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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5114丛书名: 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及其主体、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通知、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等。
目 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1.如何区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2.财产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保险凭证主要有哪些种类?
4.如何理解对保险合同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5.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其赔偿的,如何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6.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范围?
7.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详细信息,由于自身的主观判断失误造成因信息不符实而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保险公司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8.如何辨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9.对于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以何种形式来履行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10.保险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赔)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
11.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错误诱导,致使被保险人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则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12.年龄不实对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计算?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保险费)
13.保险合同未约定保费的具体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单方改变该交易习惯导致保单失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禁止追偿)
1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获得第三者侵权赔偿后,是否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
15.在实践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六十一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
……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1.如何区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2.财产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保险凭证主要有哪些种类?
4.如何理解对保险合同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5.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其赔偿的,如何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6.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范围?
7.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详细信息,由于自身的主观判断失误造成因信息不符实而不属于保险范围的,保险公司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8.如何辨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9.对于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以何种形式来履行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10.保险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赔)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
11.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错误诱导,致使被保险人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则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12.年龄不实对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计算?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保险费)
13.保险合同未约定保费的具体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单方改变该交易习惯导致保单失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禁止追偿)
1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获得第三者侵权赔偿后,是否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
15.在实践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六十一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
……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配套法规
在线试读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近3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近3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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