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9197
李宜琛是民国时期著名民法学家,一生著述颇丰,其《民法总则》为时人广为称赞。《李宜琛法学文集》收录了李宜琛所著的《婚姻法与婚姻问题》、《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及《现行物权法论》四本著作,涉及婚姻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四个民法上的重要领域,不仅分析记载了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状况,考察对比外国法院的判决及法律制度,也是了解我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变迁、法学研究发展和司法审判的宝贵资料。
现行物权法论
现行物权法论序(译文)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之意义
第二节 物权之观念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第四节 物权之种类
第五节 物权之变动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观念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之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之效力
第五节 共有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地上权
第三节 永佃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质权
第三节 抵押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占有之意义
第三节 占有之状态
第四节 占有之取得
第五节 占有之效力
第六节 占有之消灭
第七节 准占有
现行亲属法论
自 序
第一章 亲属法总论
第一节 亲属法之概念
第二节 亲属法之编制
第三节 亲属法之沿革
第四节 亲属法之性质
第五节 亲属法之权利
第六节 亲属法之行为
第二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团体之变迁
第二节 亲属关系之范围
第三节 亲系及亲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之变动
第五节 亲属关系之效果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制度之沿革
第二节 婚姻之意义
第三节 婚姻预约
第四节 婚姻之成立
第五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第六节 婚姻之效力
第七节 婚姻之消灭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亲子关系之种别
第三节 亲子关系之效果
第五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之性质
第二节 监护之开始
第三节 监护之机关
第六章 扶养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扶养之当事人
第三节 扶养之程度及方法
第四节 扶养之终了
第七章 家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家之性质
第三节 家之构成
第四节 家务之处理
第八章 亲属会议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召集
第四节 亲属会议之决议
附录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
现行继承法论
自 序
第一章 继承法总论
第一节 继承法之概念
第二节 继承之立法主义
第三节 我国继承法之沿革
第二章 继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继承之开始
第三节 遗产继承人
第四节 继承之效力
第五节 继承之承认及抛弃
第六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第三章 遗嘱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第三节 遗嘱之撤销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
第六节 遗赠
第七节 特留份
婚姻法与婚姻问题
题 记
第一讲 婚姻制度的昨今明
第二讲 订婚
第三讲 结婚
第四讲 畸形的婚姻
第五讲 结婚以后
第六讲 婚姻关系的内容
第七讲 夫妻财产关系
第八讲 离婚和别居
第九讲 婚姻诉讼事件
点校者序
李宜琛一生经历丰富,青年时求学东洋,回国后任教名校,治学著书,随后辗转多地为官为政,甚至还曾从事律师,代理过几大著名案件。
一、李宜琛生平简介
李宜琛,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祖籍福建省水吉镇(原属建瓯,现为建阳市),出生于1910年农历2月2日。其父李兆年,曾在京师法政学堂和进士馆法政讲习所学习过,历任广东翁源县、浙江新登县知县,京师初级审判厅、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俸满保荐知府。民国成立后,李兆年曾被选为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第一届国会正式成立,当选为参议院议员,第二次恢复国会时,再任参议院议员。李父的政法生涯对少年李宜琛的成长影响颇深,并建议其从事法律工作。最初,李宜深立志搞文学创作,其后,由于受其父影响,遂改学法律,“弃文从律”,一心报国。
(一)钟情法学,求学东洋
1930年李宜琛大学毕业,第二年留学日本,而留日的原因,据说也是其父的意思,李父认为李宜琛为长子,留学日本离中国近,有事回家方便。李宜琛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非常努力和勤奋,深得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研室教授、法学博士中村万吉先生的赏识与厚爱,并获恩师题词相赠“居不可无竹”(有原件可证),意即希望李宜琛像竹一样清丽、脱俗,具有挺拔凌云、坚贞不阿的操守和特质。无论李宜琛是在日本,还是其回到中国,中村万吉先生都非常关注李宜琛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并多次为其研究成果作序。例如在《现行物权法论》一书的序言中,中村万吉教授称道:“法学士李宜琛君,曩既著有《民法总则》一书,博声价矣,尔来未及期年,复著《现行物权法论》以问世。海内相传,洛阳纸贵,可预期也。李君忠于学,其论述虽片言只语,未敢忽诸,每页脱稿,辄来见示,余亦迎而乐之。君之叙述论列,莫不精到无加,其秀隽睿智,从可知矣。君为稻门逸足,后生可畏,夙有定评,可谓宜矣。”
(二)任教名校,辗转多地
1934年,留日三年后的李宜琛回国,经白承天、余戟门的介绍,任教于北平大学,兼河北法商学院教授。1937年7月,“七七事变”后,平津沦陷,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令北平大学与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迁西安,合并成立国立西安临时大学。同年,李宜琛也因为戟门师的委托,与学校同到西安。后来西安临时大学改为西北联大,1939年西北联大改为“国立西北大学”。同时,将联大原有的师范学院和医学院独立设置,分别改为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和国立西北医学院。西北大学设文、理、法商三学院12个系,即北平大学原来的女子文理学院和法商学院。至此,“北平大学”在名义上消失了。1946年西北大学迁西安,实际上,在北平大学不复存在之后,今西北大学成为继承其主体的唯一大学。
1942年,李宜琛离开西北联大所在的陕南城固来到重庆前,担任教育部抗战教育委员会的专任委员。1943年,李宜琛调入重庆,任职教育部所属国立编译馆社会组主任,同时兼任复旦大学教授。1945年,因其父前后一直在北平居住,所以李宜琛重新回到北平。由于当时政府规定北平日伪时期的律师一律不准执业,律师界人才极缺,故李宜琛即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同时兼任北平朝阳大学、天津法商学院教授至1949年。期间接过一系列重大案件,如金壁辉(著名的日本女间谍川岛芳子)案、张洁清的伯父案以及京剧大师马连良案、李万春案等。因在律师界表现突出,李宜琛从律师界进入政界,当选为民国的国大代表和北平市参议员。
1949年4月,情势急转,军管会以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把李宜琛逮捕送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清河农场进行管训,其理由有二:一是其曾担任民国的国大代表;二是其担任过金壁辉(日本女间谍川岛芳子)一案的辩护律师。管训期间,李宜琛在农场文教大队从事编写教育犯人的文艺作品。在李宜琛刚刚接受管训时,朝阳大学曾给他发函,希望他到朝阳大学工作,但他因受管训而无法回函。待恢复自由后,朝阳大学已经在中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中消失,他因而失去了任教的机会。1956年至1966年期间,李宜琛着手翻译大量日本著作,与此同时他还为全国政协做一些文史资料的写作整理工作。1966年“文革”爆发,李宜琛因被认为存在“历史问题”而遭到整治, 1976年“文革”结束,李宜琛也在福州去世,是年66岁。
(三)一代法家,皇皇巨著
李宜琛在日留学时努力学习,深受老师的赏识,在学业之余也进行法学写作。回国后,任教十数年,期间也笔耕不暇,著作等身。关于李宜琛先生的著述,据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年,法律篇)所载,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民法要论总则》,北平著者书店1932年9月初版,158页,有图,21开。除绪论外,分五章。论述权利与义务的本质,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得丧、变更及其保护与行使。该书对国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篇进行了系统研究。书前附有参考目录。
第二,《民法总则》(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国立编译馆1943年12月初版,1947年3月沪5版,415页,24开。1977年10月第16版,由何鸿基校订,我国台湾正中书局印行。该书在著者的《民法总则要论》基础上扩大篇幅,增加注释及中外法例之比较。附“事项索引”“民法总则参考书举要”。
第三,《现行物权法论》,北平好望书店1933年9月初版,328页,25开。该书是对1929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物权篇的研究。作者在书中论述其纲要,征引中外法例,综述诸家新说。全书分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章。
第四,《婚姻法与婚姻问题》,重庆正中书局1944年5月初版,1946年3月沪1版,1947年10月沪3版,181页,32开。该书共九讲,讲述婚姻制度的历史,并对订婚、结婚、婚姻关系、夫妻财产、离婚诉讼等问题详加解析。
第五,《现行亲属法论》(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2月初版,186页,25开。南京国立编译馆1946年5月沪初版,189页,25开。该书是对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篇的研究,分亲属法总论、亲属、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八章。书中征引中外法例,比较异同,分析法条,对亲属法上各种制度,溯其沿革,明其体用。书后有附录,为《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1943年7月30日立法院第243次会议通过)。
第六,《现行继承法论》(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9月初版,1946年5月沪再版,144页,25开。该书对1930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31年5月施行的民法继承篇进行论述,分继承法总论、继承、遗嘱三章。作者征引中外法例,注释法条,对宗桃继承应否废止、一子继承制、女子继承制、继承人范围、顺序等均有一己之见。
第七,《日耳曼法概说》,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年4月初版,159页,36开。该书分为分总说、人法、物权法、债务法及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六章。这是当时国内不多见的对日耳曼法的专门研究著述。
二、本文集内容综览
本文集收录了《现行物权法论》、《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及《婚姻法与婚姻问题》四本著作,意在全面地展现李宜琛先生在民法各方面的认识与见解,从而使读者也能从其中体会李宜琛的治学态度、写作风格等。
(一)《现行物权法论》
《现行物权法论》是对1929年11月30日民国政府公布,并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物权篇的研究。全书分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章。第一章为物权法总论,介绍了物权法的基础概念,物权法的意义、观念、效力、种类及变动;第二章为所有权,涉及所有权之观念、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之取得、所有权之效力及共有;第三章为用益物权,包括总说、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第四章为担保物权,依次为总说、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第五章对占有进行讨论,探讨的问题主要是占有的意义、占有的状态、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消灭和准占有。
物权法为最古法律制度之一,虽其内容因各时各地之社会情况而存有差异,但其目的始为防止人类之斗争,使其安心从事生活生产。古之法律,仅于人类生活直接必要之程度,极少部分之物质许其专用,除此之外则供诸社会全体之共享。其后,个人主义愈进步,物权法愈发达,个人所有之范围,乃愈行扩大。乃至18世纪左右,产生所谓“个人财产权尊重”之原则。即社会生活之物质,原则上皆为个人私有,且为个人绝对权力,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在特殊情况下,物有与他人共同利用的必要,法律上也作出限制。然以个人本位之物权法,既不能满足人类生存之需要,亦不能缓和人类斗争,其违反于人类共存之本意,故此,“所有权之社会化”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法律之所以允许个人私有其财产者,固非只以其个人之幸福为前提,实以社会全体之公益为目的,从而以公有之财货信托于一定之个人耳。
故私有财产制者,亦只于其与社会公益调和而不抵触之范围内,始有存续之意义。此理论自德国于欧战期间始创,后为其他大多国家所采用,李宜琛认为此理论也应是今后我国物权法发展改革的方向。
物权法是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学者们精心探讨其理论构成的学科。物权法规范的是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法律关系,是关系国计民生之重大事项,尤其是土地之事,在一般民众中足可说是最重要的大事。盖因地势风土及政治经济制度情形上的差异,物权法上的规定多为各国固有之制度,各国差异较其他法律而言多大也不足为奇。民国法典亦在借鉴他国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保留其固有制度,典权即是一例。典权为各国法例所无,但以其富于王道精神,且出于济弱之道德观念,故根据固有习惯,民国物权编对其予以专门规定。第三章最后一节专门讨论了我国之特有习惯——典权,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者也。现行民法起草时,考虑到典权济弱之道德观念而特予保存,体现如我国习惯上,典物价格低减,出典人抛弃其回赎权,即可免除负担,价格高涨复可向典权人请求按时价找贴。
李宜琛特就典权之法律性质详作分析,并与其他易于混同的各种概念进行区分,随后又就典权之期限、典权之效力和典权之变动进行全面又简明的阐述。
此外,李宜琛先生还论列了物权编中其他颇具特色的规定,概括于下。如对于所有权,以社会之公益为前提,而予以种种之限制;对于占有,则采客观说,而不以意思为占有要件。不动产之得丧变更,则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以期权利状态之明确,而求贯彻国民党之土地政策,逐渐达到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土地国有之目的。凡此,固皆为我国物权法特色之所在,且皆以社会公共之福利为前提者也。占有设专章进行讨论,溯及占有之承继罗马法Possession与日耳曼法Gewere两种制度,混合而成,故于占有保护理由之讨论多主张多元论。即其于权利之推定上,系保护社会之平和及交易之安全;即时取得则系因其有权利之表象而予以保护,盖为公信主义之表现;占有诉权之旨趣在维持社会平和之秩序,而使用收益权及费用偿还请求权则纯在保护个人之私益者也。民国法典虽曰占有但不曰占有权,盖即认为占有纯为事实而不承认其为权利者也。但李宜琛认为占有本身虽是事实,但这种事实既为法律所承认并予以种种保护,则自应认为权利的一种,不然其承继转移取得主张将失其根据。为更好地理解占有制度,李宜琛对占有理论的主要学说进行了简单解释供读者参考,主要包括主观说、客观说和纯客观说。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教授中村万吉识在《现行物权法论》之序中,如此评价此书:“畏友法学士李宜琛君,曩既著有民法总则一书,博声价矣,尔来未及期年,复著现行物权法论以问世。海内相传,洛阳纸贵,可预期也。李君忠于学,其论述虽片言只语,未敢忽诸,每页脱稿,辄来见示,余亦迎而乐之。君之叙述论列,莫不精到无加,其秀隽睿智,从可知矣。君为稻门逸足,后生可畏,夙有定评,可谓宜矣!”
赞之“此书原以论述要纲为主旨,而不期乎详密周到,博引旁证,唯欲以简明畅达冠群书,且从来他书未采之新学说,亦皆网罗,此皆余所窃喜者也”。想来读者在此书中定能有所收获。
(二)《现行亲属法论》
李宜琛昔日任教科目偏于民法债物二编,事变之后,学校播迁,李宜琛奉师门余戟门夫子之命,于西北大学代授总则、亲属、继承各编。1942年,李宜琛奉调入川,身心稍闲,得事学问,于是重整授课所用讲章,增删添补,始为出版。本文集收录的《现行亲属法论》及《现行继承法论》二书,即是如此完成的。
《现行亲属法论》一书的编章体系,仍循旧稿,但内容差与昔异,多有增补。本书即有如下特点:其一,注重对法律的使用,因此对法曹判解,征录颇详(最高法院判例截至民国二十九年,司法院解释则截至民国三十一年,国外判例,有可供解说之助者亦附及焉);其二,又欲阐明法律义蕴,必须就类似制度,比较研讨。故本书对于各国法例,多所论列;其三,李宜琛所言“德国自纳粹窃政,典章丕变,亦就侧闻所及,取以参证。且余以为治民法者,非仅就现行法制,诠释分析,即可尽其能事,尚须兼采社会学之方法”。故于亲属法上,各种制度,必溯其沿革,明其体用,庶可融会贯通,理解其对于社会之意义。
《现行亲属法论》共有八章,第一章为亲属法总论,介绍亲属法的基本概念,其后七章分别为亲属,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就亲属法总论而言,首先需要明析亲属法之概念,即何为亲属法,亲属法包含哪些内容。李宜琛为此先对身份法与财产法进行区分,规定经济生活之关系者谓之财产法,而规定保族生活关系者则谓之身份法。而身份云者,可进一步分为婚姻、亲子、家属和亲属四者。理论上,规定上述四种身份关系之法规即为亲属法,但亲属法之概念尚未与身份法完全同视,盖所谓身份法,于亲属法而外,更有所谓继承法者在。继承制度发生于有一定之身份关系者之间,一方因他方之死亡遂承继他方法律上之地位。继承法与亲属法关系之密切,盖不待言;但继承法与财产法之关系,亦关联甚密,故遂失去纯粹身份法之色彩,而更有特殊的技术之规定(参照李宜琛所著《现行继承法论》)。民法之所以使其于亲属法而外,别为一编者,职此之故。其次,是亲属法的性质问题。按照一般法律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标准而言,亲属法固属于私法及普通法,除此之外,就其性质更有特殊之处,胪列于下:第一,地方色彩浓厚。亲属法之规定,原以夫妇间、亲子间之权利义务为内容,自以人类自然之关系为基础。此等自然关系,系受各国气候风俗道德礼仪之影响,经长年月日社会历史之变迁,始行发达成长者,故各国亲属法规,因之亦皆富于固有地方色彩(Local colour),且有保守性与伦理性。一般私法虽有日渐国际化之影响,而亲属法则最难于为国际的统一,即职此故。第二,个人主义色彩之稀薄。亲属法所规定者,多非个人之关系,或为数人之结合——例如夫妇、亲子——或更及于家族、亲属等团体;立法之际,势必于个人利害而外,更就其全体之祸福,慎重考虑。第三,多为强行性之规定。亲属法所规定者,为夫妇亲子等身份关系。此等身份关系,实为国家组织之重要基础。此等身份关系之发生消灭以及其权利义务之内容,若一任当事人间自由规定,则对于公序良俗的影响自不会少,故亲属法大半有强行法之性质,不得适用私法自治之原则焉。但如夫妻财产制之属,原非强行的规定,自可因当事人之意思而左右也。
(三)《现行继承法论》
李宜琛所著另一本书《现行继承法论》同样是经其任教于西北联大时之讲稿改订而成。李宜琛在自序中言及,“本书之作,盖因近数年来,法制既有变革,法理亦多新解,固亟须加以评介也”。
据本书作成之际,继承法颁行实施已逾十年,诸多条文规定似与社会实际有所扞格,如宗祧继承应否废止,农地是否应采一子继承制,女子继承制度之利弊若何……李宜琛对上述诸多问题谨慎考虑,本之所见,笔之于书,以供读者采撷。我国系成文法国家,历年的案例解释虽非属法律渊源,但确进一步阐明解释了民法规定,对于法律条文的应用意义不凡,因此本书也对其进行了论列。另外,李宜琛在此书中引用各国新修法律,如德国近日颁布世袭农地法及新遗嘱法,以供比较法制者参考,且冀为立法者之一助。《现行继承法论》一书共有三章,第一章为继承法总论,简单介绍我国继承法的概念、立法主义、历史沿革,第二章为继承,第三章为遗嘱。后两章不仅全面地讨论了章节项下的各种问题,也重点分析了其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古来学者,对于继承制度素存有争议,大别可分为否认论与肯定论两种,因私有财产制度现为大多国家接受,相应地以之为前提的肯定论也为大多数学者承认。然肯定论者中亦有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分歧,近日学者更折中主观客观二说,以为继承制度之起源,实在人类种族之保存性,而其存续理由,则由于人类共同生活之心理上、经济上之必要。换言之,继承制度之主观的基础,同为亲子之爱情;而其客观的基础,则为人类社会共同生活之必要。基于继承制度主观客观上的基础,必就财产继承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方不违继承制度之本旨。现代各国立法,对于继承权之限制约有二端:其一为继承人之限制。其二为继承财产范围之限制。这也是书中重点讨论的要点。
继承法为关于继承之法规,继承开始之原因,继承之权利义务的归属,继承财产如何清算分割皆当然为继承法之内容,但关于遗嘱之规定是否应列入继承编内则不无疑义。争论原因盖因遗嘱之内容,不限于有关继承事项,捐助章程、监护人之指定、非婚生子女之认领等,亦得以遗嘱为之。论者有谓遗嘱既为意思表示之一种方法,应规定于民法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之内。民国当时的民法,仿德、日民法之体例,将继承独设一编,位于法典之最后,并将遗嘱列入继承编内。
盖就继承之性质而言,原属一种特殊的制度,非仅为财产取得之方法,自应为之独设编章,不得列为他编之附庸;然继承与人之身份关系,十分密切,故又应列于亲属编之后。本书因此为遗嘱单设一章即为第三章进行详细的说明,足可见作者的态度。
我国固有之继承法,有一特色,即所谓宗祧继承者是也。在父权的家族制度之下,其家长权之继承,一以男系为中心,且为一子继承之制,用以承祭祀,绵血统,即所谓宗祧继承者是也。迨现行民法起草之际,宗祧继承之存废,仍多有争议。宗祧制度无继续存在理由有三:其一,自封建废而宗法亡,社会之组织,以家为本位,而不以宗为本位;其二,旧例不问长房次房,均应立后。今之所谓长房,固未必尽属大宗,遑论次房?徒袭其名而无其实。其三,宗祧重在祭祀,故立后者惟限于男子,而女子无立后之权,此于男女平等的潮流不能相容。
基于上述理由,当时的继承法遂废除了宗祧继承制度,改以遗产继承为本体,且就继承人之资格,亦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然宗祧继承在此之前行之已久,一朝废除,国民心理、社会需求等的处理是后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婚姻法与婚姻问题》
《婚姻法与婚姻问题》一书在性质上是一本法律通识读本,李宜琛也在其题记中说明了其写作目的及意图。李宜琛先生认为“法律社会化”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是指法律应当适应社会全体的利益,即社会本位;第二种含义是指法律不应为少数专门家垄断,法律知识应当普及于一般社会大众。然而,事实上当时法律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时至今日也是如此。法律方面的通俗读物存在巨大问题,因为法律学者常常不屑于执笔通俗读物,而坊间所见的一些法律书籍作者的常识素养又往往不能达到相当的水准,错误频现,反而会误导普通民众,产生不良影响。
李宜琛先生对此问题感到忧虑,又以促进法治发展为己任,遂萌生想法,自己来写作一些法律通俗读物,供读者阅读参考。在这种想法的激励下,考量到婚姻法与普通群众的密切联系与自身的浓厚兴趣,李宜琛先生选择婚姻法作为尝试的起点,以一般群众为作品面向的对象,介绍婚姻法的大体轮廓,写出了《婚姻法与婚姻问题》一书。
《婚姻法与婚姻问题》共包含九讲内容,依次为婚姻制度的昨今明、订婚、结婚、畸形的婚姻、结婚以后、婚姻关系的内容、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和别居、婚姻诉讼事件。正如作者在题记中所言,本书与同类著述存在三点重点区别:其一,基于解说婚姻法常识的目的,书中所述不以民法亲属编婚姻章为限,凡与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都加以论列;其二, 本书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在第九讲婚姻诉讼事件中大部分便是婚姻事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其三,为达到普及婚姻法常识的目的,应避免文章艰涩难懂,一方面语言上尽量通俗易懂,另一方面,内容上也只简要介绍相关婚姻法常识和法律规定的大体,一概不涉及各国法制的比较研究、法律条文的深入分析和各种专门的法律术语及法理。婚姻法上的各种问题,复杂多样,不应当也不可能轻易地将婚姻法问题与社会中实际发生的婚姻问题区分,两者往往是密不可分的。本书既为一般群众阅读而执笔,便更少不了对各种婚姻问题花费较多笔墨,“有时不免溢出了法律的藩篱以外”。这也是本书所以取名的原因所在。
近世的社会思想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根据双方的自由意思而共同生活,并且这种男女的结合关系经过了社会的承认,此社会承认即是符合婚姻法的要求。男女的结合如何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这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婚姻法的要求自然是不同的。鉴古知今,了解婚姻法制度的沿革才能明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渊源及意义,同时也是思考将来婚姻制度发展趋势的重要参考资料。由此,李宜琛先生在本书第一讲“婚姻制度的昨今明”中,言简意赅地梳理了婚姻制度的沿革及婚姻的原始形态。看到当下现实社会中男女地位尚未完全平等,卖淫、纳妾制度等的存在与一夫一妻制度仍有不小的距离。关于婚姻制度的将来,存在个人本位的婚姻理论与社会本位的婚姻理论两种对立的主张。李宜琛先生认为,上述两种理论都只有一偏之见,应当注意社会利益和个人幸福的调和。“婚姻是个人的大事,个人的利害应当重视,所以必须以爱情为结合的基础;但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婚姻既是社会的制度,所以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够违反。”本书还花费了大量笔墨,对婚姻中的一些重大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如第二讲的订婚相关问题。第四讲还专门讨论了畸形的婚姻,包括纳妾、重婚、同居、童养媳、冥婚等带有浓重传统风俗气息的做法,并逐一讨论这些制度在我国的问题。对于出征抗敌军人,书中也单独进行了讨论,如第二讲中分别于“出征抗敌军人之未婚妻”“出征抗敌军人之妻”中讨论其特殊法律地位及现行法律规定。在介绍我国古今婚姻制度的同时,李宜琛先生还对于某些制度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帮助读者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优缺点。如对于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制,因各国风土、气候、国俗、民情皆有不同,列表比较英国、瑞士等13个国家的规定,使之区别一目了然。
正如作者对于本书的期待,《婚姻法与婚姻问题》一书,从婚姻制度和订婚问题开始写起,经过了热烈的结婚、离婚问题,而终于以婚姻涉讼事件收场,读完这一本小册子,就像看见热恋中的一对男女经历订婚随即结婚,紧跟着处理夫妻间的家长里短,后不幸夫妻感情消亡遂至离婚。阅读一本法学书籍能产生如此具体、生动的画面,可知作者的语言必然是平实浅显,异于法学著作的惯常的谨慎晦涩,内容也贴近生活而非对法学理论进行长篇探讨。这也正是李宜琛先生的用意,希望用浅显直白的文字,描述生活中大量发生的婚姻问题,进而普及相关的婚姻法知识。
三、本文集的功能
重新整理、翻译李宜琛的上述四本著作,并汇编成册刊行出版,不仅是为铭记李宜琛先生,与之学问进行古今交流,同时这些作品还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价值。
第一,作为现代民法学术史料的价值。
《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和《现行物权法论》分别是以当时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和物权编为研究对象,李宜琛在书中诠释分析法条,征引中外法例,综述诸家新说。且不论李宜琛在书中详细分析的各个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现行亲属法论》一书附有的《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也是我们了解当时法律规定的一种途径。此外,书中比较分析的大量中外法例帮助我们进一步地了解各个法律制度的规定、精神等,各位学者对重要制度的观点学说也是从不同角度给予读者启发。详细说来,书中引用大量当时的法律,是我们了解那个时期婚姻继承制度及物权制度的重要资料。对于典权(详情参考《现行物权法论》)、遗嘱(详情参考《现代继承法论》)等重要疑难制度,李宜琛皆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剖析。如《现代继承法论》设专章共七节讨论了遗嘱的相关问题,包括遗嘱的方式,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效力、遗赠和特留份等问题。此等详细的论述在介绍当时立法规定的同时又让读者了解到当时社会上遗嘱继承之大体情况。如遗嘱执行的第一步需要进行遗嘱之提示与开示,民法规定遗嘱保管人在知继承开始之事实时,应即将遗嘱提示于亲属会议,然遗嘱之有封缄者又须在亲属会议当场开示。
历史的演进是连贯的,朝代更换了,时间经过了,人类社会的一切却不可能出现断裂式的发展,法律制度也是在前面的基础上演进发展的,因此法律制度的历史常常体现制度如此规定的原因、背景等,忽视历史不仅会导致对该制度理解不甚深刻,还可能产生误解,贻笑大方。这也是前人法律作品的价值之一,本土前辈的著作更是法律工作者和学习者不可缺少的阅读材料。
第二,薪火相传,传递民法大家治学风范的价值。
严耕望先生在其《治史三书》中谈治学要“专精”,也要相当“博通”,法学研究也是如此。专精不必详说,虽然最近各种边际法律的研究很火热,但专精的思想仍是未改,不必说是不同法律部门间的间隙,仅在同一法律部门下,如民法中的传统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学者们沟通不足,甚至是民法中合同法、物权法与婚姻法等子部门之间的联系也未必足够。于是,博通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博通,一方面是指法学本身的博通。即对于法学的各个部分,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甚至是法律史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另一方面,法学以外的博通,如今日很热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即是将法学以外的研究方法应用到法学研究之中。第二个方面要想做到真正的博通断然是很难,但至少要掌握法学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避免产生基础知识上的分歧。阅读先贤前辈大家的著作,我常常感慨其人之博古通今,虽不至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但他们知识面至广还是令我惊叹,同时也使我反思自己的学习状态。
此外,阅读法律大家的作品,从简短精悍的语言中体会其对于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国家制度改革的忧思及远大抱负,这是学术作品传递法律知识之外的又一作用,也是先贤们人格魅力的一次全面的、多层次的展示。大道远行,莫问前路多艰,只须勿忘初心。
余晓欢
致谢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和法学文库:点校出版、学术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高度重视,2013年3月获评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度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经费60万元,由朝阳校友会、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发起并组织完成。本项目致力于点校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和建设
“朝阳大学法学数据库”,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特别是中青年读者见面,希望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同时表达对先贤业绩的缅怀与纪念,实现“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本系列丛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朝阳大学校友会名誉会长、香港著名实业家、教育家、慈善家吕振万先生及其儿子吕荣义先生创立的“吕氏基金有限公司”资助出版。在此,谨向他们致以由衷的感谢!
香港“吕氏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非营利慈善机构,宗旨为“扶贫济困、弘扬善举、奉献爱心、回馈社会”。遵照创办人之理念: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作为企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部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持续的投入,为推动民生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十几年来,吕氏基金在赈灾、扶老、助幼、济困、助学、助医及支持中华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不遗余力,参与奉献,其善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嘉勉和肯定。
吕振万先生历年来捐资港币1.6亿多元,用于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先后建造各类学校教学楼170余所,如华侨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教学楼、南星中学一系列科教楼,并协助美化、绿化诸校园环境。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侨大学、泉州培元中学等多所学校设立奖教、奖学及助学金;资助出版《朝阳校友通讯》、《朝阳法律评论》,设立厦门大学吕振万书籍出版基金;多次赞助福建省为贫困中、小学校“捐书助学献爱心”活动;捐资扩建福建南安海都医院,援助建设厦门中山医院多功能医疗大楼等。在吕先生故乡,建设了南安水头体育馆、泉州游泳馆以及公园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种种善举,惠泽乡梓,造福社会。在香港地区,吕氏基金全力支持香港中乐团一系列活动,积极资助保良局助养计划、捐建播道会“儿童之家”新大楼及捐建广荫老人院基金与节日礼物,支持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会助建内地六所“希望工程”小学,并多年资助香港福建中学贫困学生“启动工程”。
吕氏基金资助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是认为朝阳大学先贤不仅留下了学术价值极高、具有创造性意义的著述,而且留下了“法治救国”“宪政兴国”的崇高理念,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可使珍贵学术遗产得到广泛传播,法治精神能够薪火相承,意义深远。
慈善事业是阳光的事业,欣欣向荣,万古长青。吕氏基金是慈善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将继续践行“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一如既往地履行安老助孤、扶贫济困和襄文助教的社会责任,努力促使大爱的阳光洒满天下,造福民众。
我们衷心祝愿吕氏基金声誉日隆、香浸人间。
不仅为了纪念
吕振万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办教,集资创办了以教学和研究法学等为重心的私立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力图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筚路蓝缕,艰难玉成,经仁人志士数十年努力,终于造就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在朝阳大学开办百年之际,由朝阳校友发起并主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再现朝阳学术辉煌
朝阳大学自创建之日起便注重延聘学有专长、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任教,也十分注重编辑出版师生的著述,因此留下了大量教学科研成果。不仅朝阳大学的《法律评论》历经世纪风雨从未间断,至今仍在出版,成为奇观,朝阳大学的讲义也曾成为了中国法科学生争相索取之物,一时洛阳纸贵,大致统计,曾经在朝阳大学任教的学者留下了数百著作与千篇文章,其中大量的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著述。但由于这些著述出版较早,印数较少,再加之历经十年兵战内乱,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朝阳大学被迫中断其近四十年办学历程后,由于意识形态差异而因人废言,大量曾担任司法机关职务与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朝阳大学学者的著述无法再与读者见面,而只能保存于国家图书馆等极少数图书馆中,不仅一般读者很难一见,就是专门研究者也难以一睹真容,几近湮没。利用纪念朝阳大学开办百年的契机,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也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
(二)促进当代法学研究
朝阳大学是中国较早的法科大学,而且在变化莫测的混乱时世中勉力支持,为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而长期坚持私立办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品位和特色,与具有西方教会办学背景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南北鼎立之势,成就了中国法学教育史蔚为大观的“北朝阳南东吴”现象。朝阳的法学研究秉承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研析、重视司法实践的传统,形成了与东吴大学秉承的英美法系不同的学术研究风格。不同的学术流派与风格互相砥砺切磋、相互融汇吸收,是法系进步的不二法门,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迅速整理点教、编辑出版封存数十年的朝阳先贤的著述,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和读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与读者见面,有利于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中国法学教育。
(三)继续先贤未竟事业
朝阳大学以法学为主,其经济、政治等科亦名师众多,办学颇有成就,甚至国文、外文等公共通识类课程也尽其所能延聘名师,教师著述丰富,且多系开创性研究。在其存续的数十年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众多的学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研究领域又多有建树。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发展,当年朝阳大学的学生也将因为其成就而被后人尊为先贤。随着“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推进,将来还会把他们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和朝阳先贤的著述收录其中。这样就会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更多地汇集朝阳大学的师长、学生以及他们的子弟以及研究与关注者,增强朝阳凝聚力,传承朝阳精神。
21世纪已过去十余年,朝阳大学诞生亦已百年,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回到闭锁、专制的时代已不可能,是原地踏步、逡巡不前,还是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建设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社会?每到紧要关头,人们总是回望过去,从历史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不仅是对先贤业绩的一种缅怀与纪念,更重要的是研究先贤们在已经过去的历史转折时期的所思、所想、所为,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与力量,践行“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是为序。
吕振万
2013年11月
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总序
孙国华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朝阳校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序
作为中国最早的法科高等学校,朝阳大学与中华民国同岁。创建伊始,即秉承“浚哲文明”校训,弘扬“理实并重”学风,汇聚才智,俊杰辈出,执民国法学教育之牛耳,尤其是司法官考试成绩无出其右,成就“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北朝阳,南东吴”的佳话。1912~1949年,朝阳大学弦歌不断,法脉维系,共计培养出6230名法科学生,占同时期法科学生总数40000人的七分之一多,为传播近代法律文化、培养法学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堪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摇篮。
1949年,北平解放,朝阳大学由人民政府接管,先叫“北平政法学院”,8月改称中国政法大学,由毛泽东题写校牌,校址仍在海运仓旧址,设一、二、三学员部。其中,一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陈守一负责;二部为法律专修科,王汝琪负责;三部为法律系本科,冀贡泉负责;各部均设三个学员班。11月,刘少奇代表中央提出以华北大学、华北人民革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基础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1950年3月,一部学员毕业直接分配工作,二部学生611名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修科学习,三部316名学生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期四年制本科生。五十年代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许多教学骨干和学生均为朝阳学子,全国各地法律院校亦有众多朝阳学子,他们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和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建立后,朝阳大学优秀的风格和传统得到传承与发扬,承载着朝阳精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不断开拓进取,在新时代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全可以说,朝阳大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重要源头,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它见证了民国法政教育由初兴到繁盛再至融入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程,为中国法律事业的转型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抚今追昔、见贤思齐。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六十余年历程,站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学习中央重要文件精神,纪念朝阳大学诞辰一百周年,我以为未来应该更加重视弘扬法治精神、改善法学教育、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法治和文化紧密联系。文化一般可理解为人类在科学、教育、艺术和社会其他精神领域获得成就的总和。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多种现象和因素的综合范畴。高度的法律文化就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即法治文化,它体现了文明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人类对法和法律的基本态度,是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法律文化。具体表现为人人学法、懂法、自觉守法、护法,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信仰甚至习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而且能进行法治思维,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各种矛盾。
第二,从思想渊源上看,有四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形成起过较为重要的影响。一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文化;二是在建国初期全面学习、借鉴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法律文化;三是清末民初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的先进人士学习西方法律文化,并在实践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而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四是改革开放以来获得广泛传播的西方现代、后现代法律文化。多年来,我们更加重视对前两种法律文化的研究和学习,改革开放后又较为重视第四种法律文化,在总体上对于清末民初中国先进分子通过学习德国、日本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重视不够。必须承认清末民初中国的知识分子,多数都怀着忧国忧民、振兴中华、变法图强的良好愿望,不少人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旧民主主义的道路虽然没有走通,但也为后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积累了经验、教训,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法律文化。正确认识和评价清末民初以朝阳法学先贤为代表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理应在政治上“脱敏”、法学上研究、思想上尊重和传承。
第三,未来我们要努力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以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为核心,吸收、借鉴本国传统、西方、苏联和俄罗斯等国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融合而成的,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文化。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等基本原则;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克服重政治、轻法律,重意志、轻文化的倾向,重视对世界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中国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分析、批判、扬弃;坚持贯彻“双百”方针,推动正常的、健康的学术争论,鼓励和培养追求真理,相互切磋,朴实真诚的学风;坚持在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中外古今经验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话语体系和法学教育体制。
第四,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的点校出版是一项前人从未做过的大工程,意义重大。它合乎把人民大学法学院建成世界一流法学院的需要,将显著提升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建设水平。传承朝阳法学教育的传统和声誉,展示中西法治文明兼容并蓄新貌,也有助于传承和发展现代法治文明,扩大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与合作,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套丛书的出版不仅使朝阳老校友多年的梦想终于成真,而且通过团结带动一批中青年学者整理点校先贤文集,对朝阳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阐幽发微,以再续弦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适应和满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
衷心希望具体承担《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点校出版工作的中青年学者继承“凭着这朝气行健以自强,正气长昭日月光”的朝阳传统,不断努力、追求光明、薪火相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法治进入每一位国人的心中,成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的一部分。
孙国华
2013年12月
总例
一、本套丛书是以个人文集形式,有选择地整理曾在朝阳大学任教老师的经典著作,内容以法学为主,但不仅限于法学。每位学者的著述也以某一主题的法学著述为主,相应命名为《某某×学文集》或者直接命名为《某某法学文集》,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为适应现今作者的阅读习惯,作适当技术性加工和形式方面的调整。
二、文集所选著述的版本,主要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所藏各版本中择优选择,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无藏或所藏版本有装订缺漏及页码残缺等情况时,则递选京、沪、汉等地重要图书馆收藏的版本加以弥补。每部文集的编辑尽可能地收集该著者的全部著述与出版情况,比较分析后选定文集主题并附加编校说明或点校者前言。著述包括作者的著作、译作、论文、讲义、序文等法学相关著述。
三、原书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原文中用来补充说明的小字,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并加中括号区别。作为谦称的“不佞”等词的小字,仅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
四、原书繁体字、异体字,一律改为简体字、正体字,参照《新华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愿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原著中表避讳、恭敬等的字体缩小及空格、空行等均按当今阅读编排习惯进行处理。原文中的双行小字夹注一律改为文中括号加注。
五、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代之以现在规范通行之标点符号。原著中缺漏或无法辨识之字,则以“□”标记之。原著行文中所用中文数字,一般不改为阿拉伯数字。但为编排方便,图表中的中文数字及数量单位加以适当变更。
六、原书无段落划分者,点校、勘校时作适当之段落划分。原著确有重复、遗漏等错误者,则据前后行文等加以相应改正;原著中的段落接排与个别过长段落,亦以不影响原著内容表达为原则略加修改;若干原著中的置于页眉等处的段落标题与标号、页码等,重新编排时亦加以适当处理。以上变动,均于首次处理时标注,在页下加以说明。
七、原书所用专有名称、专门术语今日有更通用统一提法者,酌加改动并注明。个别特别重要的著译,酌于书后附上新编之名词索引。原书所用国内外地名、人名等,如与当今通说不同以及随着时间推移有变化,则改今说,但首次出现时,以页下注方式注明。部分指向不明、原著又未提供英文的人名、地名、国名等专有名词,则保留之,供读者查证。
八、为保留原书原貌,对原书所引用之事实、数字、书目、名称及其他材料确有错误者,在原文中不作改动,可加注说明。为便于读者理解,编纂者可能会对原著所涉及的若干重要人物、事件等,以页下注方式加以注释。所有原著注释均保留,并标明“原著注”。所有编者注,亦加以说明,以与原著注释相区别。
九、本丛书所选编之著述,均依相应出版规范与编辑惯例处理。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委会
冯玉军谨识
2014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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