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本书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1.出版权威;2.内容全面;3.注释精炼,;4.案例指导;5.层级清晰,检索便捷;6.超值增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典》是注释法典系列(新四版)的分册之一,该分册涵盖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本书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权威解读的精华。
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专设【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法律文件按照效力等级排列,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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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 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2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3特别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六、附录实用法律工具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七、超值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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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后同。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实施规定》)16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7号)
案件适用要点: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408-411条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3号)
案件适用要点: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有立案管辖权。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实施规定》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2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刑诉解释》第1条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2015年12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5)其他恐怖活动。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12-16条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2-11条;《刑诉实施规定》2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17、21条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18-20条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刑诉解释》第22条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回避的实施方式不同,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
《刑诉解释》第23-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22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9、15条
郭某等妨害公务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87号)
案件适用要点:关于侦查人员回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在本案中,被害人为盐田派出所的民警和巡防队员,而侦查人员与被害人虽为同事关系,但事实上并没有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在侦查人员向上诉人作询问笔录的时候,上诉人业已知道侦查人员的身份并没有提出质疑及回避申请,而且也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说明上诉人对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是予以认可的,现在其提出回避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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