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5709丛书名: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文库
章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法律界定
节 土地利用规划行为的一般描述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内涵
二、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类
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过程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概述
一、土地利用规划权的内涵
二、土地利用规划权的类型
三、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来源
第三节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法律属性
一、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法律属性研究现状梳理
二、对土地利用规划行为的经济法属性论证
三、确定土地利用规划行为经济法属性的意义
第二章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节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正当性的政治学依据
一、土地利用规划中对公共利益的解读
二、个体“赞同”
三、政府内部利益的协调
第二节 一般(传统)规划理论
一、自然资源公共信托理论
二、土地资源利用的社会本位理论
第三节 土地利用规划权正当性的法理学依据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不确定性理论
二、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多中心理论
三、规划权利制约规划权力的理论
四、规划协商理论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节 政府规划权限标准:有限干预
一、对政府全面干预的反思
二、政府有限干预的模式
第二节 政府介入的途径:激励性管制
一、激励性管制的制度功能
二、激励性管制的本质
第三节 规划主体的法律地位标准:平等协商
一、规划主体平等协商
二、学界对规划协商的负面评价
三、对规划协商负面评价的回应
第四节 政府权力制约的标准:实体与程序控制
一、实体控制
二、程序控制
第四章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节 调整规划权力的边界
一、指示性土地开发规划体系
二、主体功能区法律制度
三、土地规划许可产权交易模式
第二节 区分政府的规划层级
一、英国地方土地利用规划权制度模式
二、荷兰地方土地利用规划权制度模式
第三节 激励性管制的规划模式
一、激励性管制法律制度
二、域外土地利用规划激励性管制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四节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监督制度
一、规划的行政监督
二、土地利用实质规划参与制度
第五章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的现状分析
节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现状
一、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
二、对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的评析
三、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配置结构
第二节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运行的行政管制模式
二、规划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三、对土地利用过程的全面干预
第三节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规划权正当性问题
一、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正当性缺失的表现
二、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正当性缺失的制度性成因
第六章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制度重构
节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的立法理念转变
一、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国家本位理念
二、现代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社会本位理念
第二节 重构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确定性与灵活性平衡原则
三、利益衡平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节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制度框架设计
一、构建规划的有限干预模式
二、完善激励性管制的规划制度
三、确立平等的协商规划模式
四、健全规划权力的监督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序
土地利用规划权问题作为一个法学课题是近年才逐渐进入法学界视野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边缘不断地向外延伸,城市规划也因城市的扩展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早在1984年,国务院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全国人大废止了该条例,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该法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城市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2007年,为了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推进乡村建设有计划进行,我国又废止了了《城市规划法》,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就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从《城市规划条例》到《城乡规划法》,我国的规划立法正逐步的走向成熟。但无论是《城市规划条例》还是《城乡规划法》,其基本的理念都是强调规划的约束力,保证规划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保障规划的实施;尽管其中也不乏针对规划权力的约束性制度,但是,它们毕竟都不是以控权为目的立法,因而,也不可能完全依赖这些法律对土地利用规划权进行有效的控制。由此看来,土地规划权控制性的法律制度建设在我国仍然存在较大的空间。
在现代社会,土地利用规划权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权力的设置、配置和行使理应纳入法治的轨道,关进制度的笼子。然而,在我国,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建设却严重落后于时代,以致在实践中,滥用土地利用规划权,利用土地规划权进行权力寻租等现象仍然较严重的存在。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显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从控权的视角出发,在书中系统地探讨了与土地利用规划权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土地利用规划权的正当性基础、权力内涵、边界、权力行使法律控制等,并从制度建设和完善的视角提出了系统的建议。作者的研究工作对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的制度体系,完善土地规划权设置、配置和行使等方面的制度,无疑是有所裨益的。
按照哈贝马斯提出实质合法性的三个基本要求(即“正当性”、“认同性”和“合规则性”),可以断言,我国当前某些公共权力的设置、配置和运行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危机,这种危机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中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土地利用规划权行使背离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缺乏认同、土地利用规划权力行使缺乏系统严密的制度约束,寻租现象普遍。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开发、利用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自上而下地推动城镇化建设,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等领域具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规划过程容易受资本和权力的不当干预。在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下,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划建设系统的官员滥用规划权力侵害农民等弱势群体合法权利,谋求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土地利用规划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人们不禁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政府何以能够对土地的利用拥有规划权?规划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该权力的内容如何?有没有明确的边界?如何合理地界定规划权?如何科学地对规划权进行配置?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在保障该权力正当行使的同时防止其被滥用?这些问题必须首先在理论上做出合理的回答,与土地规划权相关的不同层面的法治实践才能获得科学的指导,相关领域的法治建设才不会偏离方向并卓有成效。作者的研究回应了这些基本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尝试性的回答。作为一部以土地利用规划权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本书为我们展示的内容是具有高专业水准并富有创新精神的。
当然,作为一个法学新人,作者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正当性问题阐释还不够深入,对中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创新方面的论证还不够系统,书中提出专门制定一部《土地利用规划法》也没有从中国法律体系整体性构建角度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等等。这些问题还需要作者进一步深入思考。
本书是在作者的博士论文基础上形成的,在本书写作期间,作者就其研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我进行了多次交流,完稿后,请我为之作序。出于共同的研究兴趣,我欣然同意,惶恐中写了这些文字,聊以充序,谨与作者共勉。
许明月2014年11月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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