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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5885
目前,立法对于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也很少,本书作者认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运用实证分析等方法,从建立民事调解机构、界定警察执法介入民事纠纷的范围和效力等方面对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制度进行了构建,以期对未来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引言
章调解概述
节调解的概念
第二节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节调解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调解的分类
第五节调解的效力
第二章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概述
节警察调解的概念
第二节警察调解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民事纠纷的概念
第四节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
第五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种类
第六节警察民事调解和警察行政调解
第七节警察民事调解和警察刑事调解
第八节警察民事调解和人民调解
第九节警察民事调解和司法调解
第十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效力
第三章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和意义
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权威性
第二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高效性
第三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直接性
第四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五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可以有效避免民事案件的升级
第六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有利于快速化解社会矛盾
第七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可以减少诉讼发生
第八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
第四章目前我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分析
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北京市“民调进所”的调解机制及分析
第三节河北省石家庄市“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及分析
第四节天津市“四位一体、三调联动”的机制及分析
第五节黑龙江省某市“五位一体”的机制及分析
第六节安徽省某市某县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状况及分析
第七节山西省某市警察民事调解状况及其评析
第八节广东省民事纠纷调解机制及分析
第九节甘肃省某市“人民调解诉前司法确认”机制
第十节山东省某县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第十一节江苏省某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第十二节陕西省某县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第十三节江西省某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第十四节对各地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五章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比较
节美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二节英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三节德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四节法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五节加拿大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六节澳大利亚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七节日本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八节新加坡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九节印度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十节我国台湾地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第十一节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比较分析
第六章目前我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缺陷和不足
节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
第二节权力性质没有界定
第三节缺乏原则性规定
第四节范围没有规定
第五节机构人员设置缺少规定
第六节效力缺少规定
第七节时效没有规定
第八节管辖没有规定
第九节费用没有规定
第十节程序没有规定
第十一节调解书没有规定
第十二节调解方法没有规定
第十三节培训机制没有建立
第十四节激励机制没有建立
第十五节监督机制没有建立
第七章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可行性、正当性的法理分析
节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和国情的需要
第二节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维护公民神圣私权利的需要
第四节直接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
第五节警察职能发展的必然需要
第六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需要
第七节有警必出的需要
第八节弥补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不足的需要
第九节警察法和民法的内在逻辑需要
第十节我国已有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隐约立法规定
第十一节目前我国也有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实践
第十二节“有报必理”符合民事纠纷的“不告不理”
第八章构建我国警察执法调解民事纠纷的机制
节建立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权力性质的界定
第三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规定
第四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范围的规定
第五节责任承担的规定
第六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人员组织
第七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时效的规定
第八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
第九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费用规定
第十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程序规定
第十一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调解书规定
第十二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效力的规定
第十三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培训机制的建立
第十四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激励机制的建立
第十五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监督机制的建立
第十六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方法的规定
第十七节警察如何调解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第九章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试点方案
节试点方案设计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二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试点选择
第三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过渡阶段做法
第四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试点方案
第五节未来进行试点后计划向全国推广
第十章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建议
结束语
附件
附件一向非警察的问卷及其结果分析
附件二向警察的问卷及其结果分析
附件三向法学专业人士的深度问卷及其结果分析
参考文献
协商、调解、争讼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三大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在面对纠纷时,往往不仅有解决矛盾的需要,还有维护原有社会关系的需要。故而,调解这种较为缓和的纠纷解决途径便成为人民化解矛盾的。尽管我国的调解制度古已有之,经过长期的发展也已经构建起基本的架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益主体的利益纷争也会复杂化,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复杂化,民间纠纷越发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单靠传统的调解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必然需要我们积极应对。故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调解制度,就应当为警察行政执法赋予一定的调解功能,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经之路。
笔者长期工作在教学的线,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以及实地考察后,发现在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尝试,这也导致了各地公安机关在应对民事纠纷时态度不一:有的公安机关基于”有警必出”的原则,会根据民众的需求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化解;有的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在法律规定职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拒绝加以处理。这种混乱一方面反映了法律对于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无法可依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规制的迫切性。
既然现实需要警察化解民事纠纷,但与现实不相符的是,无论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没有对此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有关这一方面的研究极少。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笔者于2012年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本书是此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笔者认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几年的研究探讨,提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相关制度的构想,并尝试通过构建起相关机制提出立法框架。在理论研究后,笔者希望能够与北京市公安机关进行合作,建立试点,检验这一设想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程度,而后再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对理论进行修正。
鉴于此,本书将从公安执法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视角出发,以制度和法律规范为先导,在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系统分析各种理论学说关于警察民事调解的论述后,通过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纳,力求提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与立法建议,终将警察调解机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这一机制将涵盖从民事调解室的成立到调解员定期培训和激励机制等方面。
笔者深知单靠自身的研究不足以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但希望通过笔者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同时,尽管在本书撰写的过程中笔者借鉴和参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到多个实践部门反复调研,但是由于笔者的阅历和能力有限,研究结果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是吴道霞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4,结项证书号:20161469)的研究成果之一。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郝靓、景南衡、韩红、邱柏雄、邹岗、李默、李树勇、吕嘉晨、李苏、王旭、魏伟、贾明飞等的大力帮助,法律出版社编辑黄倩倩女士为本书的出版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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