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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9920
实证分析中国证监会网站2001年至2014年5月31日的51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秘证券市场欺诈现象。
《证券欺诈规制实证研究》采用了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统计和比较分析了2001年至2014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证券欺诈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尤其是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公布的自2001年以来至2014年5月31日的51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实证研究(期货案件除外),并按照欺诈种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为了拓宽视野,研究不再局限于我国大陆发生的案例,而是研究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案例,通过国际比较,对我国大陆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章 中国证券市场二十年违法行为之变迁
——基于中国证监会57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证分析 1
一、问题与界定 1
二、证券违法行为类型与分布之变迁 3
三、证券违法行为之交互分析 8
四、总结、启示与对策 12
第二章 中国证监会执法风格之实证研究
——基于458份证券欺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 18
一、执法均衡分析 19
二、执法力度分析 26
三、执法效果分析 28
四、风格与逻辑、启示与对策 34
第三章 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 39
一、中美上市公司前十大财务欺诈案例处罚之比较 40
二、提高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私人处罚 51
三、提高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共处罚 57
四、观念是关键(代小结) 60
第四章 通过案例发展证券法
——基于83件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证分析 61
一、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概况之实证分析 61
二、内幕交易构成中的关键点实证分析 69
三、结论与启示 92
第五章 用事实说话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实证研究与国际比较 94
一、我国(大陆)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之现状与困境 95
二、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之实证 99
三、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之实证 115
四、我国香港地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之实证 120
五、我国(大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构 123
第六章 内幕交易公平基金制度的构建 131
一、公平基金的制度要素 132
二、设立内幕交易公平基金的必要性 136
三、内幕交易公平基金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关系 138
四、公平基金的“循环困境”问题 141
五、公平基金的补偿绩效问题 143
六、结语 150
第七章 新型证券欺诈法律处罚实证研究
——以“老鼠仓”和“抢帽子”为例 151
一、新型证券欺诈的界定 151
二、我国对新型证券欺诈的处罚概况 153
三、新型证券欺诈特点之实证分析 155
四、对新型证券欺诈进行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161
五、余论:国外对抢先交易的定性与处罚及对我国的启示 165
第八章 金融法院与证券法治
——“绿大地案”的启示 168
一、金融法院为什么要设在首都? 169
二、地方局部利益与市场整体利益的博弈 172
三、设立“全国金融特别法院”的系列建议 173
第九章 监管哲学转向与证券法的顶层设计
——以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心(代结论) 175
一、监管哲学的转向 175
二、系统确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中心地位 178
三、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信息识别工具之改革 181
四、信息披露违法惩戒机制之改革 192
五、信息披露哲学的不足及其弥补 204
六、结语 207
附录:案例统计 208
附录1:信披违规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208
附录2: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356
附录3: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381
附录4:短线交易行政处罚案例 390
附录5:基金经理“老鼠仓”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392
附录6:投资顾问欺诈客户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395
附录7:证券公司挪用资金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398
附录8:违规买卖股票案例统计 406
(一)我国证券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变迁规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新世纪以来,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呈现出以下特征:1. 从违法行为性质角度看,信息披露违法案例是主要的违法形式。2.
从市场环节角度看,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是证券违法的主要领域。3.
从违法主体角度看,发行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主要的违法主体,它们正好位于证券市场供需的两端,前者是证券的供给者、资金的需求者,后者是证券的需求者、资金的供给者。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的违法所占比例较小。4.
从行为载体角度看,滥用信息优势型违法多。
与上个世纪对比,新世纪以来的证券违法行为出现以下三点变化:1.从违法行为性质角度看,操纵市场、透支挪用类案例所占的比例急剧减少,信息披露违法和内幕交易案例大幅度上升,并出现新的证券违法类型(如基金经理“老鼠仓”)。2.
从违法主体角度看,证券经营者(包括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大幅减少,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大幅度上升。3.
从行为载体角度看,滥用资金优势的违法行为大幅度降低,滥用信息优势的违法行为大幅度上升。
新世纪以来与上个世纪末相比,证券违法行为没有变化的是:从市场环节角度看,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一直都是证券违法的主要领域。
新世纪以来,证券违法现象中还存在这样几个关系:1.
在发行市场中,包括律师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组织是主要的证券违法者,但发行人和证券经营者的违法也不少。在交易市场中,发行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多,其次是投资者,中介组织和证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少。2.
无论在发行市场还是在交易市场,信息优势的滥用都是主要的违法形式。3.
在发行人、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投资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中,都是以滥用信息优势为主;而在证券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中,则以滥用资金优势为主。
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这些关系中,与上世纪末对比,新世纪以来出现的变化有:1.
在证券发行市场中,上世纪末的违法行为大都是由发行人实施的;新世纪以来,包括律师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组织则成为主要的证券违法者,发行人退居次位。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上世纪末占主导地位的违法者是证券经营者;新世纪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违法者则变成了发行人(上市公司)。2.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上世纪末主要是资金优势的滥用;新世纪以来则主要是信息优势的滥用。3.
在投资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中,上世纪末,主要是滥用资金优势;新世纪以来,主要是滥用信息优势。
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这些关系中,与上世纪末对比,新世纪以来没有发生变化的是:1.
在证券发行市场中,以信息优势的滥用表现出来的违法犯罪一直都是多的。2.
在发行人、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中,一直都主要是滥用信息优势;在证券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中,一直都主要是滥用资金优势。
(二)宏观启示
未来寓于历史之中。总结这些历史,我们有理由赞赏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功绩。这也说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唯有不断改革,纠正那些违背市场规律的错位的制度设计,才能大幅度减少某类违法行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号角已经吹响的今天,这一结论对于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
我们还要再一次肯定2005年10月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39条的成绩。这说明了法律具有改变社会的巨大作用,针对现实中的某些弊端,适时修法以改变它,是可能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指出:“证券法,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变化都是快的。证券法的修改是一项经常的工作,这是由证券市场的特性所决定的。”[11]目前正值《证券法》再一次大幅度修改之际,得出这一“历史结论”也是很有意义的。它证明了好的法律修改,可以减少甚至根治、杜绝某类盛行的违法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关于“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多为学者们所诟病。[12]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某些类型的案例的出现带有明显的“运动式执法”或“选择性执法”的痕迹。如内幕交易案例的增多即为明证。但挪用类案件的大幅减少也是得益于“运动式执法”。这说明,在我国某些领域违法比较盛行的情况下,大规模地进行“运动式执法”是必要的。一个社会过渡到恒常性执法难以一蹴而就。笔者希望,“运动式执法”之后能够始终保持高压水平的执法状态,而不是松弛下来。国外的研究也表明,高强度的执法有助于降低股权资本成本。[13]
(三)防范证券市场信息优势滥用类违法行为的一个建议
新世纪以来证券违法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滥用信息优势型的违法明显增多,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也必须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这一根源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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