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59983丛书名: 民商法经典译丛
内容简介
本书是日本学者研究德国企业集团法制的著作。本书作者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的教授,法科大学院院长,是在日本研究德国法以及相关集团企业法律问题为著名的公司法学者之一。
在德国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益安排应该会给我们诸多的昭示和启迪。
在德国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益安排应该会给我们诸多的昭示和启迪。
目 录
序言 编 德国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发展 章 德国康采恩法中合同主义的起源 节 德意志财政法院的机关理论——租税法上机关合同的出现 第二节 机关合同的法律性质——股东参与决定机关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 战后德国法学界维护机关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发展历程1 第四节 参事官草案中合同主义的确立——没有合同就没有康采恩 第二章 康采恩法中合同主义的演变 节 对严格合同主义的批判 第二节 无利益补偿制度的成立 第三节 对事实上康采恩的承认和无利益补偿基准的缓和 第四节 从属报告书的成立 第五节 康采恩法中合同主义变迁的意义 第六节 围绕股东法第311条为例的解释争论 第三章 康采恩法中合同主义的缺点 节 形成合同康采恩诱因的缺乏 第二节 事实上的康采恩规则的缺陷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新的康采恩规则模式 节 禁止由控制企业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事实主义 第三节 从属公司监察系统的强化 第四节 欧洲康采恩法论坛的提案 第二编 将保护从属性股份公司中少数股东作为日本公司立法的课题 章 日本的康采恩与康采恩法学 节 战前的问题状况 第二节 战后的问题状况 第二章 作为立法课题的企业集团法制 节 企业集团法的理念——支配与责任的一致 第二节 依据一般条款的企业集团法规制的界限 第三节 构造规制与行为规制 第四节 企业集团法的必要性与优点 第三章 日本立法理论中企业集团规制的类型 节 康采恩合同在日本法中的可能性 第二节 管理经营委托的新类型 第三节 股份公司的自主独立性 第四节 江头宪治郎教授的立法建议 第五节 康采恩指挥计划书与康采恩指挥报告书 第六节 德国式规制的改善 第四章 日本企业集团立法的基本方针 节 基本理念——从属公司的治理强化 第二节 控制从属概念 第三节 治理规制 第四节 控股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无利益的补偿 第六节 从属报告书与特别检查 第七节 退出规制 第三编 德国有限公司法中保护少数股东的发展 章 删法院判例法的发展——活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节 以违背良俗为理由取消职工大会的决议 第二节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除名和退出 第二章 战后判例法中诚实义务的发展 节 有限公司股东的除名——诚实义务的发现 第二节 股东的信息请求权 第三章 有限公司法立法化的尝试 节 有限公司法政府草案中对附属公司少数派股东的保护 第二节 有限公司法修正研究会的提案——对政府草案的批判与变型康采恩的发现 第四章 依据判例法对从属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发展 节 股东相互间的诚实义务 第二节 变态的事实上康采恩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编 作为日本国内立法课题的对小规模封闭公司中少数股东的保护 章 有限公司法的废止 第二章 小规模封闭公司的企业结合法制 节 未设置董事会公司中董事的责任 第二节 未设置有业务检察权限的监事的从属公司中股东自卫体系——从属报告书的直接公示和特别检查 第三节 请求买进非公开公司中的股份 第五编 结语 译者后记
媒体评论
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德国无疑是企业组织集约度的国家。正是借助于高强度、多样化、普遍性的企业集团,德国创造了近百年经久不衰的经济奇迹。如果我们对德国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稍加梳理不难发现,在影响德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各项要素中,以国家主义思想为基石的利益平衡法律理念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
德国法中的利益平衡绝非单纯的立法理念,而是由诸多的制度加以支撑和保障的。例如在公司立法中就有既强调保护股东利益,又注重保护职工利益的共同参与制度。其他如强调大股东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平衡,强调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平衡,强调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等等,无一不是对这一理念的完美注释。在利益平衡理念指导下所进行的公司立法,无论对稳固德国的社会结构,还是对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都一直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由于工会可以委派代表参与公司的决策事务,从而使公司的决策内容可以充分满足职工利益在内的各方利益要求。其结果不但使公司决策的社会认可度较高,而且也大大增加了公司决策的执行效率。据统计,德国不但是西方国家工人罢工少的国家,同时也是公司决策执行好的国家之一。
通过比较中、德两国所处的社会发展环境可以发现,德国的利益平衡理念与长期主宰我国社会治理的中庸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也与德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例如中国和德国都强调个人对组织的归属意识和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优先地位,都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权,都强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和谐共赢等。虽然这些理念与西方国家盛行的以个人主义优先和自由主义至上为代表的所谓先进的社会发展理念并不完全吻合,但其存在价值也并非一无之处。实际上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任何理念也都不具有*的正确性。正是因为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才决定了制度存在的多样性和制度选择的无限可能性。因此,我们要做的并不是通过重新选择一种制度而完全取代既有的制度,而是在承认各种制度合法性存在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其他制度的优点对既已存在的制度加以修正和完善。实际上完全摒弃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认知和习惯的既有制度而选择内容完全相异的另一种制度,不但要付出高昂的制度变换成本,而且在制度变换的过渡期内也会因制度衔接和制度缝隙的艰难弥合而导致社会发展秩序的紊乱。况且制度本身就是社会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制度作用的发挥也有赖于与制度相匹配的其他文化因素的适应与协调。如果在制度变化之后其他的文化因素未作相应调整,那么这种制度就会因失却作用发挥的土壤而无法达到预定目的。实际上,同为市场经济国家,不但德国与美国不同,就是日本与美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念和具体运作体制的建构上也不完全一致,即或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无论是法律传统还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也与其他国家存在明显差异,但这并没有因此而妨碍市场经济在这些国家的具体实施效果。实际情况是,这些国家都是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也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比较完备的国家。鉴于传统思想观念和文化习惯的巨大差异性,因此,美国的以自由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法律治理理念很难为我们所效仿,就是斯堪的纳维亚诸国的福利社会主义思想对我们国家来说也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而相比较而言,与中国社会思想观念十分相近的德国的法治思想和具体制度设计却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借鉴资源。
在德国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益安排应该会给我们诸多的昭示和启迪。
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著名的公司法专家,对德国公司法有非常精深的造诣。通过本书的出版,使我们不但能够对德国的企业集团立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并对德国法制对日本的影响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对更新我国的企业集团立法观念、完善企业集团的制度设计无疑也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德国法中的利益平衡绝非单纯的立法理念,而是由诸多的制度加以支撑和保障的。例如在公司立法中就有既强调保护股东利益,又注重保护职工利益的共同参与制度。其他如强调大股东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平衡,强调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平衡,强调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等等,无一不是对这一理念的完美注释。在利益平衡理念指导下所进行的公司立法,无论对稳固德国的社会结构,还是对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都一直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由于工会可以委派代表参与公司的决策事务,从而使公司的决策内容可以充分满足职工利益在内的各方利益要求。其结果不但使公司决策的社会认可度较高,而且也大大增加了公司决策的执行效率。据统计,德国不但是西方国家工人罢工少的国家,同时也是公司决策执行好的国家之一。
通过比较中、德两国所处的社会发展环境可以发现,德国的利益平衡理念与长期主宰我国社会治理的中庸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也与德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例如中国和德国都强调个人对组织的归属意识和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优先地位,都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权,都强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和谐共赢等。虽然这些理念与西方国家盛行的以个人主义优先和自由主义至上为代表的所谓先进的社会发展理念并不完全吻合,但其存在价值也并非一无之处。实际上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任何理念也都不具有*的正确性。正是因为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才决定了制度存在的多样性和制度选择的无限可能性。因此,我们要做的并不是通过重新选择一种制度而完全取代既有的制度,而是在承认各种制度合法性存在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其他制度的优点对既已存在的制度加以修正和完善。实际上完全摒弃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认知和习惯的既有制度而选择内容完全相异的另一种制度,不但要付出高昂的制度变换成本,而且在制度变换的过渡期内也会因制度衔接和制度缝隙的艰难弥合而导致社会发展秩序的紊乱。况且制度本身就是社会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制度作用的发挥也有赖于与制度相匹配的其他文化因素的适应与协调。如果在制度变化之后其他的文化因素未作相应调整,那么这种制度就会因失却作用发挥的土壤而无法达到预定目的。实际上,同为市场经济国家,不但德国与美国不同,就是日本与美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念和具体运作体制的建构上也不完全一致,即或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无论是法律传统还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也与其他国家存在明显差异,但这并没有因此而妨碍市场经济在这些国家的具体实施效果。实际情况是,这些国家都是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也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比较完备的国家。鉴于传统思想观念和文化习惯的巨大差异性,因此,美国的以自由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法律治理理念很难为我们所效仿,就是斯堪的纳维亚诸国的福利社会主义思想对我们国家来说也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而相比较而言,与中国社会思想观念十分相近的德国的法治思想和具体制度设计却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借鉴资源。
在德国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益安排应该会给我们诸多的昭示和启迪。
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著名的公司法专家,对德国公司法有非常精深的造诣。通过本书的出版,使我们不但能够对德国的企业集团立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并对德国法制对日本的影响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对更新我国的企业集团立法观念、完善企业集团的制度设计无疑也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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