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8982
内容简介
《行为法经济学: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制定中的应用》以行为法经济学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为主线,除绪论与结论外,分四章分别探讨了行为法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对市场主体行为偏差的矫正机制、基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设计与具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设计。其中,第三章从感知公平理论与金融消费适当性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基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设计进行了阐释,第四章从金融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则设计路径,意在借鉴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则设计提供一些可能的进路。
目 录
绪论
章 行为法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节 行为法经济学与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二节 行为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第三节 行为法经济学的法律除偏方法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制定的总体启示
章 行为法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节 行为法经济学与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二节 行为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第三节 行为法经济学的法律除偏方法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制定的总体启示
第二章 法律规则设计对金融消费市场主体行为偏差的矫正机制
节 金融消费市场主体的行为偏差
第二节 法律规则设计对金融消费市场主体行为偏差的矫正机制
第三章 基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设计
节 感知公平理论与金融消费适当性制度
第二节 语境依赖与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实现
第三节 后见偏见与金融消费侵权责任分配
第四节 易得性串联与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
第四章 具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设计
节 金融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设计
第二节 心理账户与对金融机构的教育
第三节 损失规避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节 现状偏见与金融消费领域格式合同的制定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行为法经济学: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制定中的应用》:
护缺位问题进行了反思,反对政府干预、强调市场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
在以法制化为根本保障的现代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有序进行仰仗其所依据的各项法律规则。法律是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全球各主要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开始积极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此前一度处于进程相对缓慢甚至是停滞状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也开始以较快的速度启动。各主要国家先后制定新法、修订旧法,改革、调整金融监管体系,设立或改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构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制度、法律体系。从整体情况看,许多国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积极进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共识。
上述国际立法趋势也影响了我国。2011年4月18日,由中央编办批复保监会成立金融监管部门的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2011年10月14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及对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处室设置进行调整的通知》,标志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者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继成立。至此,我国“一行三会”均具备了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但在立法层面上,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的多项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法暂时处于“静默”状态。在尚未出台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法主要是指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由于《消法》调整范围及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界定尚存在争议,相关罚则适用的适格行政主体范围尚不明确,使得金融管理部门难以依据《消法》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问题也成为一大难点。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中的金融消费纠纷是否能够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也亟待研究。我国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对基本法律进行修正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保障机制。《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肯定了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落实了各金融管理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基本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指导意见》是在我国现有《消法》的基础上,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指导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消费者法已经扩展到了金融消费领域。
……
护缺位问题进行了反思,反对政府干预、强调市场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
在以法制化为根本保障的现代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有序进行仰仗其所依据的各项法律规则。法律是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全球各主要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开始积极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此前一度处于进程相对缓慢甚至是停滞状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也开始以较快的速度启动。各主要国家先后制定新法、修订旧法,改革、调整金融监管体系,设立或改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构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制度、法律体系。从整体情况看,许多国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积极进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共识。
上述国际立法趋势也影响了我国。2011年4月18日,由中央编办批复保监会成立金融监管部门的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2011年10月14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及对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处室设置进行调整的通知》,标志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者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继成立。至此,我国“一行三会”均具备了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但在立法层面上,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的多项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法暂时处于“静默”状态。在尚未出台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法主要是指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由于《消法》调整范围及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界定尚存在争议,相关罚则适用的适格行政主体范围尚不明确,使得金融管理部门难以依据《消法》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问题也成为一大难点。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中的金融消费纠纷是否能够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也亟待研究。我国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对基本法律进行修正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保障机制。《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肯定了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落实了各金融管理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基本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指导意见》是在我国现有《消法》的基础上,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指导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消费者法已经扩展到了金融消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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