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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141697
第一部分 传统基层社会秩序变迁及其现代建构含义
第一章 传统基层社会秩序的认识范式003
一 民治抑或官治003
二 民治与官治的不同认识范式005
三 认识范式的学理来源009
第二章 秩序规则:基层社会权威结构013
一 规则与秩序013
二 公域与私域015
三 礼治秩序:方法还是其他018
第三章 社会秩序结构及社会与国家关系022
一 礼法秩序观及社会与国家关系023
二 税制的秩序维度:皇权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027
三 基层社会权威与权力结构形态031
第四章 基层吏治与现代转型:社会重构与社会秩序变迁038
一 基层吏治整饬038
二 社会重构与基层政权现代化041
三 从礼法秩序到现代权威秩序042
第五章 基层社会秩序的现代建构含义045
一 社会秩序变革的历史演进045
二 基层社会权威秩序体系048
三 公共性社会关系性质及其变化049
第二部分 当代基层社会秩序的权威结构与治理体系
第六章 乡村社会治理秩序的历史基础057
一 乡村社会治理秩序057
二 秩序原则与乡村社会权力形式062
三 乡村社会治理的统治特性065
第七章 财政与治理(一):公共权力性质及其边界069
一 从财政收支看权力边界的变化070
二 资源垄断与财政增长的性质084
三 财政职能与公共需要093
第八章 财政与治理(二):基层公共财政建构的社会治理转型含义101
一 公共财政及其现代治理含义102
二 统治权与财产权的关系107
三 公共财政建构的制度改革意义111
四 公共财政建构与社会治理转型115
第九章 规则与秩序:基层社会治理转型127
一 统治与权威秩序128
二 基层权威治理结构130
三 权威秩序到自治秩序135
四 公共规则的秩序含义140
第十章 基层公共政治文化142
一 公共政治文化的治理意义142
二 公共领域与公共政治文化146
三 公共领域转型与公共政治文化变迁150
四 建构基于政治与文化联系之上的公共政治文化152
第十一章 乡村社会成员体系的权利形态:初级共同体到国家共同体160
一 从小共同体到大共同体161
二 乡村治理基础:不完全公民权利165
三 完全公民权利与乡村治理转型169
四 乡村治理的民主化与法治化173
第十二章 城市居民权利分配体系177
一 城市化与身份群体177
二 权利二元结构:城市化地区的户籍身份180
三 身份群体与威权主义治理184
四 从身份到契约以及公民权利的获得189
五 城市化与应得权利196
第十三章 历史与社会情境下的社会组织199
一 公民社会组织抑或官民二重性组织199
二 历史情境下的社会组织202
三 近代以来传统社会组织治理内涵的演变205
四 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镜像210
五 如何定义当前中国的社会组织217
第十四章 文件治理及其权威形式与秩序规范含义221
一 文件治理:介于民主与专制之间的一种治理形式222
二 正式规范来源与权威形式224
三 文件治理与公共性社会关系228
四 文件治理与法律治理:权威、规则及其他232
第十五章 官民共治秩序235
一 官治或民治:不同的叙述方式236
二 互嵌性权力体系:官治与民治的浑融形态238
三 社会权力建构与公共性社会关系性质变化243
第十六章 秩序重构:中国基层治理改革四十年246
一 结构变化:公共性社会关系246
二 基层治理体系变化249
三 基层治理改革与转型251
参考文献259
前 言
关于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秩序,主流的认识范式(Paradigm)认为,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如费孝通概括的是一种“礼治秩序”,典型表现为“乡绅自治”的结构和形态,传统中国社会是“双轨政治”治理形态,进而认为,传统中国存在官治与民治两个分殊的管理和支持体系。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费孝通认为“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换言之,公共秩序的维持无须仰赖国家的法律,而是仅依靠“对传统规则的服膺”。所谓“礼治”,他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护,维护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也就是说,这样的社会是一个“礼治秩序”,它确定在维持秩序时所使用的力量(传统和习惯)和所依据的规范(礼)的性质上。
另外,主要是来自历史学、政治学的研究,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皇权专制主义或王权主义下的“吏民社会”,基层社会自治并不存在,“乡绅自治”只是依据儒家经典构想出来的、比照西方社会的自治形态和自治范畴与概念构建出来的社会秩序图式,或者说,“双轨政治”是一个“理想型”概念,不是一个社会现实,所谓“乡绅自治”,在历史上甚至是一个例外。
深入考察传统中国基层公共性社会关系变迁的性质变化,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既非皇权之下、之外的自治社会,亦非皇权“单轨政治”权力支配关系下的吏民社会,或者说,在官治与民治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被各边分别遵循或共同遵循的规则或秩序。从合法性资源和制度形式上看,遍布于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是错综复杂的正式结构或非正式结构、制度化形式与非制度化形式,比如县衙的官僚群体、代理群体和雇佣群体——胥吏阶层,三老等乡官或里甲、保甲等带有职役性质的基层组织形式,乡绅阶层,宗族共同体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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