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0782
本书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共分八章,分别介绍海洋油气开发载体的基本特征与法律地位以及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归责原则、责任范围、索赔主体、强制保险以及基金机制。以期在海洋油气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构建完善的污染损害赔偿原理与机制,平衡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平衡各涉海主体利益,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引言
第1章海洋油气开发载体的基本特征与法律地位
1.1海洋油气开发的载体——钻井平台、FPSO、油气传输设施
1.2海洋钻井平台立法现状述评
1.3海洋钻井平台“船舶说”及其法律表现
1.4海洋钻井平台“人工岛屿说”及其法律表现
1.5海洋钻井平台法律地位及立法思考
第2章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
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与发展
2.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
2.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例解析
2.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严格性
2.5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具体模式
2.6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故制的责任限额
第3章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3.1环境法归责原则评析
3.2海洋油污国际公约和OPA1990的归责原则
3.3海洋油污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构造
第4章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1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概述
4.2作业方
4.3海洋钻井平台所有人
4.4油井所有人
4.5多重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4.6责任主体的扩张
第5章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5.1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概述
5.2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5.3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5.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5.5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责任范围的司法认定
第6章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6.1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索赔主体的国际实证分析
6.2国家的索赔主体地位
6.3受害人
6.4公益诉讼
6.5公海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索赔的特殊性
第7章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强制保险
7.1海洋油气开发商业保险
7.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7.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的投保
7.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的承保
7.5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的融资与理赔
第8章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基金机制
8.1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双层保障的意义
8.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机制评析
8.3中国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机制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自2007年”海商法博士精品文库”与读者见面以来,已先后出版了一系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海商法博士生的著作,推动了海商法学的繁荣发展。
面对已经到来的”海洋世纪”,我们一直在不断深入地走涉海法学特色发展之路。现行法律中虽有不少涉海规范,但这些规范多以部门立法形式存在,呈现的是分领域、分事务、分行业的”碎片化”特点,缺乏统筹和明确的整体目标的指导,相互间衔接不畅,调整范围存在缺失,无法形成完善的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网,制约了海洋立法功能的发挥。同时,海洋经济发展日趋多样化,以海洋法律规范的分散形式规制海洋经济发展,显然难以完全适应这一实践需求。因此,我们提出并论证了”海法”体系,并经报备自主设置了海商法学二级法学学科,从传统海商法向海法拓展,以全面推进深化涉海法律的综合研究。
研究表明:任何碎片化的法律,必须经理性梳理并将其建构起系统化的秩序,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力量。构建中国海法体系是在尊重海洋法律自体性特征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将相关海洋法律规范归置到海法体系下,以统一、明确的立法目的协调各海洋法律规范,并以一定的法律逻辑进行规制。层次分明、条理明晰的海法体系在确立海法框架的同时,也将海法调整范围拓展到得以涵盖所有与海相关的事务,并对潜在的与海相关的未来事项持开放式的调整态度,以利多元化的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构建中国海法体系,将海洋法律纳入独立于陆法的统一体系内,有利于凸显和发挥海法的体系优势,同时也将提升中国海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在国际上的海洋权益主张。
新形势下海法的创新,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海洋权益的公私法保障。海法的创新完善,针对的是调整围绕海洋活动所发生的国家间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将这些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梳理和体系升华,有利于提升其法律保障力度和广度,进而实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目标。通过构建海法体系创新,进一步推进海洋司法的顶层设计,改革海洋司法体制,提升司法保障力,有利于在司法层面上实现依法治国、维护海洋权益。
随着研究的深入,海法体系概念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支持。国家社科基金将海洋法律体系列为重大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正式组建了海法研究方阵,并每年举办一次海法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在海事司法改革中,开始逐步实行”三审合一”的审判制度。”三审合一”是指特定范围的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由海事法院审理的审判制度。目前海事法院已经审理特定范围的涉海民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准备在少数海事法院试点。
对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来说,由于天然的”大海基因”,以及航海、航运、海洋等学科的支撑优势,走涉海法学特色发展之路,不仅是我校法学学科建设的现实要求,也是国家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客观要求。
基于此,我们决定将”海商法博士精品文库”改为”海商法精品文库”。文库的范围,在我们2011年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备自主设置海商法学二级学科的涵义的基础上,向海法体系全面扩展。因此,出版范围既包括海商法专业优秀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博士论文,也包括其他海商法优秀著作,还包括海法学的相关优秀著作。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经略海洋的意义、海洋法治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建设海洋强国、共建”一带一路”战略,直接给海法发展带来了历史机遇和重要挑战。”猛志逸四海,骞翮思远翥”,这是陶渊明《杂诗十二首》之五的一句诗。意为:壮志超越四海,要像鸟儿一样展翅远飞。比喻志向远大,并要有所作为。逸:超越,超过。骞翮(qiān hé):展翅。骞,举。翮,鸟翼。翥(zhù):鸟向上飞。海商法学、海法学要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权益、伸张海洋正义不断做出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紧扣历史时代脉搏的研究成果,”海商法精品文库”希望为这些研究成果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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