2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3特别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六、附录实用法律工具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七、超值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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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修改后更方便了人们投资、更强调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3年《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
且在法定情形下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以及权利不得滥
用义务,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四、公司高管与职工
公司高管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如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高管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义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
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另外,《公司法》强调,董事会、监事会中依法应有职工代表的,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
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2017年,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这既是公司的法律地位,也是公司的基本特征。所谓企业,其实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凡追求经济目的的经济组织,都属于企业的范畴,所以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所谓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昆明某生物应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490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出资后,出资者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是公司出资者这个身份决定的。
谢某与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45号)
案件适用要点: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国公司法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并没有完全予以否定,只是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仅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17~24条、第46~56条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58条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19条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所谓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常被称作“公司的宪法”。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构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某建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730号)
案件适用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它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无须举证自己善意;如果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就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驳回通知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二中行终字第233号)
案件适用要点: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49条;《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规定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律没有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
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82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作出的限定是,“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上述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公司章程中仅仅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予以禁止,而对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形未作出禁止性规制,因此,仅凭涉案公司章程条款不能排除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
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工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
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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