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71424丛书名: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章保证担保纠纷1
一、 潘某与吉林省DX公司保证主体、保证方式纠纷案1
二、
黄某元与胡某、RC铁矿、朱某明、乐某鑫、肖某文连带责任保
证中被告确定及责任承担纠纷案10
三、
陈某与EY集团、肖某升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
效力纠纷案16
四、
赵某华、朱某玲与AS市政工程公司、徐某松、江西省TL工程
公司、秦皇岛市XD公司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效力
纠纷案22
五、 龙某民等人与XJD公司、GL公司等未签保证合同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担保的保证效力纠纷案28
六、 温州某银行宁波分行诉浙江CL电器公司等额保证纠纷案34
七、 刘某成与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保证期间纠纷案39
第二章定金担保纠纷44
一、
肖某与夏某定金性质认定纠纷案44
二、 单某坤与无锡市JY房产公司定金合同主体责任纠纷案48
三、 陈某銮与胡某丰定金责任分配纠纷案51
四、
罗某、东莞市WC物业公司与东莞市CP房地产公司、江西YH
建筑公司东莞分公司、江西YH建筑公司订约定金合同纠纷案54
五、 YH公司与DL公司定金罚则适用范围纠纷案65[1]担保纠纷案例与实务目录◆◆第三章抵押担保纠纷76
一、 庄某萍与吉林SG担保公司、靖宇县XS公司、王某顺抵押权
善意取得纠纷案76
二、
费某和与张某平、江阴市CS公司浮动抵押纠纷案80
三、 孙某卫与彭某春转让抵押物效力纠纷案94
四、
某银行长沙支行诉严某军、张某辉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实现
纠纷案97
五、 陶某久与付某文、武汉DC公司等流押合同效力纠纷案102
六、 陈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上海某物流仓储有限
公司抵押与租赁冲突纠纷案109
七、
金某哲与被告某银行汤原县支行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
权效力纠纷案114
八、 某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赵某、黎某等多个抵押清偿顺序纠纷案119
第四章质押担保纠纷123
一、 大连某银行沈阳分行、抚顺市YF公司等金钱质押纠纷案123
二、 杨某武诉云南物流某公司股权质押纠纷案139
三、 刘某朋与张某群转质合同纠纷案142
四、
某粮食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诉某银行芦岛分行、KY公司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纠纷案146
五、 贺某琴与山西灵石某商业银行两渡支行等存单质押纠纷案151
六、 WK公司与某银行湛江开发区支行、JTL公司、洪某、龚某峰、
NC公司仓单质押纠纷案157
第五章留置担保纠纷168
一、 RT公司与汪某根不支付修理费而产生留置权纠纷案168
二、 GS销售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某分公司留置权被侵害
之救济纠纷案172
三、 GC公司与HT公司商事留置纠纷案179
四、 LY公司与翟某海因不具牵连关系留置权不成立纠纷案185
五、 SNK公司与HT公司留置权人权利义务纠纷案188
六、 郑某崧与马某宗因主债务期限未到而留置权不成立纠纷案193
七、
徐某与武汉WJ公司留置权与抵押权冲突纠纷案200
参考文献206
附录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7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32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代丛书总序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此大背景下,我们筹划编写了这套“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希望能够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点力所能及的工作;在法律案例的提炼与分析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编写法律案例书籍,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但是,如何编写出与已有同类书籍相比更具鲜明特色,既能满足法律教学、法律实践需要,又具有普法实用价值的案例书籍,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本丛书的编写,便是接受此种挑战的一个尝试。我们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以期达到编写目的。现在,各位编写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就要陆续面世了。在此,作为丛书的总主编,和各位读者说几句感言。
本丛书的编写、组稿工作,既充满了艰辛,也时有喜悦。凡是有过论文或书稿写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要品评作品的优劣得失往往比较容易,但是,要自己动手写出像样的文章或书籍,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时间、精力等自不必说,痛苦的恐怕是写作过程中遇到瓶颈时精神上的煎熬。本丛书的作者们大多有过这种炼狱般的经历。但是,在丛书出版之际,作者们无不感受到了收获的喜悦,仿佛看到新生儿呱呱坠地一般。
作为丛书的总主编,我们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组织编写队伍,确定各书主题,制定编写规范。我们知道,编写人员的选择,是本丛书质量和效益的关键。考虑到本丛书所应具有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我们要求编写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本丛书的主要目标读者群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普通公民、法律理论及实践工作者以及法律爱好者等。
因为读者群比较广泛,而且读者阅读本丛书的目的可能不同,所以在编写的过程中,编者特别注意案例事实的陈述、法律术语的选择、风险防范方案的针对性等,尽可能让每位读者均能有所收获;语言尽量精练而不晦涩,希望学法者、用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都能够从中受益。
本丛书还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编写队伍专业。丛书各分册的编写成员由公检法工作人员、法律学会研究人员、法律院校教授讲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等多年从事一线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且由权威的顾问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队伍进行把关,确保了丛书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二,案例典型真实。本丛书的案例主要改编自各级司法机关公布的真实案例,经过精挑细选,去除冗余、留其精要,使各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实用参考价值,能给读者带来直观有效的法律实践借鉴指导。
第三,讲解客观简洁。本丛书针对各案例的分析讲解,力求焦点明确、观点客观、语言简洁,注重举一反三地引导,以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框架为逻辑线索,针对每个部门法中的各个部分设置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对策建议等内容,充分体现现实与法律的结合。
第四,内容实时性强。本丛书特别注重案例与法律的时效性,新近的案例紧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细致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读者掌握现行法律并加以运用的能力。
第五,紧扣现实生活。本丛书特别关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希望能够帮助读者了解现实中法律的实际运用情况,为读者提供“假如我碰到了这样的法律问题,我可以怎么办”“今后我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等有益的启示。
本丛书所涉及的法律部门非常广泛,对编写者的要求也非常高。我们虽精益求精,但博大精深的法学、浩瀚无边的法律领域,加上编写本丛书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还是给编写者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们衷心希望读者们能够对本丛书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未来的修订工作更有成效,也为我国的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熊建新彭丁带
2014年11月[1]担保纠纷案例与实务丛书总序◆◆在民法领域中,“担保”通常和“债”联系较为紧密,一般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两种。债的一般担保通常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债的保全两种制度。本书要研究的是债的特别担保,包括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具有特定性、效力补充性和从属性的特征。特定性是指担保的主体和担保标的是特定的,担保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而且必须是用特定的第三人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效力补充性是指担保是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具有强化主债权效力的功能;从属性是指从担保的产生、处分到消灭的全过程都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密不可分,也就是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也不成立、担保权的转让依附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权也消灭。
在我国,担保方式采用法定主义,在担保法、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采用法定主义缘于担保不仅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而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充分发挥各种担保方式的功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担保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书的亮点在于结合大量担保常见案例,其内容将紧密围绕各种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具体担保纠纷,依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予以归类,并选取大量具有代表性的现实案例,依照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注重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有助于理解担保中常见的实务纠纷,锻炼大家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担保纠纷。本书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指导性,可作为解决担保常见纠纷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考用书,同时可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自己既得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工具用书,也可成为高校教师教授担保法课程的案例用书。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草映红、陈春兰、郭阳生、何洁廉、宋欣、孙永超、温敏婷、郑悦、值海娟、钟润柳、朱军平、左春源等也参与了编写工作。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存在诸多不足,真诚地希望得到读者批评指正。
编著者2017年1月
2009年4月15日,大连SJ公司(以下简称SJ公司)与吉林省DX公司(以下简称D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①DX公司负责吉林某大学科技信息中心消防工程的施工,工程总造价203万元。②SJ公司将此工程分包给DX公司,由吉林白山GT公司进行担保,DX公司向担保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担保金。本合同如因SJ公司原因不能履行,担保方必须1个月内归还DX公司担保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因DX公司原因工程中途停工且不再复工,担保金不退。合同履行完成至工程竣工后,担保金不退,无偿归SJ公司及担保方所有。如终结算额少于合同额,担保方需按照减少额的25%向DX公司返还担保金;担保金中包含DX公司为SJ公司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的税款。如SJ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款项由担保方支付(第十一条)。潘某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担保方”处签名。合同签订后,DX公司向潘某交付担保金50万元。2010年1月29日,吉林某大学与SJ公司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致使DX公司与SJ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但DX公司与SJ公司对已完[1]担保纠纷案例与实务章保证担保纠纷◆◆工部分工程款的给付日期未作约定。 再审申请人潘某因与被申请人D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吉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DX公司与SJ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的内容和潘某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担保方”处签名、DX公司已向潘某交付担保金5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潘某为工程施工合同的担保方。《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担保部分的约定是DX公司与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DX公司与潘某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潘某对SJ公司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DX公司与SJ公司对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给付日期未作约定,DX公司可以随时主张。该院于2010年9月19日对DX公司诉SJ公司、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受理,应认定此时SJ公司给付DX公司工程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DX公司与潘某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2010年9月19日起6个月。DX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对潘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不免除潘某的保证责任,潘某应对工程款1 183 618.80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DX公司要求潘某给付工程款1 183 618.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DX公司主张的截至2013年8月9日的利息276 000元,该院支持221 163元(2010年9月19日至2013年8月9日);对其余的54 837元,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如终结算额少于合同额,担保方需按照减少额的25%向DX公司返还担保金”之约定,潘某应返还DX公司担保金211 595.30元[(2030000元-1183618.80元)×25%]。DX公司要求返还担保金137 000元属于自主处分其权利,应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①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给付DX公司工程款1 183 618.80元及利息221 163元[1183618.80元×(6.37%÷12÷30)×1056(2010年9月19日至2013年8月9日)],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返还DX公司担保金137 000元。③驳回D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潘某二审诉称①一审法院未对潘某合法传唤即缺席审理,程序违法。②潘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担保方为白山GT置业有限公司,潘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合同担保方处签字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将潘某认定为担保方。③DX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免责。DX公司二审答辩原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潘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请求 (1)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 ①本案合同中约定只要工程结算额不低于203万元担保人即不承担担保责任。D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程结算总额低于203万元,据申请人了解实际工程结算额接近300万元,故根据本案合同约定担保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②原判决对SJ公司与吉林某大学之间合同解除的原因没有查清,实际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吉林某大学,即使潘某作为保证人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③合同中写明的担保方“吉林白山GT公司”系笔误,潘某签字是代表担保方白山市GT置业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④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潘某应当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末,SJ公司在另案中主动向债权人支付26万元和解款项,证明SJ公司有履行能力,DX公司怠于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潘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 ①DX公司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潘某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二审判决改变了DX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潘某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应该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规定。②原判决违反了当事人约定。合同明确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如DX公司终的结算额不少于合同约定额,则担保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上本案涉案工程的结算总额不低于203万元,所以该判决判令潘某承担保证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③原判决认定潘某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潘某在本案中应为一般保证人,因此本案中DX公司向潘某主张权利缺少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潘某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DX公司再审答辩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裁判及理由一审判决①SJ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DX公司支付工程款1 183 618.80元。②SJ公司自2010年2月1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DX公司计付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DX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SJ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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