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4703丛书名: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
不懂法律误大事,看似小问题,实则大隐患!轻松好读有内容,让你彻底告别不懂法!
懂法造就幸福生活,法律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
本书将阐述法律规定中与人们现实思维相悖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帮助人们去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人们真正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犯错或犯罪。大家读后,一定会有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感觉,可以说具有相当的实用性。本书对于每一个知识点,都设计了生动形象的生活案例情景,引人入胜。本书尽量避开了专业的法律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通俗性。相信读者一定能看得懂。希望大家读过本书后,进一步了解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不会再有书中当事人因不懂法而酿成大错的悔意。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在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中,劳动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劳动”是谋生的主要手段。在每一个家庭中,至少也有一个劳动者。虽然劳动者的数量占有的优势,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现实中,劳动者却属于弱势群体。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确实给劳动者带来了切实的保障和利益,但是,事后维权以及诉讼维权成本的增加,往往使劳动者望而却步。再加上很多劳动者是不懂法的,他们在遇到权益受损事件后往往忍气吞声,不知道如何去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与其事后帮助劳动者去维权,不如让劳动者先知法、懂法,避免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这样就会将伤害降到。
为了让大家知法、懂法、不再因不懂法而受伤害之痛苦,我们特意编写了本书。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本书具备以下特色:
,实用性。本书将阐述法律规定中与人们现实思维相悖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帮助人们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人们真正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犯错或犯罪。大家读后,一定会有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感觉,可以说具有相当的实用性。
第二,生动性。对于每一个知识点,我们都设计了生动形象的生活案例情景,引人入胜,让您在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切身感受当事人的故事。您会因当事人不懂法而受伤害感到惋惜,从而能让自己从中获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第三,通俗性。我们在设计语言时,会尽量避开法律专业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通俗性。相信读者一定能看懂。
希望大家读过本书后,不会再有书中当事人因不懂法错失维权机会的悔意。
不懂法,真的会受伤害!谨记!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什么情况下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才是有效的,哪些劳动合同条款隐含着对员工劳动权益的侵害……这些都需要劳动者予以特别关注。否则,可能面临因不懂法而受到伤害的威胁!
1. 公司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知权利已受侵犯,导致日后维权无保障
典型案例
一家服装公司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王小姐经过笔试、面试后获得了该就业机会。2014年2月,公司向王小姐发出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里明确其职位为销售经理,薪资发放方式是底薪加绩效,要求其在一周内报到。三天后,王小姐如约前往报到,但入职后双方只是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规定,以领取现金的形式计发工资,并未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王小姐每天都为完成销售任务而东奔西走,也就没在意签合同的事。同年5月,王小姐怀孕。公司负责人知晓后,以王小姐当月迟到三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王小姐办理离职手续。王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且自己怀孕后无法保证销售量,就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自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差额,补交自己的社会保险等。公司对此要求始终没有正面答复,无奈之下,王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司始终否认与王小姐存在劳动关系,王小姐也拿不出什么证据。她向法律工作者咨询后,终提交了录用通知书作为证据。但法院认为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且王小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庭对此证据不予采信。王小姐这才悔悟,一切都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惹的祸,如果当初入职时及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早就拿到上万元的赔偿了。现在连工作关系都证明不了,还谈什么维权啊。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看来,案例中的王小姐确实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但是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交工资对账单、同事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从案例中看出,上述证据王小姐均无法提供,那么,她所提交的录用通知书效力如何呢?从法律层面上讲,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特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情形,均会导致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案例中王小姐对录取通知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还可以变更其内容,因此,仅提交录取通知书是无法证明王小姐对这份要约的处理结果的。当然,一旦王小姐接受了要约,就意味着承诺双方自此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正好缺少了签合同这一环节,无法证明产生了签订合同的结果。案例中王小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本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就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
赢得就业机会固然重要,但是依法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劳动者权益更不容忽视。案例中王小姐若能早一点懂得法律对劳动关系建立方面的规定,也就能早一点明白劳动合同在日后维权的重要性,自然会顺利拿到公司应该支付的钱款,也就可以在怀孕期间少一点波折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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