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120371
改革开放伊始,法学界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唱响了法制和人权思想解放的号角,从此我国法学研究进入了新纪元。本书收入的相关主题论文忠实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的思想面貌,是新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难得的历史文献。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李步云】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黄维鸣】
法不阿贵人人平等【黄君达】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海庆】
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杨一凡】
为什么公民在法律上要一律平等【陈为典 李 淳】
必须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吴大英 刘 瀚】
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杨和德】
要坚持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王志文】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史有勇】
再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崇范】
怎样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崔 敏】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蒋碧昆 喻特厚 孙光才】
法律上一个需要明确的提法【罗杞明】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刘广明】
也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张光博】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几个问题【陈处昌】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龚正言】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潘念之 齐乃宽】
试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袁小凡】
“法律平等”的理想·现实·历史【陈昌杭】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统一
——兼与潘念之、齐乃宽同志商榷【唐琮瑶】
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潘念之 齐乃宽】
论法律面前平等【李光灿】
也谈法律上的平等【于双仁】
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不能割裂
——对李光灿同志《论法律面前平等》一文的质疑【程辑雍】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
——兼与潘念之、齐乃宽二同志商榷【王宗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张友渔】
立法上能人人平等吗?【姜 立】
参考文献
索 引
后 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一段时间内,国内报刊上曾掀起了一股讨论法律平等问题的热潮。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精选了部分文章并汇编成《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书。该书可以说是“文革”结束后中国社会重新接受现代法学思想启蒙的一个历史见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人看来似乎已经成为一个不言自明的法律常识,但对于刚刚从十年动乱中恢复过来的中国社会来说,这又似乎成了一个革命性的新观念。当时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实行公开不平等仍然司空见惯,而且在法律理论上也是一片混乱。由于马克思主义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强调以物质保障为基础的实质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形式平等观念在对资产阶级虚伪性的激烈批判中一度成了负面的东西。但“文革”的惨痛经历证明,光有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固然不够,但如果没有这种形式平等,任何所谓的实质平等理想在实践中都极可能成为以各种面貌出现的特权横行的借口;如果连法律的形式平等都无法保障,所谓的法律实质平等最终将只是一种空中楼阁而已。《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书的作者们最终都以不同的方式发现,原来无论是中国封建社会曾提出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观念,还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也远非理所当然的事情。要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得老老实实从继承和发扬人类历史上的优秀法律文化开始。
当然,从现在看,本书更像是一本忠实反映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思想面貌的历史文献,它不可避免地带有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和法律话语以及某些历史“偏见”,但这种历史遗迹恰恰能够映衬我们在法治观念方面与过去相比所取得的进步。为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除了个别地方外,我们尽量保留文章的原有历史风貌。本次修订修正了原书在语言方面的一些错误。不过,由于本书所用的一些文献的版本已经很难找到,对于某些引文的内容无法予以审核,因此只能保留原状。尽管存在这样的遗憾,仍然希望本次修订能够让《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书以更完善的面目呈现给读者。
黄金荣
2017年8月
再版说明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中国法学界针对法治与人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继承性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这些讨论,不仅对破除法学研究领域的禁区、提高法律学术的独立程度、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成为此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重要思想资源。本文集初版于1981年,收录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0年间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讨论的重要文章,可以看作“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法学启蒙的历史碑石之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讨论,在当时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①突破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的“法律平等”问题研究禁区,启动法律学术摆脱高度政治化的艰难行程。②达成“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的思想共识,也为法治言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开启“立法平等”问题的争论,进而推动了对法学研究领域“泛阶级化”倾向的矫正。③为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与20多年前相比,“法律平等”一词在今天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平等,不仅是法治、人权的基本要求,而且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所说,“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的至上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对于今天已经形成的“法律平等”研究领域或研究角度来说,再现这场讨论,无疑不仅具有史学上的价值,作为这方面学术传统资源的一部分,更具有指导意义。本次再版,除对个别字词和标点的误用进行了修正以外,基本保持了原貌。
本书再版时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海定博士校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李西霞女士,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杨群先生、宋月华女士以及其他同志付出辛勤劳动,在此,谨向他们致以衷心感谢。
“中国法治论坛”编辑委员会
2003年9月17日
出版前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讨论,不仅对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起了推动作用,而且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报刊上发表了法学界同志有关这方面的不少文章,大家各陈己见,时有交锋,为我国法学园地增添了兴旺景象。通过讨论,提出了也逐步解决了一些理论问题,有一些问题则尚待进一步探讨。
为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推动,本社出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选编的这部文集(具体担任编选工作的是苏尚智、苏文昭两同志)。本书收集了自三中全会以来报刊上发表的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章28篇(编排以发表先后为序)和1篇新作,编成后请刘瀚、吴大英同志撰写了《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讨论的综述》,书末附录了“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论文目录索引”,供读者参考。
法律出版社总编室
1981年5月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史有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就打破了林彪、“四人帮”的精神枷锁,冲破了禁区,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开辟了我国人民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早在1954年,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为指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在“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个时期里,在政法战线上许多本来正确的东西被当作错误的东西批判,许多坚持宣传这些正确东西的同志被批判处理,许多本来在法学领域内可以探讨以便做出马克思主义准确回答的理论问题,诸如人治与法治、民主与法制、政策与法制、长官意志与法制、群众运动与法制、专政与法制、党的领导与法制以及公检法的互相制约、一般监督、辩护制度、律师制度、革命人道主义、法律的独立性和继承性等问题以及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一概成了人们望而生畏的“禁区”,无人敢于问津,法学研究进入了死胡同。林彪、“四人帮”一伙野蛮地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使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毁灭性的破坏,人民受到了空前浩劫,党和国家遭受到了极大的灾难。这是政法战线思想理论方面至今比较沉闷,不够活跃的主要原因。今天,三中全会的公报犹如号角一样,动员政法战线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根治林彪、“四人帮”给法学理论带来的毒害以及各种“后遗症”“并发症”。这要求从事政法工作和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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