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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9791
本书的特点:本书立足于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根据全新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紧密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涉及的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地阐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案标准。二有利于准确把握定罪标准。三是有利于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引》立足于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阐释了《刑法》及其修正案涉及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对于深化推动受立案改革和量刑规范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价值,是一本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工具书。
第一章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概述
第一节立案标准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条件
三、立案标准
四、追诉标准
第二节定罪标准
一、定罪的概念
二、定罪标准
三、罪与非罪的标准
四、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第三节量刑标准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标准与量刑规范化改革
三、量刑的指导原则
四、量刑的基本方法
五、量刑情节
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背叛国家案
二、分裂国家案
三、煽动分裂国家案
四、武装叛乱、暴乱案
五、颠覆国家政权案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八、投敌叛变案
九、叛逃案
十、间谍案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十二、资敌案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放火案
二、决水案
三、爆炸案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六、失火案
七、过失决水案
八、过失爆炸案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案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案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案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
二十、帮助恐怖活动案
二十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
二十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
二十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
二十四、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二十六、劫持航空器案
二十七、劫持船只、汽车案
二十八、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
二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三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三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三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三十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三十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
三十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
三十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三十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三十八、丢失枪支不报案
三十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四十、重大飞行事故案
四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四十二、交通肇事案
四十三、危险驾驶案
四十四、重大责任事故案
四十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四十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四十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四十八、危险物品肇事案
四十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五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五十一、消防责任事故案
五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第二节走私案件
一、走私武器、弹药案
二、走私核材料案
三、走私假币案
四、走私文物案
五、走私贵重金属案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八、走私淫秽物品案
九、走私废物案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件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五、妨害清算案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七、虚假破产案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
一、伪造货币案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四、持有、使用假币案
五、变造货币案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八、高利转贷案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案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二十八、逃汇案
二十九、骗购外汇案
三十、洗钱案
第五节金融诈骗案件
一、集资诈骗案
二、贷款诈骗案
三、票据诈骗案
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五、信用证诈骗案
六、信用卡诈骗案
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八、保险诈骗案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案件
一、逃税案
二、抗税案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六、虚开发票案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案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四、假冒专利案
五、侵犯著作权案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七、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案件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虚假广告案
三、串通投标案
四、合同诈骗案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六、非法经营案
七、强迫交易案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九、倒卖车票、船票案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十三、逃避商检案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故意杀人案
二、过失致人死亡案
三、故意伤害案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六、强奸案
七、强制猥亵、侮辱案
八、猥亵儿童案
九、非法拘禁案
十、绑架案
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十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
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
十四、诬告陷害案
十五、强迫劳动案
十六、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
十七、非法搜查案
十八、非法侵入住宅案
十九、侮辱案
二十、诽谤案
二十一、刑讯逼供案
二十二、暴力取证案
二十三、虐待被监管人案
二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二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
二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
二十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二十八、侵犯通信自由案
二十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
三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三十一、报复陷害案
三十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
三十三、破坏选举案
三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三十五、重婚案
三十六、破坏军婚案
三十七、虐待案
三十八、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三十九、遗弃案
四十、拐骗儿童案
四十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
四十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第六章侵犯财产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抢劫案
二、盗窃案
三、诈骗案
四、抢夺案
五、聚众哄抢案
六、侵占案
七、职务侵占案
八、挪用资金案
九、挪用特定款物案
十、敲诈勒索案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案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案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一、妨害公务案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
三、招摇撞骗案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七、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八、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
九、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
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十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
十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十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十四、组织考试作弊案
十五、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十六、代替考试案
十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十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十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二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二十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二十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二十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二十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二十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二十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二十七、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
二十八、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
二十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
三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三十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三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三十三、聚众斗殴案
三十四、寻衅滋事案
三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三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三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三十八、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四十、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四十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四十二、侮辱国旗、国徽、国歌案
四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四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
四十五、聚众淫乱案
四十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四十七、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
四十八、赌博案
四十九、开设赌场案
五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
第二节妨害司法案件
一、伪证案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三、妨害作证案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五、虚假诉讼案
六、打击报复证人案
七、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
八、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
九、扰乱法庭秩序案
十、窝藏、包庇案
十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
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十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
十五、破坏监管秩序案
十六、脱逃案
十七、劫夺被押解人员案
十八、组织越狱案
十九、暴动越狱案
二十、聚众持械劫狱案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六、偷越国(边)境案
七、破坏界碑、界桩案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案件
一、故意损毁文物案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三、过失损毁文物案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
五、倒卖文物案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案件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四、非法组织卖血案
五、强迫卖血案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
八、医疗事故案
九、非法行医案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一、污染环境案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七、非法狩猎案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九、非法采矿案
十、破坏性采矿案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十三、盗伐林木案
十四、滥伐林木案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二、非法持有毒品案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
五、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九、强迫他人吸毒案
十、容留他人吸毒案
十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
一、组织卖淫案
二、强迫卖淫案
三、协助组织卖淫案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五、引诱幼女卖淫案
六、传播性病案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三、传播淫秽物品案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五、组织淫秽表演案
第八章危害国防利益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二、阻碍军事行动案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案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十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十七、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
十八、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
十九、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
二十、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
二十一、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
二十二、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
二十三、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
第九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贪污案
二、挪用公款案
三、受贿案
四、单位受贿案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六、行贿案
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八、对单位行贿案
九、介绍贿赂案
十、单位行贿案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案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案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案
第十章渎职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滥用职权案
二、玩忽职守案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五、徇私枉法案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九、枉法仲裁案
十、私放在押人员案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案
二十一、食品监管渎职案
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二十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案
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二十五、放纵走私案
二十六、商检徇私舞弊案
二十七、商检失职案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二十九、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三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三十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三十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三十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三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三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三十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三十七、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第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
一、战时违抗命令案
二、隐瞒、谎报军情案
三、拒传、假传军令案
四、投降案
五、战时临阵脱逃案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九、违令作战消极案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十一、军人叛逃案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案
十七、战时自伤案
十八、逃离部队案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案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案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案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二十六、虐待部属案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案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
三十、私放俘虏案
三十一、虐待俘虏案
前言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的生命线,全面准确把握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是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受案立案改革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检察机关不断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人民法院不断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方便广大刑事司法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每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正确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确保客观公正地行使刑罚裁量权,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我们组织编写了《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一书。
本书的特点:本书立足于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紧密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涉及的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地阐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的原则,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本书的立案追诉标准,就是根据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联合制定下发的立案追诉标准(一)、(二)、(三)及相关补充规定,解放军总政治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军人违反职责案件联合制定下发的立案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制定的立案标准确定。对于目前尚未明确的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阐释。二有利于准确把握定罪标准。定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活动,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其根本目的在于准确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围绕定罪收集证据,在侦查终结时,根据已经收集的证据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要依法撤销案件;如果构成犯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以起诉意见书的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也要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对于无罪或者虽然有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有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以起诉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应当注意的是,只有人民法院对定罪才有最终决定权,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被确定为有罪。本书系统阐释了每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标准,方便刑事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准确判断。三是有利于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结合每起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核心在于人民法院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均衡,确保判决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历史、事实和法律的检验。为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尤其是针对当前打击惩治犯罪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例如,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有的几个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改,重新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为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等等。与此同时,为提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要求,并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作出具体规定。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修改完善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本书系统阐释了量刑的概念、量刑的标准以及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要求,并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每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和量刑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逐一说明,方便刑事司法人员准确把握量刑的尺度,确保依法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和量刑均衡,不断推进量刑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在此一并致谢。本书主要适用于公检法从事刑事执法司法的人员,也可供其他执法办案人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参考。
编者谨识
2018年1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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