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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普及读物女性法律维权手册

女性法律维权手册

李显冬教授、刘知函律师主编 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全部相关法条+重点法条解读:国内**本专门为女性打造的法律维权图书。江平、李显冬等联袂推荐

作者:孙才涛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ISBN: 9787562061045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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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7.99

类别: 法律普及读物 SKU:5d84ba2f5f9849104541e4b1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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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1045

编辑推荐

哪些婚产是我的?

女方婚前财产永远是自己的吗?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债务由谁承担?

不知家底的女方,离婚时候如何主张财产?

女性受到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旅行中被强制购物,该如何维权?

职场遭遇性别歧视如何维权?

要生宝宝了,产假如何休?

怀孕期间的职工享受法律赋予的哪些权利?

医疗美容有哪些常见的陷阱?

签订生活美容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美容机构内购买或使用化妆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减肥达不到承诺标准,可以获得赔偿吗?

预交了美容费,不想继续消费了怎么办?
遇到“免费美容”陷阱,如何应对?

┅┅

本书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女性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广大女性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同系列生活法律丛书:











 

内容简介

《女性法律维权手册》是一本致力于面向广大女性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的书籍。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编通过具体的贴近生活的案例将法律问题融入其中,展现给读者,使读者能够在生动案例中掌握自己所需的法律知识;第二编通过对社会热点案件以及经典判例的分析和解读,让读者能够熟悉女性法律维权的司法过程,提高应对现实生活中侵权事件的能力;第三编收录了女性维权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法律文书范本以及全国主要的女性维权热线电话。本书从社会实际出发,语言浅显易懂,且整理了大量案例以及相关法律分析,对于普法宣传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面向广大女性读者,为其解答和分析了在离婚、就业、遭受性侵等多种情况下的法律维权途径和方法,有利于提高广大女性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知函,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代理国内外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行政确权和侵权诉讼等案件,是国内能够提供商标代理、商标诉讼、版权登记、版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多次参加恒大冰泉、稻香村、嘉宝莉、金丝肉松、滴滴打车、汉武大帝、“VEP”、德海制药专利恢复等等国内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共同主编《生活法律丛书》,与他人合著《旅游维权实务与风险防范(写给游客一方)》、《影视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等等多部法律图书。多次接受《法制晚报》、《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就法律专业问题进行的采访与报道。

孙才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衡水武邑人民法院法官。

目  录

篇 以案说法

章 如何维护女性财产权益?3

1哪些婚产是我的?3

2女方因婚姻受赠财产的归属?15

3女方婚前财产永远是自己的吗?17

4妇女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如何维权?18

5丈夫给“第三者”的补偿费,妻子能否要回来?29

6离婚财产如何分割?31

7丈夫抢劫妻子也是犯罪吗?51

8凭借“婚前财产公证”能否让前夫搬出房屋?55

9离婚债务由谁承担?59

10丈夫去世后,妻子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64

11丈夫借钱资助自己的前女友,能否让他用“自己的钱”还债?65

12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哪些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67

13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吗?70

14不知家底的女方,离婚时如何主张财产?76

15离婚时债务是否可以约定转移?77

16信用卡透支未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79

17离婚时丈夫隐匿共同财产,妻子该如何办?87

第二章 女性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94

18女性受到性骚扰,该如何维权?94

19美容不成反而成“丑八怪”,我该怎么办?103

20旅行中被强制购物,该如何维权?109

21在酒店浴室洗澡摔倒受伤,酒店有责任吗?117

22妻子遭受家暴离婚后可以要求赔偿吗?119

23乘坐客车受伤致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26

24女人也会犯强奸罪吗?129

25夫妻之间有“名誉侵权”吗?131

26时装模特遇到肖像权纠纷该如何解决?133

27妻子被丈夫婚内强奸,是否应该追究责任?136

28维护女性人身权该注意什么?140

29人工流产,丈夫有权阻止吗?153

30村民强迫小娟与死者亲吻,构成侮辱罪吗?156

第三章 法律如何保护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60

31职场遭遇性别歧视如何维权?160

32要生宝宝了,产假如何休?164

33结婚、怀孕就必须辞职吗?171

34上班途中的车祸属于工伤吗?174

3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如何确定?181

36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多少经济补偿?185

37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发现在职期间怀孕,我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吗?202

38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享受法律赋予的哪些权利?206

第四章 法律对女性的文化教育权益是如何规定的?214

39父母不让自己

前  言

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终还是要细化为维护公民应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和国家历来对保护妇女权益高度重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总原则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也专门对妇女维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妇女在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说明了目前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看到妇女在自身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欠缺。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显得至关重要。

本书分三篇进行展开。篇“以案说法”,将晦涩难懂的法律问题通过具体案例的形式展现给广大读者朋友,使读者能够在时间掌握自己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同时每个案例之后会附有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便于读者理解和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篇“典型案例”,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上热点事件的分析和经典案例的解读来使读者了解妇女维权的真实司法过程。本部分案例均来自于各个地方法院的真实案例和专家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解读,使得读者能够快地掌握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有利于提高读者应对现实生活中侵权事件的能力。值得一提的是,每个案例有笔者的个人见解,同时也都会有法官和相关学者的亲自解读,在此对来自北大法宝上的各个典型案例的解读者致敬。第三篇“常用法律法规与法律文书”,分为“法律法规汇编”、“常用法律文书范本精选”、“女性法律援助热线”三个部分,便于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选择。

由于编者能力和水平有限,加上时间仓促,所以在编写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纰漏,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在线试读

1哪些婚产是我的?

小王和小兰是夫妻,婚后双方开了一家门面店,生意不错,两年之后,夫妻两人决定扩大规模,于是想把自己的这家门面店卖出去,另外购买另一间更大的门面店。经过反复的协商,终小兰和小李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小李一次性支付全部的费用,小兰将门面店的产权证过户给小李。之后,小兰擅自用卖门面店的钱做首付,购买了另外一间更大的门面生产经营,小李则用自己买来的门面经营。一年后。小王见到原门面店所在位置的地价大幅上涨,后悔当初自己对于卖门面的事情不置可否,于是找到小李,认为门面是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提出归还门面并增加适当的利息将门面收回。小李认为门店已经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且当初小王对小兰与自己订立协议没有异议,因此不同意退还门面。

本事例中,法律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但是小王本人在小兰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小李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于小兰与小李签订购房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小李搬进门面经营等,小王都没有提出过异议,而是看着门面现在的行情上涨了就想收回门面,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小李不用将门面还给小王。

同时,本事例中小王认为“以前的门面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兰未经自己同意出卖门面的行为无效”,坚持要回自己的门面房的理由能否成立呢?这里涉及夫妻财产的归属以及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践中,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与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1)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应该注意以下成立条件: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
岁、女性不得早于
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做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对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以下的成立要件: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五,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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