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0257
内容简介
医药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广大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权利的维护与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引。
值此*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际,我们组织编选了这本系统、全面、体系化的医疗法律法规实务手册,旨在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便捷的办案辅助工具书;同时,《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范指引》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配套适用图书。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范指引》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由陈龙业、秦强、王传宗、孙磊、仇彦军、孔得建等编选整理。
值此*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际,我们组织编选了这本系统、全面、体系化的医疗法律法规实务手册,旨在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便捷的办案辅助工具书;同时,《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范指引》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配套适用图书。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范指引》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由陈龙业、秦强、王传宗、孙磊、仇彦军、孔得建等编选整理。
目 录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全文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
部分 实体规范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节录)
(2017年2月24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6年2月6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节录)
(2016年2月6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16年4月23日)
移植条例(节录)
(2007年3月31日)
艾滋病防治条例(节录)
(2006年1月29日)
……
第二部分 程序事项
在线试读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范指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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