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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9230583
一、深化农村改革综合问题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解决的几个体制性问题
完善中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对274个村庄双层经营体制的考察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几个问题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
关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几个问题
——学习2013年中央1号文件的认识体会
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研究
深化农村改革的几项重点任务
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完善创新农业经营体制
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体会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关于云南、贵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调研报告
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总结试点经验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
关于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
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要点及完善趋向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关政策法律性问题的思考
关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性问题
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几点看法
重视土地承包权互换和转让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
经营的作用
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若干问题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关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
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报告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赴基层联系点的调研报告
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
的引领作用
四、培育家庭农场
积极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关于三个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积极稳妥地发展家庭农场
五、发展农民合作社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演变及对策措施
深人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快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
的几个问题
关于德国、荷兰、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
合作社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
台湾农民合作组织考察报告
六、发展农业产业化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几点认识
试论农业严业化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关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建立村级集体财富积累机制的调查
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
调查与思考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
及政策建议
八、农村改革试验与调查研究
勇当农村改革的探路先锋
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应着重提高五种能力
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村改革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
谈谈农村调查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附录:以农为所学以农为己业
——在山东农业大学2015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发言
后记
(二)简要回顾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历程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在改革人民公社旧体制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并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完善。早明确双层经营体制特征的,是中央1983年的1号文件,提出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首次明确将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1999年修正《宪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3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大致是围绕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方面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另一方面是完善和发展统一经营。
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上看,经历了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的变迁。虽然只是个别文字的调整,但其中蕴含着重大的制度变革。农村改革初期,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责任关系,其标志性特征体现在分配关系上,农民形象地称之为“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为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中央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由原来的不定期明确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又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土地承包期的延长,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但农民并没有真正获得对承包土地的充分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农民负担较重。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妥善处理好农民、集体、国家三者利益关系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从政策层面明确终结以经济责任为特征、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赋权的新型土地承包关系。2002年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被征地享有补偿的权利,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同时,2000年国家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到2006年正式废止农业税,附着在土地承包关系上的税费负担彻底解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给了农民一个长效“定心丸”,
从完善和发展统一经营看,经历了从集体经济组织单一主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多元主体并存发展、相互联合与合作的重大转变。自农村改革以来,统一经营的主体长期定位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一服务功能发挥得并不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户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各种服务主体不断涌现,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和不愿办的问题,弥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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