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9654
作者为理解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而著本书。该条例的制定经过三年四审,并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主任担任立法小组组长,相关立法工作非常审慎。该条例出台于医改进入深水区之时,正确理解与适用条例,有利于特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规执业、合理管理医疗风险,关系到医改方向的变化和全体市民的身体健康福祉。本书采取逐条解读的体例,在每个条文下设置条文解读、立法演变、相关规定、法律适用等组成部分。此外,本书根据条例的条文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关系,将内容分成创新性(突破性)规定、变通性规定和一致性规定三类,并进行区别处理,适合医务人员、医疗法律从业人员及医疗法研究者阅读。
绪论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和渊源】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医疗执业】
第四条【政府责任】
第五条【部门职责划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分级诊疗】
第十条【限制接诊】
第十一条【政府投入责任】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扶持】
第十四条【公立医疗机构考核】
第十五条【医疗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预留】
第十七条【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九条【引导患者基层首诊】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医疗服务信息一体化】
第二十二条【医学科学研究和医学技术临床应用】
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立】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分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执业场所其他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变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具体办法】
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第三十六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
第三十七条【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家庭医生服务】
第三十九条【执业公示】
第四十条【禁止非法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第四十二条【医学文书书写及医学证明文件签署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禁止医疗欺诈】
第四十四条【禁止非法牟利】
第四十五条【电子病历管理】
第四十六条【陪护人员管理】
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维护医疗秩序】
第四十八条【禁止倒号、禁止医托】
第四十九条【不得拒绝出院】
第五十条【病历查阅、复印、复制、封存】
第五十一条【遗体处置】
第五十二条【死因鉴定】
第五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第五十五条【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执业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主体资格和执业许可信息共享和联动】
第五十八条【医疗安全防范体系建立】
第五十九条【医疗行业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
第六十条【累积记分制度】
第六十一条【执业许可维持】
第六十二条【资格罚】
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三条【行业自律】
第六十四条【市医师协会】
第六十五条【市医师协会权力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市医师协会章程、决议、决定备案制度】
第六十七条【行政救济】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在未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超许可执业及违反医疗技术和手术分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违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执业公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规使用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违规制作、使用、管理电子病历的法律责任】【违反病历查阅、复印、复制、封存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医学文书书写、医学证明文件签署及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医疗欺诈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医务人员非法牟利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扰乱医疗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停业期间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条例所涉用语解释】
第八十一条【条例所称区解释】
第八十二条【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时限】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师加入市医师协会的时限】
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进行主体资格登记的时限及法律责任】【更换医师执业证书的时限及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效时间】
后记
序二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部地方性、综合性医疗法规,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规自2014年年初开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历时两年,数易其稿。本人作为市人大常委参与其过程,了解《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的难度和工作量的巨大,市民参与积极性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政府、社会、企业、机构、组织以及社会各行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居民、患者及家属都发表了十分尖锐而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条例》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起草小组认真吸收了各方意见,做了数次大的调整,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的实事求是精神,历经四审,终在2016年8月25日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条例》共有九章,八十五条,文字精练,内容十分丰富,非法律界人士理解上有些困难。庹明生律师是一个有心人,参与了这部法规起草的部分工作,既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又熟悉医疗卫生工作。《条例》出台后,他与我商量如何为推进《条例》实施做一些工作,为了帮助大家准确掌握和理解这部法规,就有了写一本《条例》解读方面书籍的想法。今天,《〈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解读》一书业已完成,全书按照《条例》的九个章节进行逐条解读,深入浅出,全方位诠释《条例》的法律意义。我想这本书的出版,有助于大家深入了解《条例》,也有利于推动深圳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
常巨平
前言
2016年8月25日是一个重要的日子。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应当铭记这个日子。
所有人应当记住这个日子。
尤其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和医疗机构管理人应当记住这个日子。
这一天,中国部综合性医疗法规正式诞生,《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条例》的意义
,《条例》将改变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管理方式,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在2017年7月1日前,在特区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必须全部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成为深圳市医师协会会员。
《条例》赋予深圳市医师协会法定职责:”(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四)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授权深圳市医师协会对会员执业资质或者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和复制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和病历资料等有关材料,被检查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赋权医师协会对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管理,一方面削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及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医师执业的自由,促进医师多点执业落地,让分级诊疗成为可能等。另一方面可以使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专注于行政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威,公正执法。可以预见,《条例》的这种改变给《基本医疗法》提供了一个立法例,如果此规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强制入会、行业自律有可能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体现。
第二,《条例》将改变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2017年1月1日后,患者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该规定将解决患者想查阅、复印、复制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在什么时间向患者查阅、复印、复制病历的问题;将解决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的病历范围问题。问题解决了,纠纷必然会减少。
《条例》还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和检验样本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无法通知的除外。该规定解决了”谁提起病历封存””什么时间应当启动病历封存”的问题。
对于患者(方)而言,保障了患者的权利。对于医务人员而言,要求医务人员及时按规定完成各种病历文书书写,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从长远意义上来讲,保护了患者的权利,约束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强化其依法执业,必然会增加医患之间的互信,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第三,将卫生行政部门从解决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让行政机关专注于行政监管。
《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该条款突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事实上,在当前立案登记制的诉讼前提下,只要有合格的原被告,有形式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当是不存在的,所以笔者认为该款可能是一个闲置条款。规定通过行政调解解决医患纠纷,其目的可能是利用行政资源能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但现实中,行政调解并没有想象的美妙,大部分情况是调解结果出来了,医患双方不满意却产生了。患者总是认为医疗机构和行政部门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如医疗机构负责人认识某某某?医疗机构会不会贿赂相关处理纠纷的部门或领导?而医疗机构属于行政部门监管,沟通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再公平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总是会让医疗机构不舒服。而对于”缠访”的患者(方),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迫于各种压力,也会将压力传导给医疗机构,等等。这都必然将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不利于行政监管。所以,将卫生行政部门从解决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权威,让行政机关专注于行政监管。
第四,明确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为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在和谐的大背景下,虽然公安部参与的维护医疗秩序的部级联合发文有七个之多,但效果并不显著。其原因是从治安管理方面来看,医院和其他单位没有什么区别,都属于内保单位。扰乱医疗秩序只要没有造成医疗不能正常进行就不属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就无权管理,所以出现了医患纠纷、医患对质,即使公安到场也是等待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出现才出手的怪现象。这给”医闹”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只骂不打、只围不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正常进行,但又不至于医疗不能进行,给医疗机构管理者、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出现了社会上学医意愿降低,医务人员想离开医疗服务岗位另谋生路的怪现象。此时法规明确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为公共场所直击要害,《条例》实施后,再发生扰乱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秩序的(《条例》列举的任何人不得有的行为)、停放尸体的,只要发生就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执业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聚众扰乱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秩序的;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估计”医闹”只得”改行”,医务人员也将回归到体面、有尊严的状态。
第五,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改变医师执业方式,激活医疗人才市场,给改革注入了希望。
人才是任何行业、任何市场的关键,医疗市场也不例外。为什么医改停止不前,就是因为当前没有改变医疗人才市场。当前医师的社会地位、学术地位、收入的多寡都与医疗机构紧紧地关联在一起,几乎和个人无关,几个被社会认可的”大咖”,也是巨型医疗机构中”培育”出来的,社会形成一种共识–县级医院医生不如市级医院的,市级医院医生不如省级医院的,省级医院不如医院的。医生只要可能,不惜代价,想方设法,从县里跑到市里、市里跑到省里、省里跑到北京。优秀的医生都谋求行政岗位,从科主任到院长、从院长到局长成了医生发展的轨迹。不改变医师下沉,医疗资源下沉,患者下沉都是一句空话!抛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规定主治医师方可多点执业的成见,规定只要是执业医师都可以多点执业有其现实意义,年轻医师精力旺盛,没有过多的”包袱”,可能更愿意多点执业。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年轻医生的多点执业对医疗机构的”损失”也不会像高年资医师那么大,容易在医疗机构和医师之间达成多点执业的协议。
第六,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医疗领域,加快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条例》没有重复许可审批方面的改革措施,不是空谈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而是将鼓励和支持落在了实处。其一,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其二,在同等条件下,和政府办医享有平等财政补助;其三,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公共资源的优惠使用。如果您是投资者,您愿意来吗?当然,社会办医近年来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各种诟病纷至沓来,在深圳市政府财政增加投入的背景下,甚至有人提出封闭社会办医赢利的渠道。在此情况下,出台鼓励和支持的措施,表明法规的态度,尤其是可操作性的措施,必将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医疗领域,补充医疗资源的不足。从全球范围来看,社会办医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方向。
第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保障进一步落实,”筑巢引凤”,我们的健康将有”守门人”。
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怎么落实?靠的就是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6年以前医疗卫生市场化改革的败笔就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破坏,医疗成了可以谋利的工具。2009年新一轮的医改,确立了医疗保持卫生公益性、保证医疗公共产品属性的大方向,恢复基层医疗机构是重中之重。《条例》之前,深圳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院办院管的模式”取得了很大成绩,按照规范要求,该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有了,但政府采取的是对机构的用房、基本建设的费用给予保障,人员核定编制后由财政部门核拨人员补助经费,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财、物给予直接保障。《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保障转移到了区级人民政府,真正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如果再有配套措施保证引来的”凤”有更好的待遇、更好的发展前景,”筑巢引凤”的功效必然将大放异彩。到时,如果你是医生,你可能也会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果你是老百姓,相信你一定会选择家门口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找我们的健康”守门人”。
第八,双限制度出台,分级诊疗落地。
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必须要通过分级诊疗来实现。分级诊疗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人才技术和激励约束机制保障的,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之间在医疗服务上的一种分工合作的状态,其实质是一种基于医疗服务需求的逐级筛选过程以及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化、患者管理服务精细化的医疗服务形态。当前医疗资源缺乏且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十分突出,深圳虽经十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基层医疗服务的能力有大幅度的提升,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仍然面临人才严重缺乏,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具备强制实行分级诊疗的条件等问题,很多配套措施亟待调整和完善,不能用强制的办法进行。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的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既避免操之过急,又能积极推进,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自愿参与分级诊疗的实施。可以预见:基层医疗机构具备承接基本医疗服务之时,二、三级医疗机构将关闭门诊,保留急诊通道、完善转诊通道。这将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将改变居民的就医方式。
第九,累计积分入法强化医疗过程监管。
人体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医疗本身隐藏着无法预知的风险,这就决定了对医疗过程监管的重要性。《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条例》实施后,对医疗执业行为采用双罚制,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时,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同时根据累积记分办法进行记分。当积分达到相应分值时,对医疗机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对医师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医疗机构,记分不再仅作为医疗机构校验依据之用;对于医师,记分不再仅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大错不范,小错不断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要小心了!
第十,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执业监管。
《条例》第八章设法律责任专章,共十二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医疗执业行为给予处罚,加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医师机构和医师的处罚规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处罚的条文达十五条之多。在数量上,《条例》罚责在整个条例中站有较大的比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进行了新的处罚的规定。《条例》有了更锋利的牙齿。
虽然《条例》采取的是”问题”立法模式,其系统性、完整性存在不足,《条例》的实施还有赖于许多配套的规定,但《条例》可圈可点的地方还有很多。可以预见《条例》的部分规定未来必将会被国家立法吸收。
撰写本书,一方面想通过撰写的过程使我们更多地学习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深刻地理解《条例》。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该书将我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宣传《条例》。认真学习《条例》,对于在深圳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深圳举办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在深圳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人员,可以更好地执行《条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深圳工作、生活的居民,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医改之中,适应即将到来的新的医疗模式,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对于深圳之外的医疗卫生战线上的从业者,可以了解医改的方向;对于有兴趣进行医改方面的研究和探讨的人,也可将本书作为参考书之用。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加之撰写时间仓促,书中可能存在一些表述不当或者错误的地方,请大家一定要批评指正。
二、本书导读
思想上准备写这本书,打开电脑有些茫然,应当把什么装进这本书,怎样把这些内容装进本书里成了一个大问题。
本书从《条例》的条文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把《条例》的内容分成三类:创新性(突破性)规定、变通性规定和一致性规定,针对三种不同的类型作了不同的处理:
对于突破性的规定条文,在解读中我采取的解读方式是:在法律法规中找到与其相关的条文,配上立法过程中该条文的演变及立法过程中的部分观点,添加上我自己的理解。对于我自己的理解不去深挖,主要仅作文字表述上的理解,尽量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更多的是让读者根据我提供的材料自己去理解。所谓突破性规定条文是指在文字表述上,《条例》完全改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所以《条例》能够采取突破性立法,是因为《条例》采取的是特区立法的形式,它的立法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解读如果要说清楚就得从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入手,基本原则是什么?这需要去理解,当然可以从每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总则中去寻根,但不能直接从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上找到,这可能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这也是立法过程,立法小组反复到北京寻找全国人大、国家卫计委及各中央行政部门支持的原因。这也是《条例》争议多的地方,也是导致《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从体例到内容反复的原因。这一部分很难说清楚,但解读又必须要涉及,而且是重点。这些规定,对于在特区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及管理者、医疗卫生行业的法律工作者、政策制定者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所有医疗法律工作者想了解,或者愿意付出时间来研究的原因之所在。
对于变通性的规定条文,在解读中我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在现行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找到相关的条文,通过与之相比较,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说明变通的理由。如果立法过程中该条文的意思和表述变化比较大,我也会将其罗列出来,让读者自己去发掘变化背后的原因,从而更深刻地理解条文的含义。这一部分对特区内的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行为影响比较大,因为《条例》规定和过去的规定反差不是那么的大,不容易引起大家的注意,但这些规定直接涉及工作的具体内容,所以变通的理由就显得重要,目的是让大家重视这些规定。
对于一致性的规定条文,在解读中我的处理方式是:罗列出我能找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摘出我认为该文件中与条例规定相关的内容,让读者尽可能多地了解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这一部分在条例中的条文多,加上我国当前处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向更深一层迈进的时期,随时都有各种规范性文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可能改变原来的规定,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就可能变化。找到尽可能完整的文件规定,并写出摘要,是这一部分写作的难点。对条文内涵、外延能说清楚的,我尽可能说清楚;说不清楚的,只能请读者从这些规定中去寻找。想深入研究的,本书也可以作为一个索引,这部分读者可以仔细阅读摘要所在出处的文件。
解读也采取逐条解读《条例》每一个条文的体例,每一个条文下设条文解读、条文立法演变、相关规定、法律适用几个板块。条文解读是我对条文的理解,法律适用是我对条文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给读者提个醒,这两项是的,和条文原文一起构成本书部分,对于大部分的读者,读这几个部分,再读两遍前言、绪言就能基本清楚解读的核心内容,对于日常工作适用《条例》应当是够了。相关规定是解读中有弹性的部分,它可能是相关文件规定,也可能是对条文中关键词语、关键语句的解读,这个板块可能有一个或者多个标题,即有对相关规定原文的摘录,也有我对相关文件在理解基础上所作的综述,也有我个人理解的表达,这些都是我为解读的需要而列,目的是让读者从理论和现行的法律文件中去理解《条例》,这一部分是供愿意”浪费时间”研读《条例》的读者而设。当然大家也可以当小说读一读,对于了解《条例》所涉问题当前法律层面上的规定是大有裨益的。条文立法演变只是针对有法律效力的,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看法或者表述变化比较大的部分条文,通过对其在立法过程不同阶段所形成文件的展示,反映立法或者公众对该条规定的看法,目的是让读者了解《条例》是如何接地气的。这部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读一读,读起来没有什么障碍,而且和《条例》的条文很接近,想进一步理解《条例》的读者不妨读一读。
解读在体例上和其他的解读有一点不同。本书的逐条解读在第八章中有一些变化,本书将第八章中涉及相关条款法律责任的,放在相关条款中一起解读,目的是方便大家查找;对于涉及相关条款的条文,或者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条文,本书进行归纳总结一并表述。为了不重复,在第八章中采用列表方式,更直观地反映该条款与现有规定之间的关系,目的是引起读者更多的注意。对于第九章,本书也穿插在相关条文中解读,条文项下解读也不再重复。
庹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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