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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0009
本书独*打造七重法律价值:1、出版权*;2、内容全面;3、注释精炼;4、案例指导;5、层级清晰,检索便捷;6、附录实用法律工具;7、超值增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证券法典分册按照综合、证券、基金、期货分类别整合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部分附带典型案例,全方位介绍了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了权*、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工具书。
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03.8.27)
●行政法规及文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5.12.3)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8.17)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4.11)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4.12.19)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2015.7.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5.4.1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5.1.8)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2016.12.27)
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2016.5.19)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
(2016.7.27)
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7.1.26)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6.1)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2014.12.26)
二、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7.2)
●行政法规及文件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9.10)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4.2)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5.28)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09.8.17)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2011.1.8)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017.3.1)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2016.11.2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2.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1.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2.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1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7.1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7.16)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7.3.1)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2017.3.1)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20)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017.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7.29)
农药管理条例
(2017.3.16)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2017.3.3)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12.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10.12.2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1997.3.26)
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2008.7.7)
(二)大气污染防治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10.12.22)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7.2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2016.4.2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16.4.7)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4.1.27)
(三)海洋污染防治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2010.12.22)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11.14)
(四)固体废物管理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9.27)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3.27)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1.6)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2013.12.30)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2010.12.2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5.11.17)
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2006.10.13)
关于利用废旧轮胎炼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11.23)
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5.6.30)
关于委托他人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丢弃废物行为法律适用的复函
(2003.5.23)
(五)噪声污染防治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5.27)
(六)化学物质、电辐射污染防治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1.19)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2007.10.8)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3.2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8.11.21)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10.9.2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
(2017.4.21)
(七)土壤污染防治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6.12.31)
(八)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6.2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1.1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005.11.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9.2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11.20)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2.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2016.11.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18)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2015.12.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6.2.24)
三、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
(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录)
(2016.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13.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
(2016.7.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节录)
(200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节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2010.12.25)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4.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节录)
(2017.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节录)
(199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1.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3.1)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6.2.6)
退耕还林条例
(20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7.10.7)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2016.11.3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2017.1.9)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自然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6.10.27)
(二)特殊区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17.11.30)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995.5.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1.1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4.28)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1993.12.20)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3.13)
四、环境标准与监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2.29)
●行政法规及文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10.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8.6)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排污申报与收费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2007.10.2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2.28)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3.3.20)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9.1)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6.3)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015.7.23)
环境保护部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9.21)
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3.25)
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2009.1.15)
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4.28)
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4.23)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6.27)
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6.21)
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2005.6.15)
关于排污收费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2003.11.3)
关于排污费核定权限的复函
(2003.8.5)
(二)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4.1)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10.1.28)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2017.2.22)
(三)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7.25)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9.19)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2007.12.12)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2007.2.27)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006.7.28)
(四)环境监督执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10.1.19)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6.2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2014.12.19)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2014.12.19)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2014.12.19)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2014.12.24)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2017.1.25)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2003.12.3)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010.12.27)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13)
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2.12.11)
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2002.6.14)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2001.12.28)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6.14)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13.12.26)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12.23)
五、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
(2012.12.28)
●行政法规及文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3.1)
城市绿化条例
(2017.3.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11.11)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农村环境保护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03.3.11)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997.3.5)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2010.8.10)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2008.1.7)
(二)城市环境保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5.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3.23)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2001.4.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2017.5.8)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2.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侵权
典型案例
4.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条【自然资源】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25年来的第一次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针对目前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重大制度建设,对于环保工作以及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25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下来。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在本法总则中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基准是指环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值,是国家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方向的科学基础。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国家自主自立的体现。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四、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环境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17条、第40条、第74条第七条【环保发展方针】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一是设立基金。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二是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金融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四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相关发明专利权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从而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五是政府采购措施。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六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环境保护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方面。[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奖励措施】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环境日】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每年的六月五日为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本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六月五日这一天确定为法定的环境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监
督 管
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环境监测】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本条第1款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点位(断面)存在重复设置、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明确统一规划设置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同时,在第2款明确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也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第3款是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不真不实等造成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2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4-16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3-26条第十八条【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是指某区域一定时期内,在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条件下,环境及资源能够承载的人口数量及相应的经济社会活动总量的能力和容量。环境资源承载力是一个包含了环境、资源要素的综合承载力概念。从具体领域看,环境资源承载力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承载力、水资源承载力、土地资源承载力、矿产资源承载力等。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自2017年9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部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正式施行,在项目类别的涵盖范围、环评类别划定、敏感区定义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名录》特别规定了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这一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本法第61条、第63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联防联控】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必要性]一是大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仍相对落后,工业高强度开发及城市膨胀,不仅使大气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减弱,同时也使排放源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排放源从相对集中于城区向分布于城区外转移,从而使区域内污染排放连绵成片。二是城市间大气污染物传输叠加导致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显现,空气污染的程度进一步加重。三是由于高密集度、高负荷城市间干线交通网络形成,交通源排放成为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重要来源。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6-92条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产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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