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7657
内容简介
《导读与释义/韶关市地方性法规导读与释义系列丛书》是《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条款逐条进行释义。*部分是总则,主要对条例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进行释义。第二部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三部分立法权限和程序(含第三、四、五章):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阶段;第四部分地方性法规解释: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六个方面:法的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废止、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第五部分,附则:主要包括对法律中的名词、术语的解释。
目 录
序
部分 释义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法规规定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本市地方性
法规中的主导地位】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六条【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第七条【立法建议项目征集】
第八条【立项论证】
第九条【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提出与报送】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程序】
第十三条【参与起草和委托起草】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立法权限】
第十六条【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第十七条【闭会期间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出法规案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法规案的撤回1
第二十一条【代表团审议法规案】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
第二十三条【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会议审议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的修改和表决】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立法权限】
第二十九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第三十条【提出法规案应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对法规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法规案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法规案的撤回】
第三十四条【三审制及例外情形】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一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常委会二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三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
第三十九条【审议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案】
第四十条【联组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四十一条【提案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专委会审议法规案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专委会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法规案听取各方面意见方式】
第四十五条【法规案论证会】
第四十六条【法规案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法规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法规案表决前评估】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规案的撤回】
第五十条【法规案的表决】
第五十一条【单独表决】
第五十二条【搁置审议】
第五十三条【终止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五十四条【法规的报请批准】
第五十五条【法规公布的主体与载体】
第五十六条【法规公布的公告要求】
第五十七条【法规备案】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十八条【法规解释权】
第五十九条【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机关】
第六十条【法规解释草案的拟订和列入议程】
第六十一条【法规解释草案的说明和分组会议审议】
第六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的表决、通过和公告】
第六十三条【解释备案】
第六十四条【常委会法规解释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专门事项配套规定】
第六十六条【立法后评估】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问】
部分 释义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法规规定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本市地方性
法规中的主导地位】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六条【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第七条【立法建议项目征集】
第八条【立项论证】
第九条【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提出与报送】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程序】
第十三条【参与起草和委托起草】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立法权限】
第十六条【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第十七条【闭会期间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出法规案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法规案的撤回1
第二十一条【代表团审议法规案】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
第二十三条【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会议审议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的修改和表决】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立法权限】
第二十九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第三十条【提出法规案应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对法规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法规案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法规案的撤回】
第三十四条【三审制及例外情形】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一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常委会二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三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
第三十九条【审议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案】
第四十条【联组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四十一条【提案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专委会审议法规案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专委会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法规案听取各方面意见方式】
第四十五条【法规案论证会】
第四十六条【法规案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法规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法规案表决前评估】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规案的撤回】
第五十条【法规案的表决】
第五十一条【单独表决】
第五十二条【搁置审议】
第五十三条【终止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五十四条【法规的报请批准】
第五十五条【法规公布的主体与载体】
第五十六条【法规公布的公告要求】
第五十七条【法规备案】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十八条【法规解释权】
第五十九条【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机关】
第六十条【法规解释草案的拟订和列入议程】
第六十一条【法规解释草案的说明和分组会议审议】
第六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的表决、通过和公告】
第六十三条【解释备案】
第六十四条【常委会法规解释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专门事项配套规定】
第六十六条【立法后评估】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问】
第二部分 附录
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关于《韶关市制定地方法规条例(草案)》的说明
《韶关市制定地方法规条例》草案逐条说明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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